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贴息贷款暂行

发布时间:2019-03-07 02:12:28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贴息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泸市府办发[2016]47

【发布部门】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9.29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贴息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16]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泸州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贴息贷款暂行办法》已经市第七届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查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929

泸州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贴息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川建金发〔2015719号文件精神,为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房贷款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社会效益,现开展公积金个人住房贴息贷款(下称贴息贷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贴息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利用银行资金向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下称商业性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借款人按商业性贷款利率向银行支付利息,商业性贷款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息差额由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公积金中心)按月支付给借款人的贷款。

第三条 贴息贷款实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四条 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根据公积金中心资金流动情况,可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轮候或申请贴息贷款。获得贴息贷款的借款人,视同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不再享受其他财政利息补贴,未还清贴息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及贴息贷款。

第五条 公积金中心根据银行资金规模、利率优惠条件、业务系统支持度、服务质量等情况,在签订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委托协议书》(下称《委托协议》)的受委托银行内选择具备开展贴息贷款业务条件的承办银行,并补充签订《泸州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贴息贷款协议》(下称《贴息贷款协议》),委托承办银行办理贴息贷款业务。

第六条 贴息贷款的风险由发放贴息贷款的承办银行承担;贴息贷款置换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其贷款风险由公积金中心承担(承办银行有过错的除外)。

第七条 公积金中心根据公积金资金归集及使用情况、上月公积金个贷率和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情况,开展贴息贷款业务。原则上公积金个贷率高于85%时可启动贴息贷款业务。

第八条 贴息贷款规模由公积金中心报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审定,各承办银行额度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配和调整。

贴息贷款受理限期至20161231日止,如有变动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再行确定,公积金中心根据资金情况,可提前置换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 贴息贷款利息支出部分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上缴财政的管理费用后的余额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区县两级政府财政承担。承担原则按公积金贷款住房所在行政区域划分,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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