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内部账户管理规程

发布时间:2019-11-29 02:3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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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内部账户管理规程

【拟稿部门】总行会计结算部

【签发日期】2014731

【发布文号】

【印发日期】2014731

【生效日期】201487

【备案批准】

【规章层级】操作规章

【汇编定位】会计结算-核算管理

第一章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我行柜面业务系统会计核算管理,规范内部账户设置和使用,进一步防范操作风险,特制定本规

第二条 内部账户定义

本规定所称内部账户是指在柜面业务系统中开立的、用于核算我行内部资金往来的账户,与客户账户相对。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行内部账户的开立、维护、撤销、使用、检查、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内部账户设置

第四条 设置原则

内部账户严格按照资金性质、核算要求并结合业务需要和系统功能设置。

第五条 账户分类

(一)按所属科目

根据账户所属科目的类别,内部账户分为资产类内部账户、负债类内部账户、权益类内部账户、共同类内部账户、损益类内部账户、表外内部账户。

(二)按系统模式

根据账户在核心系统内的设置模式,内部账户分为一般内部账户、客户性质内部账户、损益内部账户。

1、一般内部账户的账号长度为16位,编排规则为:币种(3位)+类别码(5位)+顺序号(4位)+网点号(4位)。其中币种使用大写英文字母,其余均使用数字。类别码相同的内部账户隶属于同一科目。

2、客户性质内部账户的账号编排规则同客户账户(11位数字),通过前两位区别于客户账户并表明具体类别,以445152979899起始,仅限于系统交易必需时开立(使用说明见附件1-1)

3、损益内部账户的账号编排规则为PL+类别码(5位)+网点号(4位)。

第六条 基本要求

(一)资产类内部账户,日终不得出现贷方余额(备抵类除外)。

(二)负债类、权益类内部账户,日终不得出现借方余额。

(三)损益类内部账户,收入类应在贷方发生,余额反映在贷方;支出类应在借方发生,余额反映在借方。此类账户仅在损益结转时反方向发生,冲正交易除外。

(四)表外内部账户,原则上按照借付贷收方式进行账务处理,有系统特别处理规则的除外(见附件1-1)。

(五)业务发生时全额入账,不得轧差后进行账务处理。

(六)结算业务不垫款,财政零余额账户和业务主管部门在管理办法中明确可以垫款的除外。

第三章 内部账户开立、维护和撤销

第七条 开立申请

(一)因全行性业务需新增或变更内部账户的,总行业务主管部门应向总行会计结算部提供相关业务管理制度依据(管理办法、操作规程或业务联系单形式),总行会计结算部按需提交开立内部账户的申请(以运维申请或会签应用维护需求等形式)。

对于分批次、分类别管理的同种产品或业务,如确需使用不同内部账户核算和反映的,总行业务主管部门应向总行会计结算部提交开立内部账户的申请。

(二)因分支行特色业务(含总行审批授权类)需新增或变更内部账户的,由分支行发起开立内部账户的申请,并附该业务的管理与核算依据和总行相关业务部门的审批或授权文件,提交总行会计结算部审批。

(三)101现金、114存放同业、116存放境外同业、251保证金科目内部账户开立应依据相关业务审批单或联系单,无需总行会计结算部审批。

第八条 开立审批

申请单位通过“OA-日常管理-业务系统运维申请”进行申请,申请内容中注明业务名称、账户开立网点、币种。总行会计结算部审批同意后注明账号、户名、所属科目;如否,注明原因后退回申请单位。

原则上内部账户开立申请应至少在业务开办前两个工作日提交至审批部门;分支行特色业务(不含总行审批授权类)的内部账户开立申请应至少在业务开办前五个工作日提交至审批部门。

第九条 开立操作

内部账户在审批通过后,由申请部门提交至总行营运管理部或信息技术部操作。

需在全网点开立的内部账户提交至总行信息技术部操作,并由信息技术部维护全网点内部账户清单。其他内部账户由总行营运管理部进行操作。

新开业网点由总行信息技术部根据总行会计结算部开业操作指令,在网点开业前批量开立全网点内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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