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及涉毒次生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0-04-15 22:56:47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省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利惠青、蔡映堂、邬林泉结伙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利惠青、蔡映堂伙同他人出资租赁包房,负责经营管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二人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邬林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三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娱乐场所容留他人吸毒,人数众多,可酌情从重处罚。蔡映堂、邬林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利惠青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利惠青、蔡映堂和邬林泉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一年八个月和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1万元和3000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上述裁判已于2017年2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聚众吸毒是当前毒品滥用面较为突出的一种现象。娱乐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为招揽生意而容留他人吸毒的案件时有发生,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利益而将娱乐场所专门用于容留他人吸毒甚至聚众吸毒,犯罪性质较一般的容留吸毒行为更为重。本案就是一起利用娱乐场所容留他人吸毒以牟取非法利益的案例。被告人利惠青等人为容留他人吸毒赚取利润而租赁KTV的2间包房,安排人员为吸毒者提供服务,容留行为持续时间长,案发时一次性容留十余人吸毒,犯罪情节恶劣。人民法院根据利惠青等人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依法判处了刑罚。

    案例9

    福平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

    ——非法生产邻氯苯基环戊酮,情节特别重,依法惩处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福平,男,汉族,1965年11月22日出生,无业。2005年11月15日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2014年1月23日因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2015年1月24日刑满释放。

    2016年5月,被告人福平与某(另案处理)共谋生产邻氯苯基环戊酮(以下简称邻酮),商定由某提供资金,福平负责联系工厂、组织人员。同年6月,福平选定省市一生化公司车间作为生产邻酮的地点,并安排某某(另案处理)做技术员。某向某某支付10万元定金,并安排蔡某某、某某参与生产邻酮。至同年7月25日被查获时,福平等人利用该公司设备、人员生产邻酮4批次,共计231.5千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省建湖县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福平违反规定,非法生产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邻酮,情节特别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福平参与共谋非法生产制毒物品,选定生产场所,纠集、指挥他人进行生产,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指挥和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福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又犯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福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上述裁判已于2017年1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随着国制造甲基苯丙胺、氯胺酮等合成毒品犯罪案件的增长,作为制造合成毒品原料的麻黄碱、羟亚胺、邻酮等制毒物品流入非法渠道被用于制造毒品的形势较为峻。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案件频发。为从源头上遏制制毒物品犯罪,在立法、司法层面均加大了对制毒物品犯罪的打击力度。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完善了制毒物品犯罪的规定,增加了非法生产、运输制毒物品罪,并提高了法定刑。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调了制毒物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非法生产邻酮的案件。邻酮是生产羟亚胺的原料,而羟亚胺又可用于制造毒品氯胺酮。被告人福平明知邻酮属于被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为牟取暴利伙同他人非法进行生产,至案发时产量达230余千克,属于情节特别重,应当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人民法院根据福平犯罪的事实及具体情节,依法对其判处了刑罚。

    案例10

    沛生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并连续冲撞,系累犯,投案自首,依法惩处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沛生,男,汉族,1979年8月31日出生,农民。2014年9月30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5年9月18日刑满释放。

    2016年2月2日12时,被告人沛生吸毒后驾车在省市番禺区亚运大道超速行驶。其闯红灯直行时,与一辆马自达轿车发生碰撞。沛生驾车逃离现场,途中又接连与4辆汽车及1辆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乘坐三轮摩托车的某某、罗某某等6人受伤,多车损坏,其中某某、罗某某均受重伤。事发后沛生留在现场,后被到场的公安人员抓获。经交警部门认定,沛生承担连续发生的多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沛生血样中检出甲基苯丙胺、苯丙胺成分。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省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一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沛生吸毒后驾车违章行驶,肇事后逃离途中又与多车相撞,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沛生的行为致2人重伤、多车损坏,犯罪后果重,应依法惩处。沛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又犯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沛生作案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沛生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上述裁判已于2017年4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毒品多具有兴奋、致幻作用,吸食后会产生感知错位、注意力无法集中、幻视幻听等症状。因此,吸毒后驾驶机动车极易因上述症状而肇事肇祸,造成重危害后果。本案就是一起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造成重后果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沛生吸食毒品后驾车在市区超速行驶并闯红灯,说明吸毒已导致其驾驶能力异常。在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后,沛生驾车逃离现场,途中又连续撞击多辆汽车和三轮摩托车,造成2人重伤、多车损坏的重后果。人民法院根据沛生犯罪的事实、性质及其投案自首、又系累犯等具体情节,依法判处刑罚,较好地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毒品犯罪及涉毒次生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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