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营改增”税改对于我国交通运输业的影响
发布时间:2017-06-04 21: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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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营改增”税改对于我国交通运输业的影响作者:牟娇丽来源:《商情》2013年第30期
[摘要]
自2012年 1月 1日起,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本文结合上海市营业税改革试点办法,通过该试点对交通运输业税收征纳的影响,分析该行业“营改增”的主要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可行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
营业税改革试点;交通运输业;影响;建议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同时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一)试点行业范围: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目前,试点范围暂不包括缴纳营业税的以下行业:铁路运输、建筑业、邮电通信业、金融业、销售不动产等行业,以及餐饮、娱乐等服务业。
(二)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连续 12 个月内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超过 500 万元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的单位和个人为小规模纳税人。但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也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按有关条件,可以申请资格认定,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新增两档税率11% 和6%
交通运输业服务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税率为11%;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适用税率为 6%;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适用基本税率17%。其他档次税率,与现行增值税税率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