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吉林省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9-07-26 16:39:33

关于解决吉林省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解读

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切身利益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解读《吉林省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

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了解决部分退役士兵未能及时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或参保后因企业经营困难、下岗失业等原因缴费中断,享受养老、医疗保障待遇面临困难的问题,确保退役士兵享有的保障待遇与服役贡献相匹配、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厅发﹝2019﹞3号),结合我省实际,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吉林省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我省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的基本养老、医疗困难提供了政策依据。

一、退役士兵关心的10个问题予以解答。

(一)为什么要出台《实施意见》?

习近平总书记十分关心退役军人,强调要把广大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好,把他们的工作和生活保障好。国家针对部分退役士兵在养老、医疗等方面存在的困难,专门研究制定了《意见》。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和中办、国办《意见》精神,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切身利益,结合吉林省实际,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实施意见》,以解决我省部分退役士兵养老、医疗等方面的后顾之忧。

(二)哪些退役士兵在《实施意见》保障范围内?

考虑到出现社会保险中断缴费的退役士兵主要是在2011年退役士兵安置改革以前退役。按照当时国家层面确定的安置政策,转业志愿兵(士官)和城镇义务兵等人员应由政府安排工作,他们中退役时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人员,回到地方后因为种种原因没有稳定就业和稳定收入来源,属于政策保障范畴。

(三)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相关工作程序有哪些?

按照“谁安置谁负责”的原则,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部分退役军人保险事宜的受理和协调工作。

1、申请。退役士兵本人向户籍所在街道提交材料,街道收齐退役士兵相关材料后,交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士兵所在地与安置地不一致的,由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转交给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2、审核。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请享受补缴政策的退役士兵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人员信息资料提供给统筹地区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查退役士兵参保缴费情况,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核查和缴费信息反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其中,统筹地区涉及跨区域退役士兵的参保信息,由同级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与对应地区对接,核查参保缴费情况,并将汇总的核查和缴费信息反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3、认定。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原安置单位相关信息提交给当地人民政府,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或联系有关部门认定原安置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缴费能力,并反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相关信息提供给当地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审核认定相关人员身份,并反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4、参保缴费。审核认定工作完成后,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原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启动办理补缴手续。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在原安置地按程序进行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参保地办理补缴手续。

对未参保或参保后缴费中断的退役士兵,原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有缴费能力的,原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携带相关认定资料统一办理补缴登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缴金额,原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收齐退役士兵个人应缴部分费用后,在规定时间内将所补缴金额统一划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账户。原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无缴费能力的,以及自谋职业人员,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携带相关认定资料统一办理补缴登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补缴金额,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收齐退役士兵个人应缴部分费用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在规定时间内将所补缴金额统一划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账户。

(四)对缴费年限有何规定?

《实施意见》规定,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军龄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国家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军龄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五)对补缴年限有何规定?

《实施意见》规定,符合政策保障范畴人员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可以按照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并免收滞纳金。

(六)由谁来补缴费用?

《实施意见》明确了补缴责任主体,按照规定,符合政策保障范畴人员补缴社会保险缴纳费用,原则上单位缴费部分由原安置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

(七)单位和个人无力补缴怎么办?

《实施意见》规定原安置单位已不存在或者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者无力缴纳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对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地方政府对个人缴纳部分予以适当补助。政府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

(八)缴费基数是多少?

《实施意见》规定,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安置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补缴年度的缴费工资指数记录为0.6,缴费基数按照对应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录入。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按我省对应年度政策执行。按上述办法补缴后,退役军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仍有中断的,按国家和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执行。

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参保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参保地规定执行。

(九)补缴手续怎么办?

《实施意见》提出,按照“谁安置谁负责”的原则。

1、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部分退役士兵保险事宜的受理和协调工作。符合政策保障范畴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退役证明,向户籍所在街道提交材料。街道收齐退役士兵相关材料后,交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2、退役士兵所在地与安置地不一致的,由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转交给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将相关信息及证明材料分别提供给安置地(或参保地)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及相关征收机构,相关部门分不同情况,对退役信息、参保信息、单位和个人困难情况等进行审核确认后,分类为符合政策保障条件人员办理参保和补缴手续。

(十)补缴后仍达不到领取待遇条件怎么办?

《实施意见》的基本原则是按照服役年限,对符合保障条件对象断保情况予以帮扶援助,这体现了对退役士兵服役贡献的褒奖。同时,也鼓励退役士兵通过个人努力,充分享受普惠性的政策保障。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2、对服役时间短、相对年轻人员,要通过教育培训、推荐就业、扶持创业等方式,帮助他们就业创业,以解决他们的生活保障问题。

3、年龄偏大、扶持后仍就业困难的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优先通过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岗位帮扶就业。

关于解决吉林省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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