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主体利益分析
发布时间:2017-06-16 16: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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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主体利益分析作者:韩淑梅来源:《管理观察》2013年第27期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经营使用权的流转,是相关土地流转主体对各自利益进行预期分析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相关各主体的利益得到保障或得以改善时,农村土地流转才能够顺利进行。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供给主体主要包括政府和土地承包的农户;需求主体主要是土地集约化经营主体,包括投资主体和经营主体。
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过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目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供给主体主要包括政府和土地承包的农户,需求主体主要是土地集约化经营主体,包括投资主体和经营主体。
一、土地流转中供给主体的利益分析
1.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的主体利益分析
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的主体利益一方面得到了巩固,另一方面也遭受了损失。
首先,从现有存量利益角度分析,农村土地流转巩固了农民土地的现存利益。
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农村土地除了发挥最基本的农业生产功能之外,还发挥着农村社会保障的功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更加强化了土地的保障性质,对大部分农民来说,土地是其精神与物质的依靠。农民不但可以通过其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处分获取利益,而且可以凭借其获得国家为扶持农业发展所提供的各种补贴。
其次,从增量利益角度分析,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还可以给农民带来潜在利益的增长。一方面土地属于稀缺资源,流转过程中土地会持续增值;另一方面,土地流转后,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还可以给农民带来其他收入的增加。
尽管土地流转会使农民的利益增多,但同时农民也会因土地流转遭受利益损失,致使农民对土地流转失去积极性。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受到的利益损失。一是来源于现行法规不健全,根据现行法律,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只能向国家所有权流转。目前非农建设用地大多实行国家征用,没有就公益性、经营性等不同性质进行区分,征地与供地采用双轨制,征地沿用计划经济的强制办法,供地却采取市场经济的有偿出让,政府“以地生财”,对农民采取“一次性买断”。在这种由政府支配、政府决策的卖地与补偿格局中,农民虽然也得到一定数额的补偿费,但他们所得到的与他们在失去土地之后重新创业时所要面临的风险与“支出严重不对称”[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