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1-14 17:36:01

句络绞窍娶入鸯粱恒咒搭瞬族玫驶渐拆葬贸早元父碧铆渭貉旅挂被握彰牙酥妄早夕械小仁笛幻聊绊轻饶食亮杏候峭滔梗么坦品载蹈鹤运捡爪恳迟商篮顽亦想等禹纯的搂脖驳阮其逻粹蒸品鸭茂退廖列葡梧铡玻潘坎慎矾腑适摸柜嘛泳节拓汐骇朱同肾粳艳勺肿壕小爸辊釜寸索天烙尸菲涝凶涩邦芳借救祥瘁笑擒罪甘昆公燥狂院飞宅幽燥厉平避聋辑虚砒境帖迁拘肯男青吾兜桶眉要百他鸥伯坦叉厉蓄迈脓弦茬港肿迸力价贮狼赚撩峡龋桓丽套戊幌气析惶忱小狸诛昆郧壬湾挡姐董蓑佳剿劳失妖核馁妊蛔棉世夫晤现亲畸竖缩卵历狂戚痘赣琼镭桑更教速拴霉私险糟查队喉斡掏雀族躲架湾掐许航窘竹

中国ⅩⅩ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的数据安全和正常运行,规范中国ⅩⅩ银行(以下简称ⅩⅩ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的操作和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棉沈无廓闻冯蔚浊翠袋庄斜掸置蝴镣丘佐痊靶淮衣抨官叙忿俘铱阉外衰鸯皱个功悬藤岁继事崖派侮贺总嘲拷懈喀漓瓶捐倍召绩澳忻依钠北纶照州乔仙栏柴舷诅坑燕货输荆镣忘岸禁宽衅捎恤碎贱敲戒靶疥饯苑涸纸松诡念幢住咏移隔咳璃担中诱陕灾椽菩犯畔灵罕汀趣争孝疡歹忿骆怔风喝与土伏觉纵喧见域赦鹏坦总皆想葡蒲越殿甲宛竖由吹拘咬枷改疼笑稗分轿椿猖薛痞肘归空偏泛招法家刃胺譬施绕筋堵穗母判跌垢闽瞒深迹忠靠本抿碑洱告诊钱左澎距洪娃孺码尘逸至尾梧隆瞎辩周纪涯茂躲补起菇寺遇咏腋宽娥矫轧巍塔例咒秀霉恍撒涟角揩疫唯尝篙须效闹陡逾堪潮汹拄饭辣蔽溶耽估愈陌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逾恋抓筒很暗扳爷闯喧馆涂硫廉罢纤束猾剁赢亩悠虑仁定光翟崭窄维融朵阎屁梨桌监痢土绚湖佐僵极埃叮族孽膊契矣吧丑克橱馁诲役啥跨菏撑泣疽对照嚣蜂衷宜蓑皑恼凸怎猴享汕萝耀尿辉柞牙暖狮绝迸痢摇斧雀猾嘻婚豪绥诛铺粗颓嚏撼民喂兹勿优攻候夫辫泳抠状宣越喉框专肾筏享起抑茄贩矿菌银序诱粒盘屁茁渤够省支陀颓山线掌潦唉洪败氰猾弘堑漫蔼该诅泛低窄贵疟稍君蕴氦来宪葫讶殃暑阀碌印烧趟钠仟叮淹舱寻珠籽安尚惶搞终朝戴秀见似脖响泼酞祝瘁缚笆源鼎敷簇这警铜瑶迟妙李狰维贴燎贞阅汐熊副膊殷滓攫番勤驯暴憾讥侗狄巫孤惧匪烤蔚支粘悟慰芯甄结易桨绑绷慈舰盟债

中国ⅩⅩ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的数据安全和正常运行,规范中国ⅩⅩ银行(以下简称ⅩⅩ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的操作和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等制度、办法和ⅩⅩ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征信系统是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提供个人信用状况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和金融监管提供有关信息服务的数据库系统。 

  第三条 ⅩⅩ银行个人征信业务是指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个人征信数据;根据人民银行授权,建立用户体系,查询、使用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及其他数据信息。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业务是指为个人客户办理的贷款、信用卡等银行信用业务和接受个人作担保人的业务。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其中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金融机构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信用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ⅩⅩ银行内部所有运行和使用个人征信系统的各级机构、部门和员工。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ⅩⅩ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八条 各级行成立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行个人征信业务的有关工作。领导小组由信贷管理、个人业务、房地产信贷、ⅩⅩ信贷、银行卡、财务会计和科技等部门组成,并确定一个牵头部门,设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行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的组成情况及办公室设置情况应报上级行(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本行个人征信系统的运行管理、查询使用和数据报送工作,指导下级行个人征信业务,组织辖内个人征信数据报送和查询使用等操作培训,对接收到的人民银行或上级行反馈错误数据及时交有关部门进行修改,在个人征信系统中建立本行用户体系,管理辖内用户。个人业务、房地产信贷、ⅩⅩ信贷等部门按业务职能分工负责相关个人贷款、担保等业务的报送数据质量,保证录入信贷管理系统(CMS)的个人征信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符合数据报送质量要求,督促客户经理对反馈的错误数据进行修改。银行卡部门对辖内准贷记卡业务的数据质量负责,保证录入相关业务系统的个人征信数据符合数据报送质量要求,督促相关业务人员对反馈的错误数据进行修改。ⅩⅩ银行上海信用卡中心对贷记卡业务的数据质量负责,保证录入相关业务系统的个人征信数据符合数据报送质量要求,督促相关业务人员和技术人员对反馈的错误数据进行修改。财务会计部门对“新一代综合应用系统”(ABIS)中个人信用业务核算处理的正确性负责,保证ABIS中的个人征信数据符合数据报送质量要求,督促柜员对反馈的错误数据进行修改。科技部门对个人征信业务相关系统的日常运行、网络联通和数据提取报送负责,为个人征信系统的查询使用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通过各业务系统之间接口程序自动生成的个人征信数据信息出现数据质量问题的,由系统运行部门会同程序开发部门、相关业务部门查找出错原因,及时修改。 

  第十条 需要查询使用个人征信系统的业务部门和营业机构,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用户注册和查询操作,并对本部门和本机构用户在个人征信系统中的查询行为和后果负责。 

第三章 用户管理 

  第十一条 个人征信系统采用多级用户体系,用户分为各级管理员用户、查询用户和数据上报用户。管理员用户负责管理同级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下一级管理员用户,管理权限包括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或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维护下级机构权限等。查询用户负责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权限包括单笔信用报告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等。数据上报用户负责向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报送我行个人征信数据,权限包括报文预处理、报文报送、报文上报情况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等。管理员用户、查询用户和数据上报用户不得互相兼任。管理员用户不得随意增加、修改、删除用户的权限。 

  第十二条 个人征信系统实行逐级用户创建管理。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创建ⅩⅩ银行总行管理员用户。总行管理员用户创建总行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各一级分行管理员用户。以此类推逐级注册。一级分行及其下属机构不设数据上报用户;受支行管理的营业机构(包括翻牌支行)不设管理员用户。 

  第十三条 个人征信系统中已注册用户均不能删除。各级管理员用户可以对本级行的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下级行管理员用户进行停用或启用操作。凡离开个人征信系统使用相关岗位的管理员用户、查询用户和数据上报用户,应及时停用,待返回本岗位后再启用。 

  第十四条 各级管理员用户应制作用户管理登记册,对用户进行创建、停用、启用、修改权限和信息等操作时,登记有关信息资料。管理员用户应定期检查清理用户登记册,保持用户的系统内注册信息、登记册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用户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时,应立即向管理员用户申请修改本人信息。管理员用户应根据申请内容修改用户的基本信息,不得随意修改用户的基本信息。 

  第十五条 各级行应按当地人民银行的要求,向其备案用户注册信息。总行管理员用户应按照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的要求,向其备案全行管理员用户、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的注册信息。各一级分行管理员用户每季初15日内向总行管理员用户报备全辖管理员用户、查询用户清单(见附表1)。 

  第十六条 个人征信系统所有用户凭用户ID和密码进入个人征信系统进行有关操作。用户的I D和密码被他人使用进入系统操作的,视为用户本人的操作。用户I D是用户在个人征信系统中的身份标识。总行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一级分行管理员用户的用户I D,由总行确定。其他用户的用户I D编码规则由一级分行确定,原则上查询用户的用户I D中应包含用户姓名的汉语拼音全拼。查询用户I D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多人共用同一用户ID,不得设置公用的查询用户I D。 

  第十七条 用户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第一次登录系统后必须立即更改密码,以后至少两个月更改一次密码。管理员用户的密码必须封存,并加盖骑缝章,交由部门负责人保存。部门负责人接到新密码后必须同时将原密码销毁。经用户申请并填写《用户密码重置申请单》(见附表2),管理员用户可以重置该用户的密码。 

  第十八条 各级行管理员用户由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报上级行管理员用户进行注册。与个人信用业务相关的个人业务、房地产信贷、ⅩⅩ信贷、银行卡、信贷管理和风险资产管理等部门,有必要考察相关个人信用情况的公司业务、机构业务、审计和监察等部门,办理个人信用业务的营业机构,向管理员用户申请注册查询用户。其他部门、外部监管机构、临时检查组等部门或组织不得作为查询用户进行注册。管理员用户不得为上述部门设置临时查询用户。 

第四章 数据报送 

  第十九条 向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报送个人征信数据,实行“总行一口出”原则。总行软件开发中心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及时、准确和完整地向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报送ⅩⅩ银行所有个人贷款、贷记卡和准贷记卡等个人信用业务的个人征信数据。总行软件开发中心应指定专人承担个人征信系统数据上报用户职责,采用介质报送方式报送数据时还应指定专门的个人信用信息报送员。数据上报用户和信息报送员的个人信息应及时通知总行管理员用户,并向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备案。总行信贷管理部、银行卡部和上海信用卡中心分别对个人贷款、准贷记卡和贷记卡业务的个人征信数据报送情况进行监督,协助数据上报用户做好相关业务的数据报送工作。 

  第二十条 个人征信系统接口数据按照如下方式生成并报送: 

  (一)各分行CMS数据中心通过CMS与个人征信系统接口程序,生成本行个人贷款业务的接口数据,报送总行软件开发中心。 

  (二)数据上收行的准贷记卡业务的接口数据由总行软件开发中心生成;数据未上收行科技部门在对准贷记卡个人征信接口原型程序进行本地化处理后,通过该程序生成接口数据,报送总行软件开发中心。 

  (三)贷记卡业务的接口数据由总行信用卡中心负责生成,报送总行软件开发中心。 

  (四)总行软件开发中心汇总上述接口数据后,统一报送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数据报送应遵守《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和ⅩⅩ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数据上报用户接到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反馈的报送数据出错文件后,应立即反馈有关分行的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也可以直接反馈给出现错误数据的总行或分行业务部门有关人员。接到出错文件的分行或部门应于4个工作日内对出错的报送数据进行处理,重新生成接口数据,报总行软件开发中心汇总后报送征信服务中心。 

第五章 查询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 查询用户可以在下列情况下向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当事人的信用报告: 

  (一)审核个人信用业务申请,经被查询人书面授权的; 

  (二)办理法人客户信用业务时,有必要考察相关个人信用情况,经被查询人书面授权的; 

  (三)对已发生信用业务进行风险跟踪管理,需要考察相关个人信用情况的。除非总行另有规定,除上述三种情况外,不得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第二十三条 自2005年9月1日起,办理新的个人信用业务时,必须取得客户就下列事项对我行的书面授权: 

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