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手抄报文字资料

发布时间:2020-06-25 16:47:02

法制手抄报文字资料



1、救济走在权力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力。

2、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管子(战国)《管子·七臣七主》

3、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吴兢(唐)《贞观政要·公平》

4、法是一套权威性的审判指南或者基础。――庞德(美)《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

5、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权利。

6、当秩序成了混乱的时候,就不得不用混乱来维持秩序,拯救法律了。――罗曼·罗兰(法)《哥拉·布勒尼翁》

7、习惯法非但不比法令灵活,非但不必法令更容易适应新的条件,而且相反,它更趋向于抱残守缺、因循守旧、难以变化。

8、法律应该是稳定的,但不能停止不前。

9、我们作为人而有权拥有的平等是环境平等,而不是个人平等。

10、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西塞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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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

3、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4、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6、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7、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

8、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9、继父母、养父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预防犯罪方面的职责。

10、任何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提供条件。

1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

12、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不得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13、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辩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14、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请求保护。

16、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少年法庭进行。

17、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18、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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