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模板】

发布时间:2022-12-04 06:36:23

潍坊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实验室工作是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学校教学水平、科研水平和现代化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第三条实验室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水平,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第四条实验室建设要根据教学、科研任务的需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确定实验室的建设规模;要勤俭办学,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逐步用现代化技术和仪器设备装备实验室,提高教学、科研水平;要充分发挥现有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提高学校投资效益。第二章实验室任务第五条在实验教学过程中,根据学校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按计划准备和开出实验课。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第六条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切实加强学生实验技
能的训练。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帮助学生掌握科学实验的方法,养成科学态度,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第七条实验室要注意吸收科技和教学的新成果,不断充实、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增开新的实验项目,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创造条件对学生开放。第八条实验室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在保证实验教学的前提下,尽量为科研人员提供条件。第九条实验室应注意实验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发挥先进技术和仪器设备的潜力,努力提高利用率。开展实验室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最大满足教学和科研的需要。第十条实验用的仪器设备要根据国家计量标准定期校验,以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第十一条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技术和设备条件,积极进行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开展校际交流与校内协作。收费标准由学校统一规定。第十二条积极贯彻实施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实验教学工作的需要,加强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和自觉性,有效地完成本职工作。第三章实验室建设第十三条根据学校学科建设的实际情况及教学和科研的需要,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明确、稳定的学科方向和饱满的教学、科研或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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