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必须”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4-03-03 09:40:21

问:请问“四个必须”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对指导当前涉诉信访工作有何意义?

    答:最近,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在总结多年来涉诉信访工作经验基础上批示指出:“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必须强化群众观念,必须坚持源头治理,必须建立长效机制,必须工作重心下移”。“四个必须”全面而深刻地揭示了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工作的内在规律,系统总结和提出了当前涉诉信访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工作的指导方针,也是必须遵循的工作思路、方法和要求,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

问:“五项制度”的主要内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五项制度”的目的、意义是什么?

    答:首先,信访评估预防制度。周永康同志指出,要建立健全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和重大政策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从源头上减少可能出现的信访问题。就人民法院来说,涉诉信访产生的源头在立案、审判、执行等各环节,要加强源头治理,必须从这些环节入手,提早研判,提早预防,使问题化解在初始阶段。为此,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制定了这个意见。该意见要求:在立案、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每项程序,对案件进行信访风险评估。上一环节、前一程序对案件存在的信访风险,应认真评估,及时采取化解措施,并向下一环节、后一程序作出提示。目的就是对案件中产生的信访苗头,做到提早发现、及时化解。

    其次,通报制度。2009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每季度分析通报一次涉诉信访形势,及时预测、分析动向、沟通信息、督促警示。为进一步完善该制度,今后,最高人民法院还将对某些重大信访事件及相关信息进行通报,并要求各级法院建立健全涉诉信访分析通报制度,进一步强化办案人员的责任心,达到源头治理的目的。

    第三,约期接谈制度。该规定要求,接谈法官无法一次答复来访人的,应与来访人协商约定下一次接待的日期并出具约期接谈单,接访人员承诺届时如期接待,来访人承诺在约定期内不再来访,以减少重复访、越级访数量,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接谈效率,真正做到司法为民,节约司法成本,合理配置司法资源。

    第四,多元化解制度。涉诉信访问题原因复杂、矛盾交织,仅仅依靠法律手段,往往难以奏效。制定这个规定,目的在于促使各级法院广泛调动和借助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涉诉信访矛盾的化解。包括建立“大调解”工作格局,把涉诉信访矛盾化解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将法律援助、社会救助、心理咨询服务等引入信访化解机制,设立涉诉信访专项救助资金等等。

    第五,案件终结制度。规定对于符合终结条件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予以终结或由高级人民法院予以终结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备案。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工作必须严格程序,保证质量,落实化解稳控责任。目的就在于落实中央相关文件精神,畅通涉诉信访案件出口,实现上访人稳控责任主体的转移,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和使用。

    可以说,“五项制度”的出台,是人民法院建立健全涉诉信访工作长效机制的体现,是总结、推广涉诉信访工作成熟经验的体现,是强化群众观念、积极为民司法、合理配置审判资源、提高工作效率的体现,是依法加强和改进审判管理的体现,也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精神的体现。

“四个必须”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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