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学生申请学士学位条件
发布时间:2016-10-25 15:33:21
发布时间:2016-10-25 15:33:21
中国民航大学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暂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天津市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和《中国民航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结合我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符合细则第二条者均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规和校规校纪; 2、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与教学环节,符合毕业条件且成绩总平达到70分(含70分)以上; 3、通过天津市学位办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 4、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成绩达到优良。 第三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学习期间,有明显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说服教育,仍然坚持不改者; 2、在学习期间,有违法乱纪、道德败坏、品质恶劣等行为,受过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 3、经确认考试作弊者。 第四条:授予学士学位的报批手续: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在申请毕业时,本人须在当年规定的日期内提出学位申请,并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附相关材料(毕业证复印件、学位英语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超过规定日期申请的,学校不再受理,视为自动放弃,责任自负。 2、开放教育学院学士学位分委会依据细则第二条、第三条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要求的,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并上报天津市学位办审批、备案。 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位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申请学位,按规定须交纳学位申请费用。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自二○○四年一月起执行,解释权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中国民航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四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