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审计的程序

发布时间:2020-04-25 20:53:54

清算审计计划及流程

企业解散、被撤消或宣告破产,必然会发生资产、债权和债务的清理,清算期收入、费用和损益的计算,债权、债务的处理,以及剩余资产的分配等财务活动。这些财务活动涉及到国家、所有者和债权人的正当权益问题。为确保清算各方的合法权益,国家有关法规明确规定,企业宣告解散或破产而终止时,除成立专门的清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从事清算工作,编制清算报告和清算财务报表之外,由具有超然独立地位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出具查帐报告,以证实清算财务活动的正确性、合法性和客观公允性。

清算审计分为三个阶段
(一) 清算期初审计
进行清算期初审计,内容及要求如下:
1、确定企业实有财产和债务的数额,作为清算组进行清算和偿债的基础。诚然,此时确定的财产和债务数额还只是初步的,因为清算损益和清算费用等尚难以预计。
2、为实物资产的评估提供申报依据。评估机构对清算财产进行评估的标准日也是清算日。审计机构搞好清算期初审计,就能使清算组及时取得截止清算日的财产状况资料,及时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这样做不仅能够缩短清算时间,还能大大提高清算的效率。
3、 清算期初审计确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资料,是进行清算、设立清算会计帐表的依据。
4、 清算期初审计所提供的资料,是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的重要依据。如提供的债务清册是清算组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的依据;提供的债权清册是清算组制定催收方案和核销坏帐的依据;提供的银行存款明细表则能为清算组做好银行存款帐户的销户工作提供依据。

5、预计五个工作日完成。
(二) 清算期中审计
1、清算其中审计,是在清算期初审计的基础上,对企业的财产清算情况进行的审计。这里的审计是指对清算全过程的动态审计,即边审计边清理边核算。
2、清算其中审计,承接清算期初审计的成果,将继续完成最为繁琐的清算审计任务,为财产的清偿提供审计依据,在整个清算过程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3、预计十个工作日完成。
(三) 清算期末审计
清算期末审计,是指在清算期末,对清算费用的实际支用及拨付情况,对破产俩务清偿的执行情况及对有关财产及资料的移交情况所进行的审计。
主要审查内容:
1. 清算组的组成人员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 公司资产负债表及财产目录是否真实、正确,有无虚伪的记录;
3. 公司公告的方式和内容有无期诈债权人的情况,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
4. 清算组成员有无营私舞弊、侵吞款项、内外勾结、偏袒股东等不法行为。

5、预计五个工作日。

4、清算期初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提供的资料有:
营业执照及企业成立时的批准证书
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及相关文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税务登记证、纳税鉴定或通知书以及批复的免税文件等
管理当局历次决议及决定经营管理和财务会计问题的资料
企业会计制度或会计核算办法
重要内部管理制度、办法,包括生产经营、劳动管理、工资奖励、劳保福利及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企业清算需经审批机构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应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清算开始日报表(主要有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财产表、财产清单、债权清算、债务清单)
以前年度已审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
当年科目余额及发生额明细表,总帐、日记帐及明细帐
当年纳税申报表、税务检查报告
当年完整的银行对帐单及审计期末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企业的各种固定资产产权证明、无形资产证明书(鉴定书)
企业对外投资清单
其他业务收支明细表、营业外收入、支出明细表
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明细表
重要的经济合同(含租赁、货款、保证保险、许可权、委托管理、长期投资、购销、专有技术等)

人员组成及分工

清算注销中的若干实务问题

  一、股东会、股东或董事会决定

公司决定提前终止公司经营的,应由股东会或股东作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的,则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二、清算组成员

  1、清算组成员应适格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根据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清算组(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在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或不适合担任时,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因此根据前述的规定,清算组成员中只可能是股东、董事或注册会计师、律师。但在实务操作中,尤其是遇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非自然人时,清算组的成员中出现了非前述的人员,如原公司的员工或其他自然人。

  另外一种特殊情况是有限责任的股东为非自然人,实务中,有一种观点认为,清算组成员应由自然人组成,非自然人的股东无法进行清算活动,不能作为清算组成员,因此应由非自然人委派自然人担任清算组的成员。我们认为:首先,此种观点缺乏法律依据,因为公司法已明确规定了,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不管股东是自然人还是非自然人。其次,非自然人股东作为清算组的成员,在履行清算事务时,没有法律和事实障碍。因为非自然人的股东,可以委派代表具体履行清算事务。正如非自然人的股东在参加股东会会议时,由非自然人的股东委派代表一样。再次,如果由股东之外的自然人而不是由非自然人的股东组成清算组,如果该自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债权人只能向该自然人要求赔偿,而躲在清算组背后的股东却得到了非法利益,显然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我们认为非自然人的股东也可以而且应该担任清算组成员。

  2、清算组成员人数的要求

  已废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规定,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不少于3人。除此之外,没有法律对清算组成员的人数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可以推定清算组的成员可以是1人(一人有限公司),可以是2人(2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2个人以上50人以下(2个股东以上50个股东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但在实务中,通常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清算组成员不少于3人。公司登记机关可能认为清算组是一个组织,需要通过会议作出决议,而作出决议时,需要表决,如果少于3人,1人甚至不能称为组织,2人意见不一致时,无法作出决议,因此应不能少于3人。

  3、清算组成员的备案时间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清算组应该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在一例公司注销案中,清算组成立的日期为2007年6月20日,但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的时间却是2008年6月10日,近一年之久,明显的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此在近一年的时间之内,在公司登记机关的档案资料中,还会反映公司在正常经营,但实际上公司已经处于清算期间了。对于涉及诉讼的案件,诉讼的另一方当事人以为该公司依然在正常经营,没有发现对方的清算行为,待法院判决生效后,而对方已经注销了,无疑将导致诉讼活动进一步复杂化,况且在进入清算程序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无权代表公司进行诉讼的,只能由清算组代表公司参与诉讼活动。

  4、备案应提供的资料

  在我们经办的注销实务中,工商部门并不要求提供清算组成员的基本信息,如身份证复印件、住址、电话、工作单位、职业等信息。我们认为此种做法欠妥。首先,根据前述的清算组成员资格的分析,除股东、董事之外的人,除非是律师或注册会计师才可以担任清算组成员,其他的人员不能担任。没有此相关的信息,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将进入清算组,此对工商部门备案的效力将产生不利影响。其次,如果在备案时不提供清算组成员的基本信息,在清算组成员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将面临着不可逾越的障碍,因为工商部门的档案资料中没有清算组成员除姓名之外的其他信息,法院将以没有明确的被告为由不予受理。因此工商部门在清算组成员备案时应要求提供成员的基本信息。

  5、清算组行使清算职责的方式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责:(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三)清理债权、债务;(四)其他。从公司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清算组的职责或工作都是事务性的工作,不是决策性的工作,不需要清算组对有关方案进行表决取舍。因此会议体并非清算组履行职责的方式。清算组成员只需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分工合作办理具体事项。

  三、通知与公告

  根据公司法的制度设计,公司为股东提供有限责任的保护的同时,把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放在了第一位。因此在公司清算注销时,要给予公司债权人充分的时间和机会申报债权,参与公司剩余资产的分配。在此制度理念之下,公司法规定了清算组的通知和公告义务。

  首先通知与公告的时间

  《公司法》第186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其次公告不能取代通知

对于公司的已知的确认的债权人以及未决诉讼、或有负债的债权人,清算组都应当给予通知。通知是法定义务,不能以已在报纸上公告了清算申报债权事宜而免除其通知义务。因为债权人恰好读到报纸上的公告是一件概率非常小的事件,如果仅仅以公告为准,无疑会给拟注销公司逃避债务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十分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试想,拟注销公司通过公告注销了公司后,股东还分得剩余财产,而债权人的债权却落空,将明显地违反了公司法的立法意图。另外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公司法的解释(二),明确规定清算组应书面通知已知的全体债权人。因此在清算组没有通知已知的债权人的情况下,应视为清算组存在重大过错,应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清算期间

  清算期间是指从成立清算组到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期间。清算期间的确定在多个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清算期内不能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清算活动;其次清算期间所产生的清算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再次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债权的,清算组应予登记;反言之,清算程序终结后,申报债权的,清算组不再登记。因此每一个具体的公司清算案件中清算期间的确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五、审计报告

  在公司清算注销的程序中,多个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提供公司清算的审计报告,各主管部门根据审计报告的内容,确定是否可以通过本部门的审批。

六、审计组成员及分工

清算审计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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