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学生申请学士学位条件

发布时间:2016-10-25 15:33:21

中国民航大学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暂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天津市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和《中国民航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结合我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符合细则第二条者均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规和校规校纪;
2、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与教学环节,符合毕业条件且成绩总平达到70(70)以上;
3、通过天津市学位办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
4、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成绩达到优良。
第三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学习期间,有明显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说服教育,仍然坚持不改者;
2、在学习期间,有违法乱纪、道德败坏、品质恶劣等行为,受过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
3、经确认考试作弊者。
第四条:授予学士学位的报批手续: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在申请毕业时,本人须在当年规定的日期内提出学位申请,并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附相关材料(毕业证复印件、学位英语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超过规定日期申请的,学校不再受理,视为自动放弃,责任自负。
2、开放教育学院学士学位分委会依据细则第二条、第三条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要求的,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并上报天津市学位办审批、备案。
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位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申请学位,按规定须交纳学位申请费用。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自二○○四年一月起执行,解释权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中国民航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四年一月五日

自考学生申请学士学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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