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业务经办明白纸汇总(1)

发布时间:2020-04-24 16:51:27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业务经办明白纸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1、参保登记:用人单位首次参保需提交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的证件、法人证书及身份证、职工花名册等资料;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寸照片2张)。办理地点兴隆社会保险服务大厅(以下称县社保大厅

2、申报缴费:参保单位携带职工花名册、养老保险费申报表(电子版)、灵活就业人员携带本人保险手册于每月1—10日到县社保大厅申报、核定县地税局大厅缴纳养老保险

3、缴费基数、标准:(1)参保单位以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2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单位缴纳20%、职工个人缴纳8%。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纳;超过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纳。(2)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雇主缴纳12%、雇工个人缴纳8%参保人员可根据本人经济情况及个人意愿,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60%或100%缴纳社会养老保险

4、待遇领取条件:(1)年龄条件:①正常退休:企业职工满60周岁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②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实际从事高空和特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种累计满9年,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累计满8年,脱离特殊工种岗位不满5年,55周岁45周岁;③病退:因病、非因工负伤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50周岁45周岁;④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男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2)缴费条件: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且必须有实际缴费年限。

5、办理退休:提交退休申请、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张、一寸彩色照片3张)。办理单位为所在单位或本人人事档案托管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直接到县社保大厅办理

6、死亡结算:(1)在职人员死亡家属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及死亡人员保险手册、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县社保大厅办理社会保险结算手续,退回死亡人员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2)离退休人员死亡家属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及死亡人员退休金领取证、火化证、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县社保大厅办理待遇结算手续,领取2个月丧葬费遗属无经济来源领取6个月的遗属补助

7、离退休人员身份认证:每年的4—8月份,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本人需携带身份证、退休金领取证到县社保大厅进行指纹认证,逾期不进行认证的当年9月份起停发养老金停发期间的养老金,待办理认证手续后予以补发。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参保流程:参保单位填报申请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申请审查合格后,通知单位进行申报,单位携带相关资料进行申报。申报材料包括:企业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备案花名册,单位上一年度的工资表;行政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或编办文件,职工的人事手续,单位上一年度工资表和统计报表;下岗失业人员需提供与原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

2、缴费流程:单位到医保大厅1号窗口拷录数据;医疗保险机构核定缴费额;单位到建设银行缴费后回医疗保险大厅3号窗口开具财政收据。

3、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其他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高于承德市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以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以承德市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4、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缴纳6.5%,个人缴纳2%;退休人员不交费。

5、补充医疗保险缴费:单位缴纳60元,个人缴纳36元。

6、缴费时间:单位每年12月份拷取本年度基础数据,次年1月1日至3月31日单位缴费;下岗职工每年4月1日至30日缴纳当年医疗保险费。

7、门诊药费: 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2%计入个人账户;46岁以上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4%计入个人账户;退休人员以本人上年度退休费总额为基数,按3.8%计入个人账户。

8、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核销

1起付标准:承德范围内首次住院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500元,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起付标准逐步降低,最低至200元;承德范围外起付标准按三级医院执行。

(2)床位费标准:一级医院9元、二级医院14元、三级医院20元。

3报销比例承德范围内住院(退休人员),一级医院报销92%,二级医院报销90%,三级医院报销85%;承德范围内住院(在职人员),一级医院报销89%,二级医院报销87%,三级医院报销82%;经批转承德范围外治疗发生的住院费用,报销80%。

每连续实际缴费满5年的参保人员,住院费用在原基础上提高2%,但最高不超过95%。凡中断参保缴费或停保3个月以上者,其享受待遇的连续实际缴费年限重新计算。

基本医疗保险一个年度最高支付额为6万元。

9、补充医疗保险住院核销:承德范围内住院报销90%;承德范围外住院报销85%。

补充医疗保险一个年度最高支付额为14万元。

10、特殊病种类:恶性肿瘤、白血病、重症尿毒症、肾移植、丙型肝炎、肝移植术后(骨髓移植术后)服用抗排异反应用药、乙型肝炎干扰素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低危组)。

11、特殊病门诊报销比例: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相关处方药,报销75%。

1、缴费基数、标准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简称工资总额),本人工资高于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300%为缴纳基数;对难以确认工资总额的单位或本人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纳基数。费率按照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划分为五个企业类别,基准费率如下:

第一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间非营利组织,金融保险业,商务服务业,餐饮住宿业等行业,按照工资总额的0.6%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二类:公共设施和物业管理业,居民服务业,食品加工业,服装、皮革加工业,医药制造业,邮政业、广播、电视、电信和其他传输服务业,热力生产和供应业,公共交通运输业,驾驶员培训等行业,按照工资总额的1.2%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类:汽车修理维护业,机械制造业,电力、燃气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建筑安装业,物流仓储、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等行业,按照工资总额的1.5%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类:石油、化工及销售,炸药生产企业,烟花炮竹生产及销售企业,采矿业及矿选业等行业,按照工资总额的4%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五类: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按照工程造价《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标通知书》中议定的中标价25%做为基数,按1.98%的行业费率进行核定缴纳。

2、申报、缴费:参保单位应于每月1—10日到县工伤保险所申报、审核,到中行大厅缴费。

3、工伤申报:发生工伤(亡)事故后,参保单位应在24小时内电话告知同时填写《职工工伤(亡)事故情况快报表》报县工伤保险所和县人社局工资福利股,并于30日内向工资福利股提交工伤认定手续,逾期不报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以核销。

4、治疗、费用核销:工伤职工应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抢救治疗,情况危急可就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抢救,脱离危险后应及时转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发生费用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如需转诊、转院到外地治疗需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审批表》,经县工伤保险所批准后方能到异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否则所垫付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以核销。工伤职工出院或治疗一个阶段后,参保单位应携带《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身份证复印件、诊断书、用药机打处方、入院病历、门诊费用清单、发票、出院记录、住院费用清单及《工伤职工鉴定确认事项申请表》到县工伤保险所办理核销手续。

5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国家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使用自费、非对症和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及超标住院床位费,工伤保险基金不予以支付。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医疗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情况严重或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最多不能超过12个月。

6工伤职工医疗期结束后,做二次手术或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旧伤复发需进一步治疗的,须单位同意并填写《单位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鉴定申报表》,由定点医院提出治疗意见并签章,经县工伤保险所批准后方可治疗。康复期工伤职工的住院医疗期:轻中症一般为3个月;重症为6个月。如需延长,须由康复协议机构出具诊断意见和延长康复建议书,经承德市工伤康复专家咨询委员会确认后适当延长。

7工伤职工需配置拐杖、轮椅、假牙、假肢等伤残辅助用具,必须填写《单位伤残职工安装康复器具审批表》,经承德市工伤保险中心审批后,与定点配置机构直接核算。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职工因公致残有第三方负责并且已经给付医疗费和伤残辅助器具费用的,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相关费用。

8、待遇支付标准(1)职工工伤致残被鉴定为1—4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27个月、二级为25个月、三级23个月、四级21个月的本人缴费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为本人缴费工资的90%,二级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5%,三级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0%,四级为本人缴费工资的75%。

(2)职工工伤致残被鉴定为5—6级的,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的本人缴费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职工工伤致残被鉴定为7—10级的,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的本人缴费工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4)职工因工死亡的,以下各项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a、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b、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30%。

c、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9、工亡待遇领取手续:职工因工死亡,参保单位应持民政部门的火化证明、公安部门的死亡注销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供养直系亲属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乡政府、村委会出具没有经济收入和劳动能力的证明材料, 到县工伤保险所办理核销手续。

10、定点医疗机构:

医院名称 等级 单位地址

1.华峰医院 平安堡镇土城头村

2.兴隆县人民医院 兴隆镇南土村

3.承德市附属医院 南营子大街36号

4.承德市中心医院 西大街路北22号

5.承德市二六六医院 承德市大佛寺北500米

6.北京同仁医院 三级甲 东城区崇内大街2号、75号

7.北京协和医院 三级甲 东城区王府井帅府园1号

8.北京积水潭医院 三级甲 西城区新街口东街31号

9.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三级甲 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11号

10.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三级甲 西城区西什库大街8号

11.北京天坛医院 三级甲 崇文区天坛西里6号

12.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 三级甲 宣武区长椿街45号

13.首医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 三级甲 宣武区永安路95号

14.首医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三级甲 朝阳区白家庄路8号

15.中日友好医院 三级甲 朝阳区和平里樱花东路

16.北京博爱医院 三级甲 丰台区角门北路10号

17.解放军总医院(三零一) 三级甲 海淀区复兴路28号

18.解放军总院第一附属医院(三零四) 三级甲 海淀区阜成路30号

19.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三级甲 海淀区花园北路49号

20.中国中医研究院广安门医院 三级甲 宣武区北线阁5号

21.北京市胸部肿瘤结核病医院 三级甲 通州区北马厂97号

★北京市工伤保险定点医院电话咨询:010-114

1、参保登记:用人单位首次参保需提交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的证件、法人证书及身份证、职工花名册等资料,到兴隆失业保险所办理。

2、申报缴费:参保单位携带职工花名册于每月1—10日到失业保险所申报、核定县地税局大厅缴纳失业保险

3、缴费基数、标准:(1)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低于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费。

4、待遇领取条件:(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5、待遇支付标准: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行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为:累计缴费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金580元每月、医疗补助金58元每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金630元每月、医疗补助金630元每月;累计缴费满10年不满17年的,失业金680元每月、医疗补助金68元每月;累计缴费时间17年以上的失业人员,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第13个月起增发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

6、待遇领取期限: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7、领取失业金程序(1参保职工失业后由其失业前所在的用人单位为其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2用人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材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15日内,告知兴隆县失业保险所。(3)职工失业后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材料,及时到兴隆县就业服务局办理失业登记(办理《失业证》)。(4)失业人员持失业登记证明(《失业证》)和个人身份证明,以及是否参加医疗保险等相关资料,到失业保险所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所对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申请进行审核。对不符合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告知其理由;经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为失业人员办理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有关手续。(5)经失业保险所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后,失业人员按月到失业保险所签领失业金后(失业人员也可凭本人的营业执照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到兴隆县建设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8、特困高校毕业生领取困难补助程序:应届高校特困大学毕业生,在半年内未就业的,到兴隆县就业服务局办理失业登记(办理《失业证》)后,到失业保险所填写《失业补助金申领登记表》、《河北省应届高校毕业生困难家庭调查认定表》(要求携带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学生档案或存档证明),办理来年1——6月的困难补助,到兴隆县建设银行领取。

9、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0、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业务经办明白纸汇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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