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编剧独家经纪合同

发布时间:2019-07-01

影视编剧独家经纪合同

甲方(传媒公司方): 联系人: 联系地址:

乙方(艺人方): 艺名/昵称: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兹因乙方期望通过与甲方之合作提高其作为编剧之才能、资质及技能,从而扩大乙方之业绩与名声,乙方愿意按照本合同约定担任甲方专属编剧并由甲方独家管理、经纪其编剧事业及其他活动安排。且乙方向甲方表示并保证其未对本合同当事人以外第三人负有任何义务亦未受到任何限制致影响乙方履行依据本合同规定对甲方须完成之义务。
甲乙双方认同,本合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构成甲乙双方之间的经纪合同关系,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
鉴于上述表示与保证及本合同规定之各项义务甲乙双方同意约定如下条款,以资遵守。
第一条 经纪合作内容
1.1甲乙双方依本合同约定确立甲方对乙方的独家编剧事业及其他活动经纪合作关系,甲方作为乙方的独家经纪人、代理人,处理和管理本合同约定范围的乙方编剧及其他活动并代表乙方与有关方签署和履行编剧及其他活动协议。
1.2甲方有权为乙方安排编剧事务与独家经纪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3.1担任甲方独立制作或与其他方合作制作的影视剧、互联网影视剧的编剧职务及其他职务;
1.3.2担任甲方独立制作或与其他方合作制作的舞台戏剧、话剧、歌舞、小品、各类晚会的编剧及其他职务;
1.3.3担任甲方制作之外的国内外影视剧、互联网影视剧的编剧及其他职务; 1.3.4担任甲方制作之外的国内外舞台戏剧、话剧、歌舞、小品、各类晚会1 / 8

的编剧及其他职务;
1.3.5作为嘉宾、主持人等身份,参与国内外广播、电视节目、电台节目、互联网络平台节目和现场演出与宣传活动;
1.3.6在国内外担任国内外厂家、品牌、商业或公益活动的代言人,或者在国内外拍摄有关厂家、品牌的商业广告及其他公益广告;
1.3.7涉及乙方在上述各项活动中形成的个人形象、肖像权、名誉权、著作权等及其使用的一切活动;
1.3.9双方共同确认的其他事务。
1.4甲方在推荐和经纪乙方编剧及其他活动时,以甲方名义与有关接受或邀请方签署各类合约,乙方应遵守以甲方名义签署的合约约定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第二条 经纪合作期限与地域范围
2.1本合同期限为 年,即自 日起至 日止。 2.2如本合同到期后双方对合作满意且未提出任何异议,本合同期限自动顺 个月,即至 日止。
2.3合作期限届满时,如仍有未结清事项,则合作期限顺延至结清时为止;但在该顺延期限内,甲方不再对乙方开展新的经纪业务,并且乙方可另行委托其他方从事其导演及其他活动的经营与管理。
2.4甲乙双方经纪合作区域为全世界各个国家、地区。
2.5如境外有关国家、地区对导演及其他活动经纪的法律规定对本合同的履行造成限制或障碍时,甲方可通过转授权等方式,签署和履行有关合约或任务。
第三条 经纪事项种类
3.1在本合同约定经纪范围内的各种经纪事项。
3.2甲方经纪的事项包括有偿或无偿的商业活动,也包括公益活动等一切可能会影响甲乙双方权益及收益的活动。
第四条 对外报价
4.1甲乙双方应对外保持统一口径报价,具体由甲方负责对外报价。 4.2甲方本着乙方利益最大化原则考虑、谋求乙方的长远发展,掌握和确定乙方担任编剧及参加其他活动的报酬,并尽量保持相对统一、稳定的报酬标准。
4.3甲方作为乙方的经纪人并且代表乙方与有关接受方或邀请方签署合约时,甲乙双方确定报酬和条件后再签署合约。
第五条 经纪活动机会
5.1甲方通过其各种资源、途径向乙方推荐、提供编剧及其他活动机会,并以口头、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通报乙方,经乙方同意接受或愿意承担编剧任务2 / 8

影视编剧独家经纪合同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