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行政管理专科《法学概论》知识点

发布时间:2019-04-24 12:06:04

第一章 法律的一般原理

1. 简述法律的特征?

1) 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行为规范。

2)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3) 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4) 法律是规定权力义务的规范。

5) 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2. 法律的要素:

法律规范 法律原则 法律概念

法律规范即法律规则,是每个单一的法定行为模式。

法律规范的结构:适用条件、行为准则、法律后果

3. 法律规范的分类:按照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可以分为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4.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是指有机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

不成文法是指国定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不成文法又称习惯法。

5. 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是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和的法律。如民法和刑法。

程序法是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第二章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

1. 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是指社会主义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

法律实施的方式有两种:即法律的适用和法律的遵守。

2. 社会主义法律的效力

空间效力 时间效力 对人的效力

3. 社会主义法律的解释

正式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

4. 名词解释 违法的概念:违法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5. 违法构成的要件:违法的客体、违法的客观要件、违法的主体、违法的主观要件。

第三章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和法治

1. 简述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 有法可依是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

2) 有法必依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

3) 执法必严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条件。

4) 违法必究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保证。

2. 论述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辩证关系?

(一)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

1) 社会主义法制是随着社会主义民主的产生而产生的。

2) 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是由社会主义民主的性质和内容决定的。

3) 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和发展取决于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健全和发展。

(二) 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确认保障

1)社会主义法制把人民通过斗争而争取到的民主地位固定下来,并予以确认。

2)社会主义法制通过本身的指导作用,向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指明,怎样做符合民主要求的,怎样做是违反民主要求的,从而保证社会主义民主的正确实现。

3)社会主义法律通过惩罚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维护人民的民主权利,以捍卫民主制度。

3论述依法治国的概念和必要性?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为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必要性:

1) 依法治国得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需要。

2) 依法治国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实现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需要

3) 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需要。

第四章 宪法

1. 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一) 其一是说,宪法也是一种法律。

(二) 其二是说,宪法和其他法律相比又有其自身的特点。

第一, 内容方面的特点。

第二, 效力方面的特点。

第三, 制定和修改程序方面的特点。

2. 简述为什么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第一,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反映了我国的国家性质。

第二,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不以任何制度为依据,宏观世界一经确立之后,就成为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

第三,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

3. 名词解释

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在我国领土内,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遵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由少数民族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事务。

4. 简述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主义性质?

第一, 公民权利的广泛性。

第二, 公民权利的真实性。

第三,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第四,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5. 简述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一) 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二) 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三)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 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五) 依法纳税

(六) 正确地行使权利,忠实地履行义务。

6.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章 行政法

名词解释

1. 行政法:是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行政机关:是执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又称国家管理机关或政府。

3.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

4. 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对于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给予处罚的行政执法行为。

1. 行政行为按其方式,可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

2. 多项选择题: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是:1)合法与合理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2)效能与便民原则;3)监督与责任原则。

3.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a) 警告

b) 罚款

c)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d) 责令停产停业

e)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f) 行政拘留

g)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六章 民法

名词解释

1. 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2. 著作权,又可称为版权,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它是指作者或其他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依照法律享有的权利。

3. 专利是指对某项发明创造成果享有一种独占的利益。

4. 凡无法律上的根据致他人损害而自己获得利益的,此种得利,即为不当得利。

5. 商标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为其生产或经营的商品使用的一种标记,以区别于其他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商品。

多项选择题: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简称“平等原则”)

(二)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 保护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四) 遵守法律和政策的原则

(五) 国家和社会利益原则

6.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亦即公民能独立为发生法律上的效果的行为的资格。

7.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的实质要件?

第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 意思表示真实

第三, 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8. 无效的民事行为

9.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凡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以及显失公平的行为,均属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0.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的条款为:

1) 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2) 标的

3) 数量

4) 质量

5) 价格或者报酬

6)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 违约责任

8) 解决争议的方法

11. 结婚的条件:一为符合一夫一妻制度;二为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三为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第七章 商法

1. 简述设立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名词解释

1.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2.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多项选择题:票据具有的特征:1)文义性2)要式性3)无因性4)流通性

1. 支票的法定记载事项包括: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的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第八章 经济法

1. 税法最基本的构成要素: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

名词解释

偷税是指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抗税是指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 经营者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有:1)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或死亡,构成犯罪的2)使用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九章 刑法

名词解释

1. 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法律无明文规定者不受罚。

2. 犯罪客体是指为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3.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合法利益的行为。

1. 我国刑法对地域的效力: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2. 刑法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3. 一种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这种是直接故意。

4. 另外一种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这种是间接故意。

5. 刑法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案例分析题

1.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 必须是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防卫。

第二, 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防卫。

第三, 必须是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才能实行防卫,不允许对没有参加侵害行为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属)造成的损害。

第四, 防卫不能过当。

2.犯罪预备必须具备的要件

第一,行为人已经进行犯罪预备,即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或者制造条件。

第二,行为人在犯罪预备阶段停顿下来,尚未着手实施犯罪。

第三,在犯罪预备阶段停顿下来而未着手实施犯罪,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是行为人在预备阶段自动地放弃犯罪的预备行为,则应按犯罪中止处理。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 犯罪未遂必须具备的要件

第一, 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第二, 犯罪未能得逞。

第三, 犯罪没有得逞,是出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 犯罪中止需要具备的构成要件:

第一, 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行为。

第二, 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行为。所谓自动放弃,是指在客观上或者在犯罪人的主观认识上都具有完成犯罪的条件和可能性,而犯罪人出于自己的意志,主动地停止了犯罪的行为。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一十章 刑事诉讼法

1. 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选择题

1. 强制措施的种类: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拘留

2. 侦查活动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戡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

第十一章 民事诉讼法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为:

1) 重在涉外案件

2) 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名词解释

1.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通过审判以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称为诉。

2. 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中的人,称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

3.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职权,为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得到执行,对与案件有关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4.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之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为了解决申请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或其他紧急情况,而裁定由被告先行给付一定款项、特定物或暂停实施一定行为的措施。

第十二章 行政诉讼法

名词解释

1. 行政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关于行政诉讼活动所应遵循的原则、制度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合法性审查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案例题

1.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管辖。

多项选择题

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 主要证据不足的

2)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 违反法定程序的

4) 超越职权的

5) 滥用职权的

第十三章 国际法

1. 国家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独立权、平等权、管辖权、自保权

选择题

1. 国家责任的形式

1) 限制主权

2) 赔偿

3) 道歉

4) 对国际罪行的直接责任人进行国际审判,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对德、日法西斯战争罪犯进行的国际审判。

名词解释

1. 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2. 庇护是指国家对于因外国当局通缉或受迫害而来避害的外国人,准许其入境和居留,并给予保护。

第十四章 国际私法

名词解释

1. 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是国际私法中最基本、最主要的规范,它是在调整或处理涉及两个以上国家(或法域)的法律的民事关系或民事争议时,指定应适用其中哪一个国家(或法域)的法律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则。

2. 识别是指依据一定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该援用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3. 所谓反致,是指甲国法院依本国的冲突规范,确定有关民事关系应适用乙国法,但乙国的冲突规范却规定适用甲国的实体法,结果法院适用本国的实体法判决了案件的情况。

4. 转致则是指甲国法院依本国的冲突规范,有关民事关系应适用乙国法,而依乙国的冲突规范,则应适用丙国的实体法,结果法院适用了丙国的实体法判决了案件的情况。

5. 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故意制造另外一个连接点,以避开依有关冲突规范制定本实用的国家的强制性法规,并获得自己所希望的准据法的适用,从而获得有利于的法律关系的成立或确认的脱法行为。

自考行政管理专科《法学概论》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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