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参保状态变更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2021-04-10

长春市人员参保状态变更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2020-09-09 10:25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人员参保状态变更
1.续保:
1.1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1.2 进(出)编单原件(机关事业单位)
1.3 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需复印首页及本人页)灵活就业人员) 2.停保:
2.1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2.2 进(出)编单原件(机关事业单位)
2.3身份证复印件(灵活就业人员或失业人员)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业务办理



2.4失业证或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情况证明(复印件加盖复印单位公章)失业人员停保) 3.在职转退休:
3.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办理要件
3.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31机关(参公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

2干部退休审批表》或《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机关事业单位) 3.4 1《退休审批表》或2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资格审核表》《吉林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核定表》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或灵活就业)

3.5灵活就业人员无上述材料提供人事档案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3.5.1固定工人调配证



3.5.2原下乡知识青年计算连续工龄审批表3.5.3原始固定工人登记表3.5.4 2001 10 月以前所有的调整工资审批表 4.退保: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2.《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返还继承审核表》加盖公章3.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户口注销证明书或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离休干部需提供定点医院医保科提供的费用结清证明 5.若死亡人员的地点是国外,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要提供权威的翻译件 6.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死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和长春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试行(长府办发【201062 )规定:3.缴费年限:城镇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城镇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为男满 30 年,女满 25
2001 10 10 日前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政策依据
龄或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 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 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灵活就业人员续保:长春市行政区域内的具有劳动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之前有医疗保

服务对象
法人或自然

(灵活就业人员)
受理条件
险参保记录人员(不含城镇居 60 55 周岁,本人办理不能代办。
办理类型 办事流程 备注

承诺件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办理时限 7 个工作日
职工参保、停保、续保网上申报

长春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参保状态变更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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