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销售走私烟行为的罪与罚

发布时间:2018-09-08 06:58:09

论销售走私烟行为的罪与罚
作者:吴茂庆
来源:《经营管理者·上旬刊》2017年第06

         要:同样是销售走私烟行为,却因为是否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承担着行政处罚与刑罚不同的法律责任。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走私烟违法行为势必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而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走私烟行为的,却可以逃避刑事责任,有恃无恐。从而导致很多贩私、售私人员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为挡箭牌,通过合营、自营等方式大肆批发、零售走私卷烟,成为损害国家财政收入、破坏烟草市场秩序、侵害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的一颗毒瘤,而且我国无法监管走私烟的配方和生产,其质量也难以保证,对消费者也存在着潜在的危害。针对此种行为的罪与罚成为亟待研究解决的法律问题。笔者将从销售走私烟行为的法律责任现状、罪与非罪的争议、是否构成犯罪等方面进行论述。

        关键词:走私烟 烟草专卖制度 非法经营 罪与罚

        随着烟草行业卷烟结构提升以及提税顺价,低价位卷烟逐渐退出卷烟零售市场,低价位卷烟的供不应求,给同价位走私烟进入卷烟零售市场提供了可乘之机。为了谋取暴利,一些卷烟零售商、微商、无证人员大肆倒卖走私烟,严重破坏了卷烟零售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损害国家财政收入,而且这种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甚至成为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毒瘤。

        一、销售走私烟行为的法律责任现状

        众所周知,我国对烟草实行专卖专营,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否则,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刑事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烟草两高司法解释)第一条第四款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第三条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而销售走私烟行为构成的刑事犯罪仅为非法经营罪。

论销售走私烟行为的罪与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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