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党组议事规则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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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党组议事规则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院党组议事决策程序,提高议事决策水平,充分发挥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均由党组会议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党组会议讨论决定本院以下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上级检察院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决定、指示等;
(二)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交办的重大事项; (三)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有关检察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重大事项、重大案件的办理、大额资金的使用、重要文件的审议;
(五)党组书记、检察长代表党组所作的重要讲话和工作报告; (六)本院机构设置、职责和人员编制等事项;

(七)人事任免、调配事项; (八)表彰或推荐先进典型;
(九)机关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重大违纪处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一)本院的权力配置,包括领导集体成员的分工与调整等事项;
(十二)其他须由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及规则
第四条 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五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党组成员参加,必要时经党组书记决定可以召开扩大会议,列席扩大会议的人员由党组书记决定。
党组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组成员参会才可召开。 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应于会前向党组书记请假。 第六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召开。党组会议
由党组书记主持,党组书记外出时由党组副书记或指定的其他党组成员主持。
第七条 院党组会议讨论的问题涉及党组成员本人或亲属或者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第八条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党组成员可以提出建议,部门认为需提交党组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报分管的党组成员确定,由分管的党组成员报党组书记。议题是否列入党组会议议程由党组书记决定。
提出党组议事案,应当填写《提请党组会研究事项申报表》,在会议召开3个工作日前报政治处,提交党组书记决定是否列入议事议程。每次党组会议议题确定之后,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
第九条 提请院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在提请会议讨论前,承办部门应当进行充分研究、论证,涉及院内其他部门工作的,应当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协商不一致的,应提出各方意见,由政治处负责协调。协调仍不一致的,应列出各方意见,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 在对检察工作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前,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委的作用,根据工作需要听取民主党派、群

2021党组议事规则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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