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增值部分的会计处理
发布时间:2019-04-17 11:4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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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增值部分的会计处理
营业外支出资产评估减值科目,贷记有关资产类科目;对评估增值
的部分,不能把增值部分全部计入资本公积,而是应当把增值部分扣除
未来应缴所得税部分计入权益,借记有关资产类科目(增值部分),贷记
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贷记递延税款。这部分税款可据实逐年调
整或综合调整(期限不得超过 10 年),每年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借记递延税
款,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同时借记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
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从而体现企业资产的实际增加情况。
但在实际操作中,除某些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有一定的随
意性之外,不少企业对资产评估后的会计处理也不尽规范、正确,多延
用老的做法,一般在资产评估增值时全额增加资本公积,这样,既无法
真实反映企业改制后的资产情况,也造成了部分税收流失。如一家实施
股份制改制的企业,由某会计师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中一笔对资产评
估增值的处理就存在误差,印染专用技术一项,帐面价值 350 万元,评
估确认价值为 420 万元。会计处理误为:借:无形资产 70 万元,贷:
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 70 万元。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33%.正确
的会计处理应为:借:无形资产 70 万元,贷: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
准备 46 9 万元,贷:递延税款 23 1 万元。假设该企业按 10 年期综合调
整递延税款,则以后 10 年中每年做以下分录:借:递延税款 2 31 万
元,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 31 万元;借: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
备 4 69 万元,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4 69 万元。
为保证企业审计评估后资产的真实性,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 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中介机构在评估企业资产时要慎重,
要实事求是,不得随意扩大或减少企业资产。
2 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要扣除未来应缴企业所得税部分后进资本
公积,必须杜绝随意扩大资产额的情况。
3 对于折旧年限在 10 年以上的资产,递延税款必须据实逐年调
整,以体现资产在使用期内企业效益与税负的一致。
4 对于核销资产,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并入营业外支出
科目,不得从资本公积中减少,从而削减企业资产总额。
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制,其目的是为了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
要。但在改制过程中,如果只是为了达到规定的资产总额,而在资产评
估时不实事求是地增值资产或核销资产,这不仅无法准确地反映国有资
产的总额,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国有企业改革的正常发展,因而
有必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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