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05 12: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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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黄石政规[2010]1号
【发布部门】黄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3.08
【实施日期】2010.03.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黄石政规〔2010〕1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八日
黄石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生活困难,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社会救助体系,根据《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和《湖北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民政规〔2009〕3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镇常住户口居民家庭。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三条 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民政局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的审查工作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日常服务工作。
第四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民政局进行审核认定。在同一城市,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且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由现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民政局审核认定。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房地产、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本级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机构和能力建设,通过调编或购买服务的方式配备2-4名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专职人员,并由同级财政拨付所需工作经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采取调配、招用等形式,配备工作人员。
第二章 认定标准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