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普通高中办学标准

发布时间:2019-09-08 02:40:08

辽宁省普通高中办学标准

        为规范我省普通高中建设,促进优质发展,提高办学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  普通高中的设立或撤消,必须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开办时要领取办学许可证。

        第二条  全日制普通高中学制为三年。

        第三条  学校规模一般为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学生数45人,特色高中和少数民族高中规模可适当减小。

        第四条  学校选址必须符合国家《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  学校必须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用地面积和校舍,校舍建筑要符合国家标准,并办理有土地使用证和校舍产权证书。每生校园占地面积为40平方米。每生平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住房)不少于16平方米,绿化面积每生不少于1平方米。

        第六条  学校的教学及辅助用房、行政管理用房、生活服务用房,按教育部、建设部和国家发改委颁布的《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配置和建设。新建学校按标准上限配置和建设,现有学校未达标准的,应改造到符合标准。

        第七条  学校教育技术装备依照《辽宁省普通高中教育技术装备管理细则》《辽宁省普通高中教育技术装备规范》《辽宁省普通高中教育技术装备标准》执行(全文另发)。

        第八条  学校要加强教育信息化建设,学校建有网站并实现班班通;计算机配备生机比达到61,师机比达到11

        第九条  学校要有足够的体育运动设施,要有400环形跑道田径标准场地,要有1000平方米以上的体育馆,体育器材配备符合《辽宁省中小学校体育卫生条件基本标准》;要按600人一套的标准配备《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器材,设立专用体质测试室。

        第十条  校园规划按教学区、运动区、生活区合理布局,环境体现教育性,校舍光线充足,通风良好;绿化覆盖率不少于校园占地面积的30%;道路畅通,坚实平整,消防车能通达每幢建筑物;消防、供水、排水、供变电、保卫等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  学校的教师要按国家要求全部达高中教师任职资格,各学科教师按国家颁布的课程标准规定的所有学科配齐,每个学科至少有一名具有高级职称的骨干教师。加强通用技术、信息技术等新课程专任教师的配备,支撑高中课改的深入进行。

        第十二条  校长符合任职资格,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办学单位聘任,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学校必须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教育方针,遵照国家法规,制订办学章程,建立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国家颁布的普通高中课程标准,使用经国家审定的教材,不乱发教辅材料。

        第十四条  学校要确立以学生全面发展为本的教学观,按照《辽宁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工作方案》要求,更新教育观念,推进课程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第十五条  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建立校务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和管理档案。实行目标管理及校长负责制。

        第十六条  加强和改进学校的德育工作,切实落实德育的首要地位。强化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理想前途教育和价值观教育,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

        第十七条  加强学校校园文化建设,努力营造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

        第十八条  学校要重视安全教育和综合治理工作,组织机构健全,规章制度明确,责任清楚,措施到位。

        第十九条  学校应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非政府开办的学校应设立董事会管理学校经费。

辽宁省普通高中办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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