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司法制度的好处

发布时间:2019-05-09 22:55:43

美国司法制度的好处

篇一:美国的司法制度

club.china.com/什么是美国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一言以概之:陪审团审判!什么是陪审团审判制度的特点?一言以概之:外行领导内行!陪审团审判是英美法系最具特色的制度之一。它像英国普通法一样历史久远,其起源可以上溯到古代罗马法。

在当代美国司法体制中,陪审团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大陪审团,又称起诉陪审团,其角色大致相当于人民检察院。它通常由案发所在地区的23位普通公民组成,其职能并非裁定被告是否有罪,而是在法院正式立案之前,传唤与案件有关的人证和物证,决定对有争议性的重大案件是否应当立案起诉。一旦作出裁定,大陪审团就自动解散,由检察官接手办案。在拉链门案中,把克林顿折腾得灰头土脸、狼狈不堪,并裁决立案起诉的陪审团,就是这种大陪审团。

另一种是小陪审团,又称审判陪审团,其角色大致相当于人民法院。它通常由案发所在地区的12位普通公民组成,负责对刑事和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或民事侵权作出裁决。如果裁决无罪或不构成侵权,审判即告结束。如果裁定有罪或侵权成立,则由主持审判的法官依法量刑,作出正式司法判决。在球星辛普森涉嫌杀人案中,以检方呈庭证据漏洞百出为由,将这位橄榄球巨星无罪开释的陪审团,就是这种小陪审团。

陪审团制度在当代法治社会中的作用和价值,是一个颇具争议性的问题。反对者认为,由一帮外行组成的陪审团,竟然高居于职业法官之上,对重大法律问题做出最终裁决,这简直就是世界上最愚蠢的一种司法审判制度。

提出此类批评的人,正是一个不懂陪审团如何运作的法律外行。在美国司法制度中,陪审团认定事实问题,法官裁定法律问题,两者的分工和职能泾渭分明。这种制度设计之目的,恰恰在于排除陪审员的法律专业化倾向,使司法过程中的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有所区分。对于案件中的事实问题,比如在辛普森案中,出庭做证的警官是否撒了弥天大谎,检方呈庭的血迹和手套等证据是否能够令人信服地证明被告有罪,这类问题并未涉及复杂深奥、令人费解的法律和法理。一个从未受过任何法律训练的外行,凭借普通人的简单逻辑、社会经验和天地良心,完全可以得出自己的判断和结论。相比之下,对于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如警方违规搜查得到的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2000年总统大选中的选票之争,则由职业法官一锤定音。

建立陪审团制度的理论根据,就是任何权力都需要制约,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的基本原则。陪审团不仅仅是诉讼审判制度,而且是美国分权制衡体制中的一个重要权力机构。想当年,为了杜绝专制腐败,美国制宪先贤在制度设计上费尽心机。按照分权制衡的原则,国家权力被一分为三,即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由三个机构行使,同时又相互制衡。在三权分立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对司法权予以分立,将司法审判权再一分为二:一是事实认定权,二是法律适用权。陪审团行使事实认定权,法官行使法律适用权。陪审团作出的事实认定,法官不得轻易推翻;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职权,只是对上诉案件进行法律审查,而非事实审理,其作用仅在于监督下级法院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是否正确。在基层法院的诉讼审判中,法官只是陪审的裁判、司仪和量刑官。就此而言,将英文Jury译为陪审团,似乎有失其准确含义。实际上,陪审团是与检察官和法官分享司法大权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并非陪着法官审判的陪衬或摆设。

众所周知,实施宪政法治的关键和难点,并不在于立宪修宪和制订颁布法律,而在

于能否有一个秉公执法、廉洁独立的司法机构。否则,再好宪法和法律,也只是金玉其外,徒有其名。而陪审团制度在遏制司法腐败,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促进司法民主和提高公民素质,防止司法部门独断独行和主观片面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价值。

陪审团是遏制司法腐败的防护堤坝。陪审团成员一般在附近社区随机选出,而且就某一特定案件而选出,使案件利害关系人来不及引诱和贿赂陪审团成员。即使利害关系人企图贿赂陪审团,但由于陪审系12人组成,往往使当事人在贿赂成本很高的情况下望而却步。在某些重大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审理中,法官可以根据情况将陪审团与外界隔离,以避免陪审员受到外界的干扰。被隔离的陪审员通常住在指定的酒店,有警卫看守,未经法官许可,陪审员不得擅自离开住处。在隔离期间,陪审员不能看报、看电视等,以防受媒体影响。另外,行贿陪审团是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联邦重罪,最高刑罚高达15年。违法者一旦露出蛛丝马迹,大名鼎鼎的联邦调查局立刻介入案情,致使利害关系人心存顾忌,知难而退。

陪审团制度是司法公正的制度性保障。陪审团随机成立,随机解散,陪审员对案件判决的结果不负个人责任,没有持续的社会舆论压力。判决一旦做出,陪审员便消失在茫茫人海之中。陪审团制度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治,较好地体现民主的精神,最大限度地避免司法部门的关系学,减少对法官个人素质的过份依赖,避免法官独裁专断的负面影响。

时下中国流行的保证司法独立运作的呼声,仅仅是在企图限制司法系统外部的权力对司法运作的渗透与干扰,但根本没有从任何角度对司法内部的独断权力进行制约和限制。在中国现行司法体制下,司法部门及其司法官员与其他政府部门无论在人事上,还是财政上均存在着高度依存的关系,在缺乏有效的制度性保障的条件下,法官如何独立?法官又凭什么能独立?

陪审团制度是司法部门的避雷针和法官的护身盾。人们常常批评道,陪审团成员往往带有明显的种族、阶层或地域色彩,在一些有争议性的大案中倾向于放纵嫌犯,致使民主的审判偏离公正的方向。实际上,陪审团承担了司法过程中最令人困惑和头疼的责任,即在有争议性的重大案件中裁决被告是否有罪,从而大大减轻了法官的社会压力,维护了法官的权威和声望。在争议性诉讼中,经常会面临摸棱两可、难以确定的案情事实和责任的认定,陪审团集思广益,以集体智慧裁决事实问题,把法官从司法困境中解脱出来,超尘拔俗,扬长避短,集中精力处理自己所擅长的法律争议问题,而不被纷繁复杂的事实问题所纠缠。

像辛普森涉嫌杀妻案或罗德尼·金被殴案这类轰动一时、争议极大的司法案例,如果改由职业法官一锤定音,无论被告是否有罪,法官都将声名狼籍,遗臭万年,永世不得翻身。由陪审团承担事实任定责任,则使对司法部门心存怨恨者找不到攻击目标。陪审团虽然分割了法官的司法大权,但却使法官的护法神形像高大完美。

陪审团制度的最令人困惑之处在于,由12个未经法律训练、平均知识水准不高的外行人指手划脚,越俎代庖,对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或者民事侵权作出独立的判断,这种制度的合理性究竟在哪里?事实上,陪审团制度得以存在的前提,正在于相信普通百姓对案件中事实问题的判断并不依赖法律训练,至关重要的是公平的司法程序和人们的基本理性及生活经验。陪审员从涉案当事人所在社区选出,他们与当事人属于同样的人,更能够代表特定社区的流行价值观,因而对于案件是非曲直的判断和裁决较容易为一般人所接受。

美国司法制度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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