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经营开立账户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03-24 08:12:46

外地经营账户管理办法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对账户管理的规定,结合公司的财务制度和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分公司、驻外办事处、项目经理部。

第二条 根据各分公司、驻外办事处、项目经理部距公司的距离,原则上是临近区县的各分公司、驻外办事处、项目经理部均不独立开设外地经营账户(一般账户或临时账户),距离较远的或因工作需要必须开设独立的外地经营账户,需书面报请公司领导,经公司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开设。

第三条 经公司领导审核同意确定开设的外地经营账户,必须是公司授权指定计划财务部、行政办公室的专人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不得将开户所需资料交由其他任何人代为办理。

第四条 公司各分公司、驻外办事处、项目经理部开设外地经营账户时所需要的预留印鉴一律预留公司财务专用章和公司领导指定的公司财务人员私章一枚。

第五条 公司外地经营账户预留的印鉴,公司财务专用章由公司计划财务部保管使用,私人印章交由相应的分公司、驻外办事处、项目经理部保管使用,私章只能在银行账户的使用中使用,不得在除此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使用。

第六条 公司外地经营账户票据的使用,所有空白票据均由公司指定的财务人员和相应的保管使用私章的人员共同在银行办理,空白票据由公司财务人员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后,由相应的分公司、驻外办事处、项目经理部出据领用并注明票据编号,但应根据工程款的数额决定领用空白票据的多少,支票一次最多只能领用五张。

第七条 公司外地经营账户只能对相应的分公司、驻外办事处、项目经理部所承建工程的款项划转,其他与之无关的资金一律不得经过该账户,否则公司将给予严厉的处罚,并相应的负责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八条 各分公司、驻外办事处、项目经理部收取工程款后,必须如实及时上报公司计划财务部,一经发现没有及时上报的情况,公司将按高于合同总额的相关税费进行预扣保证金,并给予处罚。

第九条 凡是开设了外地经营账户的各分公司、驻外办事处、项目经理部必须在每月的月初5天之内(遇节假日延)将银行对账单明细交公司计划财务部。

对外经营账户如果连续三个月未使用,该账户的使用机构应立即书面通知公司计划财务部,否则由此引起的一起后果全部由该账户的使用机构承担。

第十 该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司计划财务部。

第十 本办法自2010 日开始施行。

00年九月十六日

外地经营开立账户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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