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以及学杂费存取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1-01-07

(七)上海缤课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以及学杂费存取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一、 的与依据
为保障上海缤课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收取的学杂费主要用于培训教学活动, 受培训者和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本中心的办学资金和合法收益不受侵害,特 制定本规定。
二、
本《规定》所称“学杂费”是指:本培训中心向受培训者收取的学费、代办 (包括:教材费和活动费等),以及其他收取的与培训经营活动相关的办学经 (包括:向委托培训单位收取的委托培训费、向合作办学单位收取的联合办学 费,以及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获得的培训补贴经费等经费收入)。
本《规定》所称“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 培训中心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
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在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开设专门用于收缴 使用学杂费、户名为“上海缤课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学杂费专户”的专用账户。 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应与有关培训中心签订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指导和备案的
《与
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草签的管理协议》 (以下简称《管理协议》),并 依据《管理协议》对专用账户的学杂费缴存和使用实施管理。
本《规定》所称“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是指:经 认,符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要求, 承担培训中心专用账户业务, 相关要求对学杂费存款实施管理的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 杂费收取
培训中心收取学杂费,应向社会公开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办学事项,按 家规定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申报备案, 并列入招生简章。培训中心的“办学事 项”应包括:培训项目(班级)名称、办学形式及培训地点、培训课程内容、培 训时间及授课时数、授课师资、退费办法和其他相关事项等。
本培训中心应按培训课程收取学杂费。培训课程多次不参与的学员,不退还 杂费。培训中心不得以折扣优惠等任何理由,跨培训期限打包、捆绑预收学杂 费。

本培训中心收取学杂费,开具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通用统一发票; 学杂费全额缴存学杂费专用账户;以现金形式收取的学杂费,及时缴入专用账 户。
四、专用账户开设和使用 (一)
按规定选择一家开户银行开设学杂费专用账户, 学杂费资金全额存入本中心的专用账户。
本培训中心开设的学杂费专用账户,包括用于存取和使用本中心学杂费资金 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存取专用账户”)和用于存储本中心学杂费存款最低余 额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最低余额专用账户”)。
(二) 存取专用账户”的主要用途:
1 职员工薪酬、福利、培训进修和教师课酬经费;
2 学场所租赁和修缮、职业培训教学设施设备购置、租用和维修经费; 3 生宣传经费; 4 材等代办经费; 5 类税费;
6水电煤等公共事业费、行政性办公经费等;
7 机构依据《上海缤课教育培训学校培训计划书》,依法从办学盈余资 金中计提的办学投资收益(或合理回报)经费(计提时须向开户银行提供经相关 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财务会计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
8 杂费退费; 9 学所需其他经费;
10 培训中心应根据专用账户用途,按月(或按合同、协议)支取办学经费; 有关付款合同或协议,提供给开户银行备案。
(三) 培训中心的“最低余额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存储本机构学杂费存款 最低余额,由教育培训中心从本中心“存取专用账户”资金中转入。 专用账户”不开通对外支付结算功能。
1、按照规定职业培训中心“最低余额专用账户”中的学杂费存款最低余额, 应为培训机构上一会计年度(或学年度)学杂费收入总额的
10%且不少于人民
“最低余额 本培训中心所收取的

10万元;本培训中心,开办资金(或注册资金)为 100万元,学杂费存款最 低余额不少于开办资金的10%
2 本培训中心“最低余额专用账户”中的学杂费存款最低余额每年度调整 次。由本培训中心和开户银行,在每年度续签《管理协议》时,确认和调整本 年度的学杂费存款最低余额,并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3 本培训中心使用“最低余额专用账户”中的学杂费存款时,会提供相关 政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或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复印件。
五、 管理协议
本培训中心与开户银行,依据本《规定》协商签订《管理协议》 《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签约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二)
户和学杂费专用账户的账户名称、
(三) 学杂费缴存办法和资金用途;
(四) 专用账户管理和使用办法及其相关流程;
(五) 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的学杂费存款最低余额; (六) 办学风险警戒通报事宜; (七) 诚信承诺;
(八) 签约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等。 六、 办学风险处置
本培训中心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办学风险处置工作, 依法 置办学结余经费;密切保持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 配合做好办学风险处 置工作。
七、 开户银行的变更和专用账户的撤销
(一)本培训中心可根据需要,在《管理协议》到期时变更专用账户的开户 行。
本培训中心变更专用账户开户银行,提前30天告知原开户银行,并按本《规 定》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与新开户银行签订《管理协议》和开设新的专用账 户,并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本中心基本存款账账号、开户银行;

本培训中心在新设专用账户启用前,向原开户银行提交“撤销本机构原专用 账户”的书面申请,并依据银行业相关法规和本《规定》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同 应提供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的与新开户银行签订的 件。
本培训中心完成变更开户银行后,其原专用账户中的学杂费存款余额, 应全 转入变更后新设立的专用账户之中, 由新开户银行按本《规定》和《管理协议》 行使用和管理事宜。
(二) 培训中心依法申请终止办学,应依据银行业相关法规和本 《规定》, 向开户银行申请撤销本中心的专用账户。
培训中心申请撤销本机构专用账户时, 应向开户银行提交“撤销学杂费专用 户”的书面申请以及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确认的 “终止办学申请”等相关文件 料。
本培训中心申请终止办学,其专用账户中的学杂费存款,应依法优先用于维 受培训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本培训中心在完成终止办学各项善后事宜后, 其专用账户中的学杂费存款余 (含利息收益),应作为本中心的股东财产,依据法定程序处置。
(三)
训中心变更或撤销专用账户后,开户银行和培训中心应在 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本培15
《管理协议》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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