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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我受原告葛某某的委托,担任葛某某诉诉蚌埠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接到本案后我仔细查阅了有关材料,收集了相关证据,听取了被代理人的意见,参加了今天的法庭调查,比较分明地掌握了本案的全部情况。现根据现实和法律宣布如下代理看法,供法官参考。被告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认为合同中约定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和调解时,可向蚌埠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时原告与被告的纠纷问工程纠纷,国家在工地上设有监理部门,而原告没有通过这些前置程序就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认为,被告的观点没有法律依据,
1、该条款无效,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可以约定管辖,但是不得违反一般管辖的强制性规定,上述条款约定为蚌埠市法院,违反了法院一般管辖的规定,约定法院不明确;
2、该纠纷为工程纠纷,不属于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3、监理部门只是国家设立的监督和管理工程施工的部门,不是去法院起诉的前置程序。因此,被告的观点是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一、关于被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问题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脚手架合同书中,甲方明确写明为:蚌埠市某某建安公司某某农机机电综合楼项目部,在合同最后落款处,有项目

部负责人王某某的签字,以及某某公司的盖章,而租赁合同为脚手架合同的补充协议,因此,被告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被告称其与王某某之间为承包关系,但是既没有书面合同也没有其他证据来证明其之间是承包关系,而双方只是口头上互相承认其之间为承包关系,原告认为被告的说法完全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1、原告在与王某某签订合同时,王某某系被告公司某某农机机电综合楼项目部负责人,王某某代表被告与原告签订合同,并有被告的盖章,因此,原告与被告是脚手架合同及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2被告没有任何证据来证明其与王某某之间的关系为承包关系,仅仅是双方口头上的认可,而王某某就是被告公司员工,不具有可信度;
3、王某某在之前的一份举证质证意见中明确承认其与被告之间为挂靠关系,在开庭时经被告的多次暗示,才表示之前说的不算数,将其与被告之间的关系临时改变为承包关系。综上,王某某为被告某某农机机电综合楼项目部负责人,其行为代表着被告的意愿,因此被告是本案适格的当事人,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二、关于被告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的问题
蚌埠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应该为其某某农机机电综合楼项目部负责人王某某的代表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1被告与原告签订的脚手架合同及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合同是双方皆在真实意思的基础上自愿签订的,按照脚手架合同书的第3页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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