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文处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2-12-08 08:28:30


公司公文处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为切实做好公文处理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指公司所属各部门,在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企业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安全。
第六条公文处理必须坚持统一管理的原则。公司公文处理由综合管理部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督办、归档和销毁;各部门公文处理应指定专人负责统一管理。
第七条公文处理机构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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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综合管理部是公司董事会、行政公文处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并负责指导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
(二)综合管理部指定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各部门也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公文处理。
第八条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主要负责人要模范遵守本规定并加强对本部门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九条常用公文种类有: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单位不适应的决定事项。
(三)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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