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京啤酒: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2010年3月) 2010-03-02

发布时间:2011-08-27 15:59:37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各项内控和管理制度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所有资金往来均适用本制度。除第一条及本条规定外,本制度所称的公司均指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第三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的减少关联交易,在处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第四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当以公司在年初预计并公告的实际发生的真实交易为基础。第五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的交易时,除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外,还需依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且应当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履行相应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交易需要进行支付时,公司财务部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其它治理准则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策文件备案。第七条 公司在执行资金管理与使用制度中,涉及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的,应经公司财务总监审核同意,并报经公司董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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