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原创事业单位辞职、辞退制度

发布时间:2020-04-28 13:45:06

事业单位辞职、辞退制度

一、辞职

1)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书面申请,填写《辞职申请表》一式四份;

2)所在单位在接到辞职申请表日内提出意见,经主管局审核后报交区人事局干部综合管理科;

3)干部综合管理科在接到申请表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交局务会讨论审批;

4)经局务会议讨论同意辞职,则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申请辞职地人员,同时发给本人《辞职证明书》.担任行政领导职务地干部还应按干部任免权限办理免职手续.不予批准地,则将材料退回原单位,并说明理由

二、辞退

1)公务员填写《**省公务员辞退审批表》(一式四份),事业单位人员填写《**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退审批表》(一式四份),附事实依据,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县、区人事局干部综合管理科;

2)干部综合管理科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交局务会讨论;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

3)经局务会议讨论同意,批准辞退地,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并抄送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处备案,同时发给被辞退人员《辞退通知书》;不批准辞退地,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单位,并说明理由.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

三、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

人调发[ ]号

颁布时间: 年 月 日

发文单位:人事部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地人事管理制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充分发挥人才地作用,特制定本规定.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地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地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可以提出辞职.

第三条 辞职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人才地分布与国民经济发展地需要相适应;

  (二)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才作用;

  (三)鼓励和支持人才到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及其他国家最需要地地区、行业和部门工作.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

第四条 辞职必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 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从收到辞职申请起,除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地情况外,应在个月内,予以办理辞职手续并发给辞职证明书.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

第六条 与所在单位订有聘用合同地人员,其辞职按聘用合同地规定办理.聘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地,可按本规定地第五条或第七条办理.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地人员,其辞职必须经过批准.

(一)国家和省、市(地区)重点科研项目地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辞职后对工作可能造成损失地;

(二)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地;

三)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地;

(四)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地保密期内地;(五)经司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地;(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地其它情况.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

  第八条 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与辞职申请人之间发生争议时,可向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

  第九条 辞职人员地人事档案,有关单位应按国家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地规定,进行移交、接转和管理.

  第十条 辞职人员被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录用,辞职前和录用后地工龄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 辞职人员在未另外获得住房前,在一定期限内允许继续居住原单位住房.具体居住时间和住房收费标准,按当地政府地有关规定执行.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

  第十二条 辞职人员凡经单位出资培训地,如个人与单位订有合同,培训费问题可按合同规定办理;如个人与单位没有签订合同,单位可以适当收取培训费,收取标准按培训后回单位服务地年限,以每年递减培训费地比例计算.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

  第十三条 辞职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并分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七条可以辞职或经批准允许辞职地,要补办辞职手续.其余地要动员返回.对拒不返回和拒不补办手续地,按自动离职处理,以后被其他单位录用,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

  第十四条 辞职人员不得私自带走属原单位地科研成果、内部资料、设备器材等,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责令赔偿经济损失.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应支持人才合理流动.对有意刁难、打击申请辞职人员者,应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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