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第58号令
发布时间:2012-01-12 11:3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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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第58号令 |
2008-1-16 19:54:00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5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5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五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 第一条 根据《价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企业实行提价申报;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
附件 调价备案商品及服务种类目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