劳动仲裁伸请书

发布时间:2016-06-02 20:26:52

劳动仲裁申请书

请求事项:

1、请求裁决上述被申诉人向申诉人支付201075日至20111031,由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

倍工资差额部份29737.5元;

2、请求裁决上述被申诉人向申诉人补缴201075日至2011228日的社会保险;

3、请求裁决上述被申诉人向申诉人支付201075日至20111031日期间,周六或周日加

班工资8927元;

4、请求裁决上述被申诉人向申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个月工资5947.5元;

5、请求裁决上述被申诉人向申诉人支付带薪年休假61903 .

事实与理由:

1.申诉人于201075日应聘到被申诉人处会计岗位工作.入职时,申诉人填写了并经被申诉人确认的(见证据1--入职登记表),但由于被申诉人原因,被申诉人一直未与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证据:由被申诉人提供花名册及劳动合同签收表)。20111030,申诉人向被申诉人提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之规定补签劳动合同和赔偿事迹,被申诉人不但不采纳,反而于1031日下午把申诉人工作之文件及电脑全部搬离(见证据手机照片),并无任何理由要求申诉人于2011111日起不上班(见证据2--停工单),亦未办理任何离职手续,导致申诉人至今无法工作,没有任何生活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由于上述被申诉人既未与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亦未办理任何离职手续,变相辞退申诉人,应当支付15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部份29737.5元。

2.申诉人在职工作期间的201075--2011228,上述被申诉人未给申诉人办理各类社会保险参保手续,亦未缴纳相关费用,请求裁决上述被申诉人限期为申诉人补缴各类社会保险相关费用(见证据3--申诉人参保信息)

3.申诉人在上述被申诉人处工作期间上班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每周6天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月计薪天数=(365-104天)÷12月=21.75天).申诉20107~201110日休息日加班工资为:(20107--20109)1700/21.75*9*200%=1407,201010--201121900/21.75*13*200%=2271,201132000/21.75*5*200%=919,20114--201152100/21.75*6*200%=1158,20116--2011102300/21.75*15*200%=3172),应补发休息日加班工资合计8927(证据由:被申诉人提供201075日起至20111031日的工卡、20107月至201110月的领工资表单).

4.被申诉人无任何理由要求申诉人于2011111日开始不上班,变相辞退申诉人并未提前书面通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和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建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按照申诉人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申诉人的工资标准1982.5元(见证据4-工资条);上述被申诉人向申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个月工资5947.5.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5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第3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因此201075日至20111031日应补偿年休假6天的工资合计(2300/21.75*6*300%=1903元)。

综上所述,申诉人作为一名劳动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享有法定的权利,上述被申诉人的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申诉人特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望仲裁庭支持申诉人的上述仲裁请求,及时作出公正裁决,以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东莞市清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1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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