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2-02-10 21:20:25

陕西省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相关规定

2011-01-03 17:43:46| 分类: 劳动合同争议 | 标签: |字号 订阅

120061017日省社保办《关于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工作操作意见》陕社保函(2006)字126

与已参保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一直自该企业连续工作的临时人员,可最早从198610月起,参照劳动合同制工人缴费办法,按照当时企业和个人缴费比例补缴(本息),按实际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金。

机关事业单位中非正式编制人员,可以单位形式直接参保。。。

2200811日实施的省劳动和社保厅《关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86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编外人员)。。。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8%缴费,用人单位按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之和的20%缴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个人账户。

32008319日省劳动和社保厅,给省社保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复函(陕社保200819号》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若要补缴以前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由单位向社保机构提供证明工作经历的原始资料,经核实无误后,可以按照国有企业职工同期参保缴费政策办理,最早可补缴至199311日。

关于劳动仲裁部门和人民法院判定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等方面的案件执行问题,政策明确的按政策规定执行,不明确的逐级向上反映,明确后再予以执行。

4200942日省社保局给宝鸡养老保险经办处《关于对执行人民法院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陕社保函(200942

曾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工作且超过法定退休人员年龄的人员,已经各级人民法院判决或各级劳动仲裁委裁决由用人单位为其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应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原始资料,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实无误后,按照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相关政策为其办理补缴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含利息),对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基本养老金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当月为准计算,并从缴清欠费、办理退休的次月起纳入统筹支付。

未参保单位中的各类人员,应随同单位参保并按相关规定补费。

520090925 社保中心 西安市养老保险经办处关于转发《省社保局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 (西养老险发[2008]104号)

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编制外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如要补缴以前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必须整体、一次性补缴。严禁分批、分期补缴。

今后各区县经办中心在办理参保企业在职职工的补缴时,事实清楚、劳动关系清晰、政策明确的,由各区县经办中心按规定条件、规定程序审核,经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办理,做到严格、公开、透明。对于情况复杂,难以界定的可上报市处指导审批。

参保企业超龄人员的补缴,由各区县经办中心按照规定条件、规定程序进行初审,对符合补缴条件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退休条件后,填报《西安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补缴费用资格审查表》,携带有关资料和超龄人员本人档案报市处审批后办理。

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整体参保缴费后,其199311日至20071231日之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办理了退休手续并由企业按月支付养老金的超龄人员,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按照我处现行超龄人员补缴办法办理,其基本养老金按照到龄时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从办理完退休手续之月纳入统筹,发放养老金。

(注:具体规定以原文为准,本摘抄部分仅供参考)

整理:鲁俊毅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日

陕西省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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