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20-08-09 10:47:48

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暂行)

广东省农村信用社 2010-03-12 00:20:17 阅读133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订阅

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暂行)

(修订第一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规范贷款授权行为,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规定,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辖内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的农村信用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人为县(市)联社(以下简称联社)。被授权人为联社所辖的农村信用社、联社营业部(以下简称信用社)。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授权,是指联社对其所辖信用社信贷业务审批权限的授权。信贷业务授权是联社法人授权的组成部分,以各信用社所确定的信贷管理等级为基础,授予信用社办理信贷业务的审批权限,包括直接授权和转授权。

直接授权,是指联社对辖属信用社授权。

转授权,是指信用社根据联社的授权并在本社被授权范围内,对辖属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授权。

第五条 直接授权包括对信用社的基本授权和特别授权。

基本授权是指在符合授权标准的前提下,联社对信用社授予的所有信贷业务(特别授权除外)审批权限。基本授权采取分类授权的原则。

特别授权是指联社针对个别特殊业务对信用社单项授予的审批权限。主要包括:(一)处于试点阶段的新业务;(二)信用社具有特殊的管理优势、市场优势的业务或其它业务。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信贷业务包括本外币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和贴现、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人民币保函、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和授信额度等所有表内外信贷业务。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质量指标均以信贷资产五级分类口径计算。

第二章 信贷业务授权原则

第八条 信贷业务授权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原则。主要根据信贷管理等级、地方经济发展情况等确定授权权限。

(二)“低风险业务适度授权、高风险业务适度集中”的原则。

(三)“弹性授权、适时调整”的原则。根据国家信贷及产业政策、市场经营环境变化和信用社经营管理情况适时调整授权权限。原则上半年调整一次。

第九条 联社应在信贷业务经营范围内对所辖信用社进行授权,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进行授权。

第十条 信用社在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开展信贷经营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严禁越权从事信贷业务。

第三章 信贷管理等级

第十一条 信贷管理等级是衡量信用社信贷管理水平的标准。联社每年根据辖内信用社在上年末的信贷资产质量、新账不良贷款比例以及信贷管理水平等情况进行信贷管理等级评定。

第十二条 联社可参照以下标准划分信用社的信贷管理等级。

(一)信贷管理等级为A级的信用社,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资产总额高于20亿元,不良贷款比例低于20%,连续三年账面盈利。

(二)信贷管理等级为B级的信用社,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资产总额高于10亿元,不良贷款比例低于30%,当年账面盈利。

(三)信贷管理等级为C级的信用社,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资产总额高于1亿元,不良贷款比例低于40%。

(四)信贷管理等级为D级的信用社,A、B、C级条件均不满足的信用社。

(五)动态调整。等级评定期间,各信用社在信贷管理中存在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上调、下调其信贷管理等级:

1、新账贷款不良率控制在2,以内的信用社可上调一个等级,超过5,的信用社下调一个等级, 超过8,的信用社直接列入D级信用社。

2、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案件,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3、越权操作的;

4、严重违反信贷规章制度的。

(六)相关指标说明:

不良贷款比例=不良贷款余额/各项贷款余额

新账不良贷款比例,新账不良贷款余额/新账贷款余额。

新账贷款是指信用社2003年1月1日后发放的新增贷款(不含2003年1月1日以前发放,2003年1月1日以后办理的展期、借新还旧、转换主体、重组等转化贷款)。

第四章 信贷业务授权条件

第十三条 联社根据信用社的信贷管理等级,综合考虑信用社的内部、外部条件后,分别制订和调整不同信贷业务的授权权限。

第十四条 内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因素:

(一)信用社的市场定位和客户结构;

(二)信用社资产规模、资产质量和盈利等整体状况;

(三)信用社信贷员和主要风险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及风险控制能力;

(四)信用社内控管理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外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因素:

(一)信用社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特点;

(二)信用社所在地区企业的经营特点和管理水平;

(三)信用社所在地区的社会信用环境;

(四)信用社所在地区的金融总量、同业状况和金融秩序。

第五章 信贷业务授权的范围

第十六条 信贷业务授权范围包括中长期贷款、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票据贴现业务、票据承兑业务、信用担保业务、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单户授信总量、个人小额贷款等信贷业务的审批权。联社应对不同业务品种按风险高低授予不同的审批权限。

第十七条 联社对信用社授予的审批权限为最高上限,原则上对单一客户发生的授权信贷业务金额不得超过最高上限,超过限额的须报联社审批。

第十八条 信用社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内部管理水平及风险控制能力对个人小额贷款、足额货币存单质押、提供100%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和贴现等低风险业务进行转授权。转授权必须遵循有限、公开原则,采用书面形式,上报联社备案。转授权不当时,联社可撤销原授权。

第十九条 联社对下列信贷业务不得授权予信用社:

(一)异地贷款(联社所在行政区域以外为异地);

(二)信用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除外);

(三)特殊行业贷款;

(四)具有贷款承诺性质的函件。

第六章 信贷业务授权管理

第二十条 联社应依据国家及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省联社有关信贷管理规定对信贷业务进行授权,授权应适当、明确,并采用书面形式,具体权限和额度通过文件等其他书面形式进行基本或特别授权。

第二十一条 信贷业务授权书是指授权机构制作的向被授权机构授予信贷业务经营管理权限的书面文件。授权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授权人全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被授权人全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

(三)授权范围;

(四)授权期限;

(五)对限制越权的规定及授权人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信用社有权在被授权的范围内自行审批信贷业务,但联社保留对信用社授权权限内信贷业务的否决权。

第二十三条 联社对信用社在授权权限内自行审批的业务建立备案制度,加强对信用社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信贷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联社指定一个部门专门负责本社信贷业务授权方面的法律事务。

第二十五条 联社将信贷业务授权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同时每年至少对授权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依据考核和检查结果对各信用社授权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建立授权监控报告制度和报备制度。各联社必须在每季末和年末对信贷授权的执行及风险情况进行监测或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每半年书面报省联社。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被授权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发生滥用权利、不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影响信用社信誉或造成经济损失,要追究被授权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被授权机构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开展业务活动,影响信用社信誉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要追究被授权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如授权不明确,被授权机构未经请示擅自开展业务活动,影响信用社信誉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要追究被授权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联社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实行两级法人体制的农村信用社参照本办法核定辖区信用社的贷款审批权限。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执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暂行)》(粤农信联发〔2005〕84号)同时废止。

附件:1、信贷业务授权书(格式)

2、2007年度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授权上限参考标准

附件1信贷业务授权书(格式)

授权人:

被授权人:

一、根据《 县(市)联社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授权人根据有关授权条件授予被授权人:

1、基本授权:

2、特别授权:

以上授权,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被授权人承诺,将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社的各项方针政策和信贷管理制度,遵守工作纪律,按照《 县(市)联社信贷

业务授权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严格控制信贷资产质量,做好

经营管理工作。

三、授权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调整被授权人的授权类别

及权限。

授权人印章: 被授权人印章:

授权人代表(签字) 被授权人责任人(签

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2007年度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授权上限参考标准

信用社信贷

经营管理等级 流动资金贷款 银行承兑 汇票贴现 个人消费贷款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抵质押 保证

A 500 300 500 100 30

B 300 200 500 100 30

C 200 100 300 50 20

D 100 50 200 50 10

注:1、开出承兑汇票、信用证开证、进口押汇业务的减免

保证金敞口部分参照流动资金贷款权限;

2、其它业务品种审批权限由各联社按各种信贷业务不同的

风险度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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