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特许加盟授权书

发布时间:2019-09-14 11:25:10

快递行业特许经营(加盟)合同

合同编号:

特许人(加盟授权方):

注册地址: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特许经营备案号:

被特许人(加盟方):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特许人与被特许人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过充分友好协商,签订本特许经营(加盟)合同:

1.特许人(加盟授权方)具备的条件

1.1 特许人系依法设立、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有权在第3.1条规定的地域范围内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法人。

1.2 特许人拥有 快递特许经营权,包括注册商标 (名称及权属证书号)企业标志(名称、图形)、专利、专有技术、经营模式、计算机操作系统及软件等经营资源。

1.3 特许人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2家从事快递服务1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快递服务直营店。

2.被特许人(加盟方)具备的条件

2.1 被特许人系依法设立、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

2.2 被特许人具备从事快递服务的经营场所,该经营场所的地址

建筑面积 平方米,营业面积 平方米。被特许人应当及时向特许人提供经营场所的权属证明。

2.3 被特许人至少拥有熟悉快递服务业务的员工 名。

2.4 被特许人至少配备供快递服务使用的电话 ;手机 部( );如遇号码变更,被特许人应及时通知特许人。

2.5 被特许人拥有不低于人民币 万元的注册资金。

2.6 被特许人拥有从事快递服务的机动车 部( )。

2.7 被特许人拥有与特许人快递服务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接入的设施设备。

3.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3.1 (区域 )地域范围内,特许人将拥有的注册商标权、企业标记权、专利权在内的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可以在快件揽收与派送、经营场所装潢装饰、广告宣传及推广等方面使用特许人已授予的特许经营权。

3.2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改变特许人所授予的特许经营权的相关内容,不得扩大特许人授予的特许经营权使用范围。

3.3 特许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将有关特许经营权的权属证明及其他资料交付被特许人。

3.4被特许人不得跨区经营,否则特许人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没收一切保证金及未结算款项,并要求被特许人赔偿损失。

3.5被特许人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人事劳资纠纷及任何相关风险,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产生的法律责任均由被特许人自行承担。

4.合同期限

4.1 本特许经营合同有效期自 日起至 日。

4.2 任何一方提出在合同期间解除合同的,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用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终止。

5.特许经营费

被特许人应当自合同生效后 3 日内,按以下第 1 种方式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特许人一次性支付特许经营费人民币__________元;

2)被特许人按定期于每年 月分期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元。

3)其他方式

6.履约保证金

双方就履约保证金的约定,具体内容见附件1

7.特许人的义务

7.1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 123456 特许经营产品及服务,并保证其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没有品质或权利上的瑕疵:

1)完整的企业识别及管理系统(硬件及软件);

2)统一的经营模式、快递网络使用指导及员工培训;

3)充足、连续、保证质量的物料供应;

4)统一的店面装潢、人员着装及设备采购;

5)统一的广告宣传及促销支持;

6)异地快件的运输、中转(含仓储)及派送服务;

7)其他

7.2 特许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15 日内,向被特许人提供有关经营模式、管理制度、店面装潢形式、人员着装标准、网络接入方式等有关特许经营体系的书面资料(经营手册),该书面资料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为特许人承诺的一部分。

7.3 本合同有效期内,特许人应当对被特许人或其指定的人员提供不少于 1 次或 2 /年的统一培训。

7.4 特许人在特许经营过程中,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有关特许经营权的重大变化、所涉及的诉讼或仲裁及其他可能对被特许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7.5 特许人应当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8.被特许人的义务

8.1 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订立的收费标准对外开展业务,不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8.2 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订立的费用结算标准,按 (日//年)与特许人以及特许人的其他被特许人进行费用结算。

8.3 被特许人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应当使用由特许人或特许人指定的供应商供应的详情单、封套等物料;未经特许人同意,不使用其他来源的物料。

8.4 被特许人遇股东、经营场所、注册资本等发生变更,遭遇重大债权债务纠纷,或发生与快递经营有关的其他事项的变更,应当及时告知特许人。

8.5 在合同期间以及合同终止后 1 (年/月)内,被特许人及其雇员应当保守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未经特许人同意,不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

8.6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将特许人授予的特许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

8.7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使用自己的品牌从事快递服务,也不同时代理其他快递服务公司的快件派送业务,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8.8 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订立的服务标准揽收和派送快件。被特许人应当接受特许人对其服务质量进行的检查,对违反特许人服务标准的行为,应当予以改正。

8.9 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要求的时间、形式保存快递详情单等原始资料,并定期向特许人报送各种报表。

9.广告宣传

9.1 特许人对其品牌形象进行推广和宣传,可以向被特许人收取广告费,双方约定广告费的收取标准、数额及交付方式如下

9.2 被特许人可以发布与其快递服务有关的宣传广告,可能涉及特许人的知识产权、经营理念、商业秘密等内容时,应当经过特许人审查同意后方可发布。

10.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0.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10.2 被特许人可以在本合同订立之日起 2 日内向特许人提出无条件解除合同的请求。

10.3特许人未按照约定向被特许人交付特许经营的权属证明、特许经营体系资料等相关资料,经被特许人书面催告后,特许人仍未交付或提供,导致被特许人无法从事快递服务业务的,被特许人有权书面通知特许人解除合同。

10.4特许人的特许经营体系存在瑕疵,导致被特许人无法继续从事快递服务活动的,被特许人有权书面通知特许人解除合同。

10.5 被特许人无法达到特许人有关服务质量标准的要求,经督促后 5 日内仍无明显改善,已经或可能影响特许人的整体运营形象的,特许人有权书面通知被特许人解除合同。

10.6 被特许人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本合同项下的各种费用,经特许人书面催告后 5 日内仍未交付的,特许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1.违约责任

11.1 被特许人擅自超出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揽收快件,对特许人及特许人的其他直营店、被特许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

11.2 被特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对特许人及特许人的其他直营店、被特许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

11.3 被特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特许人的商业秘密,给特许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

11.4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擅自将特许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除被没收所有未结费用和保证金外,应当向特许人支付违约金 10 元。

11.5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以自有品牌从事快递服务,或者代理其他同类公司快递业务的,除被没收所有未结费用和保证金外,应当向特许人支付违约金 10 元。

11.6 特许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被特许人提供经营指导、业务培训与协助的,应当向被特许人支付违约金 5000 元。

11.7 特许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体系的书面资料,经被特许人书面催告后在 10 日内仍未履行的,应当向被特许人支付违约金 5000 元。

11.8 特许人提供的知识产权、物料及其他特许经营产品存在瑕疵,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造成损失的,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

11.9 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对方进行信息披露,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对对方的损失予以赔偿。

12.争议解决方式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甲方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

13.其他

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持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将取代双方在此之前签署的有关经营合作的任何合同、协议。如有关约定有所冲突以本合同相关约定为准。

特许人: 被特许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附件1:保证金

1.被特许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特许人缴纳履约保证金 元。

2.被特许人应当在银行开设专门账户(账户号: )存放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用作以下用途:

被特许人抵偿在经营期内对特许人的各项费用欠款

3.履约保证金的使用方式(程序):

特许人经系统核算后扣除

4.双方对履约保证金的使用有争议时:

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5.保证金少于 规定限额 时,被特许人应当在收到特许人书面通知后 3 日内补足。

6.履约保证金的归还方式:

A、合同到期后不续签,且一切手续及费用交接完毕,三个月内完成转账

B、因被特许人未履行本合同,产生后果的,且不承担后果,特许人不予退还保证金。

7.履约保证金未能足额按时归还的:

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8.履约保证金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

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附件3:补充约定

为进一步加强统一管理,规范被特许人(加盟方)的经营行为,特许人(加盟授权方)特制订本规定,如有违反,特许人即可单方即刻终止特许经营合同。本规定系主合同的补充条款,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一条:被特许人(加盟方)营业执照及/或快递经营许可证逾期未经年检而不及时补办的;

第二条:不遵守总部网络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条例),不服从总部统一管理,经指正仍不整改的;

第三条:全年投诉申诉达3件或造成严重影响和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的;

第四条: 擅自仿制及不按规定销售面单(速递详情单)封套、物料的;

第五条:拒绝派送快件或故意扣押、延误快件的;

第六条:从事或者代理本品牌之外经营其他快递业务的;

第七条:擅自变更经营区域或者私自转让经营权的;

第八条:擅自提高或降低快递收费标准的;

第九条:泄露总部商业秘密或损害品牌形象情节严重的。

附件2:寄递安全承诺书

为加强邮路寄递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我公司现就邮路寄递安全向 省邮政管理局承诺如下: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下简称《邮政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关于禁止、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以及国家关于加强邮路寄递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安全防范,确保寄递物品安全。

二、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本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寄递物品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全面责任;配备专人负责寄递物品安全生产工作,对寄递物品安全生产负专项责任;建立并落实寄递物品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寄递物品安全生产责任。

三、制定应对寄递物品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提出具体的应对措施;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检查设施,完善相应的快递网络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防患于未然。

四、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严把收寄关,保证本企业无违反规定收寄禁止、限制寄递物品的行为。对用户交寄除《邮政法》第五条规定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以外的寄递物品,做到当面验视内件,确认安全后方可收寄。对国家明令禁止寄递的物品、不能确认安全的物品(如不明机电装置、粉末、装有不明气体或液体的密闭装置等)或用户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

五、加强寄递物品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做到快递业务员受教育率达100%;对国家关于禁止、限制寄递物品的性质和种类的知晓率达100%;执行收寄验视率达100%

六、积极配合邮政管理、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的安全监管工作,为有关部门的执法检查提供便利条件,发现利用寄递渠道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立即报告当地邮政管理、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并做好有关调查工作。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意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 法定代表人:

承诺日期:二0一六十六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报省邮政管理局,一份留企业备存。)

人与人之间的距离虽然摸不着,看不见,但的的确确是一杆实实在在的秤。真与假,善与恶,美与丑,尽在秤杆上可以看出;人心的大小,胸怀的宽窄,拨一拨秤砣全然知晓。

  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不可太近

  与人太近了,常常看人不清。一个人既有优点,也有缺点,所谓人无完人,金无赤足是也。初识时,走得太近就会模糊了不足,宠之;时间久了,原本的美丽之处也成了瑕疵,嫌之。

  与人太近了,便随手可得,有时得物,据为己有,太过贪财;有时得人,为己所用,也许贪色。贪财也好,贪色亦罢,都是一种贪心。

  与人太近了,最可悲的就是会把自己丢在别人身上,找不到自己的影子,忘了回家的路。

  这世上,根本没有零距离的人际关系,因为人总是有一份自私的,人与人之间太近的距离,易滋生事端,恩怨相随。所以,人与人相处的太近了,便渐渐相远。

  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也不可太远。

  太远了,就像放飞的风筝,过高断线。

  太远了,就像南徙的大雁,失群哀鸣。

  太远了,就像失联的旅人,形单影只。

  人与人之间的距离,有时,先远后近;有时,先近后远。这每次的变化之中,总是有一个难以忘记的故事或者一段难以割舍的情。

  有时候,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忽然间近了,其实还是远;忽然间远了,肯定是伤了谁。

  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如果是一份信笺,那是思念;如果是一个微笑,那是宽容;如果是一句问候,那是友谊;如果是一次付出,那是责任。这样的距离,即便是远,但也很近。

  最怕的,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就是一句失真的谗言,一个不屑的眼神,一叠诱人的纸币,或者是一条无法逾越的深谷。这样的距离,即便是近,但也很远。

  人与人之间最美的距离,就是不远不近,远中有近,近中有远,远而不离开,近而不相丢。

  太远的距离,只需要一份宽容,就不会走得太远而行同陌人;太近的距离,只需要一份自尊,就不会走得太近而丢了自己。不远不近的距离,多像一朵艳丽的花,一首悦耳的歌,一首优美的诗。

  人生路上,每个人的相遇、相识,都是一份缘,我们都是相互之间不可或缺的伴。

人与人之间的距离虽然摸不着,看不见,但的的确确是一杆实实在在的秤。真与假,善与恶,美与丑,尽在秤杆上可以看出;人心的大小,胸怀的宽窄,拨一拨秤砣全然知晓。

  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不可太近

  与人太近了,常常看人不清。一个人既有优点,也有缺点,所谓人无完人,金无赤足是也。初识时,走得太近就会模糊了不足,宠之;时间久了,原本的美丽之处也成了瑕疵,嫌之。

  与人太近了,便随手可得,有时得物,据为己有,太过贪财;有时得人,为己所用,也许贪色。贪财也好,贪色亦罢,都是一种贪心。

  与人太近了,最可悲的就是会把自己丢在别人身上,找不到自己的影子,忘了回家的路。

  这世上,根本没有零距离的人际关系,因为人总是有一份自私的,人与人之间太近的距离,易滋生事端,恩怨相随。所以,人与人相处的太近了,便渐渐相远。

  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也不可太远。

  太远了,就像放飞的风筝,过高断线。

  太远了,就像南徙的大雁,失群哀鸣。

  太远了,就像失联的旅人,形单影只。

  人与人之间的距离,有时,先远后近;有时,先近后远。这每次的变化之中,总是有一个难以忘记的故事或者一段难以割舍的情。

  有时候,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忽然间近了,其实还是远;忽然间远了,肯定是伤了谁。

  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如果是一份信笺,那是思念;如果是一个微笑,那是宽容;如果是一句问候,那是友谊;如果是一次付出,那是责任。这样的距离,即便是远,但也很近。

  最怕的,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就是一句失真的谗言,一个不屑的眼神,一叠诱人的纸币,或者是一条无法逾越的深谷。这样的距离,即便是近,但也很远。

  人与人之间最美的距离,就是不远不近,远中有近,近中有远,远而不离开,近而不相丢。

  太远的距离,只需要一份宽容,就不会走得太远而行同陌人;太近的距离,只需要一份自尊,就不会走得太近而丢了自己。不远不近的距离,多像一朵艳丽的花,一首悦耳的歌,一首优美的诗。

  人生路上,每个人的相遇、相识,都是一份缘,我们都是相互之间不可或缺的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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