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劳务派遣

发布时间:2019-11-02 19:17:38

劳务派遣

 1、劳务派遣的定义

  是指由劳务公司招聘人员并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把劳动者以派遣的形式到实际用工单位从事相关的工作。是用工形式的新选择。

 2、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优点

 、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不建立劳动关系,减少了用工风险,解决了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长期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问题。

 、最大限度地降低了用工单位的日常管理成本。

 、用工单位没有了劳资纠纷和解决工伤等烦恼问题。

 、有专业的劳务公司进行派遣,规范了用工体制,能及时调整不合理的规章制度。

 、扩大了劳动力市场的资源调配,缓解了用工短缺的现象

 3、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每人每月30-80元或工资总额3%收取管理费,有养老保险关系的劳务费开票免收税金,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收费。

 4、劳务派遣协议书(请点击见详细内容)

 5劳务派遣预案(请点击见详细内容)

劳务派遣协议书

派遣单位:常州俊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用工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派遣员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劳务服务形式

甲方根据乙方实际用工需要,组织相关劳务人员,并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以外派劳务形式到乙方从事指定的工作。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派遣的劳务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年龄  周岁~  周岁,身体健康,视力  以上。

2)初中文化以上学历,有敬业精神。

3)女性无身孕,不在产后休养期或哺乳期。

4)特殊工种人员应持有效操作证。

2、甲方派遣的劳务人员应是甲方的合法雇员,他们在乙方工作期间,不能被视为乙方的雇员。甲方需提供劳务人员的基本资料给乙方,以便乙方对他们的管理。

3、甲方劳务人员到乙方工作之前,甲方应对他们进行甲方的规章制度培训、法律、法规和礼节礼貌等素质教育,并进行岗前就业指导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并通过乙方的面试方可录用。

4、甲方劳务人员在乙方工作期间必须遵守乙方的规章制度,服从乙方的管理和安排。

5、甲方应根据乙方提供的人员调换或增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满足乙方的人员需求,保障乙方的正常工作和生产。

6、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劳务人员考勤表和工资发放明细表,负责按月发放劳务人员的工资。

7、甲方劳务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时,甲方应迅速派人前往处理,同时做好工伤理赔事宜,与乙方有共同利益关系时和乙方共同商量解决。

8、乙方核发算当月的劳务费用后,甲方及时开具正规的劳务发票交乙方入帐。

9、劳务人员离职需办理移交手续,包括工具、劳保用品、资料、钥匙等,移交不全的从工资中扣除相应费用。

10、甲方劳务人员发生纠纷时,甲方应全面负责处理,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安排甲方劳务人员从事合法工作,并负责甲方劳务人员的考勤,每月底将当月劳务人员的考勤和工资明细表提供给甲方。

2、乙方对甲方的劳务人员进行考试,合格后录用,并进行乙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和业务培训、负责对他们的日常工作管理。

3、乙方应为甲方劳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4、甲方劳务人员在乙方工作期间,应享有国家规定的公休和法定假期,如工作需要加班应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支付他们的加班工资。

5、乙方根据甲方劳务人员的不同岗位给予他们不同的工资报酬,在甲方劳动人员提供了正常劳务情况下其报酬不得低于本地最低保障工资标准。

6、甲方劳务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时乙方应进行及时抢救并立即通知甲方前往处理,乙方先期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等。

7、按规定应由单位负担的工伤费用由乙方承担。

8、甲方劳务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给予调换:

严重违反乙方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或其他行为给乙方利益造成损害的;

涉及非法或不道德行为的;

因患病或工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而乙方又无法安排其从事其它工作的。

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

9、甲方劳务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不能要求甲方给予调换;

工伤时间期内的;

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

10、乙方应提供甲方管理人员相应的办公场所。

四、劳务管理费标准和支付办法

1、劳务人员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费及医疗保险费等基金由乙方于次月  日前结算给甲方,甲方收取  或每人每月  元的管理费。

2、劳务人员工资报酬由乙方根据劳动人员的不同岗位确定,其标准不低于常州市规定的最低标准工资。

五、其它事项

1、甲乙双方如违反上述协议条款而造成对方损失的各方都有权向对方提出赔偿要求。

2、本协议条款为《劳动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相悖以《劳动法》及其它法律法规为准。

3、本协议有效期自         日起,双方无异议长期有效,如有特殊情况终止本协议,应提前3个月告知对方。

4、本协议一式五份,乙方执二份,甲方执一份,甲方劳动部门和税务部门各备案一份。

5、协议执行过程中双方对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常州俊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乙方:

代表:                       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劳务派遣预案

1. 公司简介

本公司于1999年经常州市劳动保障局批准设立的横山桥职业介绍中心;于20055月更名为常州俊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200610月经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核准为一级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于200612月经常州市运输管理处批准许可搬运装卸业务;20085月设立常州俊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天宁分公司;20094月设立江阴办事处;20104月设立常州俊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金坛分公司。2009年实际完成3600万元劳务总值,2006年度被评为优秀劳务型企业。

1. 本公司重点派遣服务知名单位

江苏中天钢铁集团 常州常宝精特钢管有限公司 常州大酒店 

常州亚太热能有限公司 江苏天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横山高级中学

1. 劳务派遣的优点

2. 改变了劳动关系,由劳务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减少了用工风险,解决了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长期无固定期限合同和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

3. 解决了辞退员工的经济补偿问题,由劳务公司来解决。

4. 用工单位减少了劳资纠纷和解决工伤等烦恼问题。

5. 规范了灵活的用工体制,能及时调整不合理的规章制度。

6. 扩大了劳动力市场资源的调配,缓解了用工短缺的现象。

7. 减少了员工办理各项保险的费用和日常管理的成本。

8. 劳务公司及时解答国家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各种法律法规和具体实施应对方法。

9. 合作方法

劳务派遣:由实际用工单位和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达到双方共赢。(附协议书)

1. 保险选择

2. 人生意外保险

交费:每人每年200元,或每人每年300元(可选择更高标准) 

赔偿责任:发生意外人生伤害时,由商业保险公司支付相关赔偿费用,保险公司有最高限额规定。

1. 单独参加劳动部门的工伤保险

交费:每人每月20.57元,(交费基数为2057,费率为1%,交费基数有劳动部门进行调整)。 

享受待遇:符合工伤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费用。 

工伤十级(最小工伤级别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全部医保范围的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补助金2057*6=12342元。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为本地区上年度平均工资*70-本人年龄)*0.2 

工伤死亡: 全部由工伤基金支付法律规定的赔偿金。

1.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交费:每人每月103.4 

享受待遇:员工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受农村养老退休金。 

特殊情况:交费人员如中途离职报停,不再续保,员工可一次性返回交费总额的50%,办理时可由公司代办。 

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交费:

单位部分(每人每月)

个人部分(每人每月)

养老

332.43元(21%

养老

126.64元(8%

失业

31.66元(2%

失业

15.83元(1%

工伤

18.996元(1.2%

工伤

生育

12.664元(0.8%

生育

医疗

75

医疗

5

合计

470.75

合计

147.47

注:交费基数为常州地区最低水平1583,该基数由劳动部门每年度调整一次。 

享受待遇:

1. 养老保险:员工交费满15年,并到法定退休年龄,按月领取退休金。

2. 失业保险:员工失业后交费满一年,领取2个月失业金,以此类推,最长可领取24个月失业金,例2010年失业交费6年,领取失业金为6*2*550=6600元,550元为目前每月失业金的标准。

3. 工伤保险:员工发生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例:同上述工伤保险。

4. 生育保险: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参保,女方生育,都能按规定报销医疗费、手术费。

5. 医疗保险:职工住院医疗时,报销医保范围的医疗费用。

六、劳务公司的职责 

1、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2、建立用工备案信息,保管员工档案资料。 

3、解决劳动纠纷、处理工伤事故。 

4、负责办理各项保险,以及保险的待遇享受。 

5、协助岗前厂纪厂规和职业道德教育。 

6、发放每月工资,建立工资档案。 

7、协助员工招聘,做好离职员工的安置。 

8、咨询劳动法律法规,解决实际操作办法。 

七、收费和税金情况 

1、劳务派遣服务费:50人以下每人每月80元,50人以上每人每月50元。 

2、税金:劳务公司开具正规的劳务发票时,有农保和社保的免除所有税金。无农保和社保的加收7%管理费。 

八、派遣员工适用对象 

1、公司驻外办事处员工。 

2、公司外派施工人员、售后人员、服务人员。 

3、公司内一线生产辅助工、搬运工。 

4、公司内食堂人员、门卫、保洁员、其它后勤人员。 

九、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 

该法从200811日起施行。

常州俊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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