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土地租赁合同 -

发布时间:2016-04-15 16: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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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甲方): 镇人民政府

承租方(乙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鉴于:

甲方是 镇的开发主体单位,乙方是一家以太阳能光伏发电为经营方的有限公司,为推进清洁能源建设,进一步落实节能措施,甲方同意乙方利用甲方区内空地建造光伏电站项目。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租赁土地的有关事宜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1条 租赁标的物

1.1本合同项下的租赁土地位于兰溪市梅江镇,详见本合同附件(租赁土地红线图)。

2.2本合同项下的租赁土地性质为未利用农地,面积约为400亩(具体以甲方实际出具的红线图为准),乙方计划用于建设光伏电站项目。

第2条 租赁期限

3.1租赁期限:二十五年,2015 5 15 日至2040 5 14 日止

3.2乙方需要提前退租的,应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第3条 租金约定

租赁使用期间土地租金每年按每亩600元计算(不含税),即每年租金24万元,前十年租金240万元一次性支付。

土地交接要求

4.1租赁土地以净土交接,该土块上的地面附着物由甲方负责处理,费用由甲方承担。租期满后,须乙方恢复原状归还甲方,否则,电站上建筑物归梅江镇及村里所有。

4.2土地交接时间为本合同签定之日起壹个月内,面积规划红线图为准。如超过土地交接时间,甲方须支付乙方已付租金的3倍作为违约金。

合同期满时土地处理约定

如租赁合同到期,甲乙双方定协商可以续租,如不续租,乙方应于60日内恢复原状将租赁土地归还甲方。

第6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a)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且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相关土地租赁的登记、审批及备案手续。

b)监督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使用土地,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擅自改变用途的,甲方有权收回相关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并不做任何补偿。

c)本合同期满不再延续的,甲方有权收回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d)租赁期内,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对该土地使用权按合同约定的正常使用。

e)甲方应允许乙方在获得必需的法定批准后,在承租的土地上建设临时性生产配套用房。

f租赁期间,甲方对该土地相邻土地行使权利不得妨碍乙方对该土地行使正当权利。

g)甲方保证不侵犯乙方在租赁土地上的光伏发电设施、附着物的所有权,包括占用、使用、处分及收益的权利和利益。

h)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提前终止协议或部分及全部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本协议另有规定者除外。

i)根据有关规定,甲方负责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的租赁登记。

j)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处理工程建设中有关土地使用中的所有矛盾,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6.2 乙方权利和义务:

a)乙方须向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租金。

b)乙方须根据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土地,并按国家光伏地面电站标准要求建造,并接受甲方监督。

c)乙方应在合同期满之日12个月之前确定是否续租。

第7条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7.1 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须经双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作出方可生效。

7.2 本合同按下列方式终止:

a)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且不再续租。

b)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双方达成终止协议。

c)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地震、风暴、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丧失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d)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甲方所在地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所做出的终止本。

第8条 违约责任及损害赔偿

a)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另一方可以要求或采纳本合同和法律所允许的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履行和补偿经济损失。

b)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1个月,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年租金总额每天万分之六支付逾期违约金。

第9条 双方的陈述和保证:

9.1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a)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已获得或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甲方的有效授权代表,并且合同一经签署即构成甲方有约束力的责任。

b)甲方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亦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规定。

9.2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a)乙方是依法成立的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现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b)乙方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营业范围的活动。

c)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都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乙方的有效授权代表,并且本合同一经签署即构成对乙方有约束力的责任。

d)乙方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亦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规定。

第十章 不可抗力

10.1 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事件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交通意外、罢工、骚动、暴乱及战争)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于终止。

10.2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日内通过手递或挂号空邮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10.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甲乙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试用本合同7.2c)关于合同终止的规定。

第11条 其他规定

11.1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11.2 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双方全部合同,并取代双方以前就该等事项而达成之全部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合约、理解和通信。

11.3 本合同任何一条款成为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并不影响本合同其它条款的效力及可强制执行性。

11.4 本合同或其附件的修订可经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且须经双方采取适当的法人行动批准而作出。

11.5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约束力,如同已被纳入本合同。

第12条 使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12.1 本合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12.2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甲、乙任何一方均可将该等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

13.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协议,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需承担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13.2本合同一式四份,每方各执两份。

13.3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解决。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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