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MBA论文工作手册

发布时间:2018-11-23 14:56:46

前言

学位论文是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学生综合运用知识能力的锻炼和考核,也是能力培养的一个重要环节。为规范学位论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四川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2007版)》特制定本手册。

该手册主要供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和相关教学管理人员使用。内容包括论文选题、论文撰写、学位申请等论文工作主要环节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本手册的最终解释权归四川大学MBA教学指导委员会所有。

文中出现的MBA缩写,均指工商管理硕士。

对本手册未涉及到的其他论文工作规定,按照学校及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由于时间和条件的限制,疏漏错误之处在所难免,敬请提出宝贵意见。

四川大学MBA教育中心

20087

四川大学MBA学位论文工作流程

1 论文工作流程图

2. 流程说明

2、流程说明

2.1 选择论文指导教师

时间:每年的6月、12月中下旬分别举行次选择论文指导教师的工作。

对象:每年6月份针对上一年度春季各班和秋季入学脱产班MBA学生;每年12月份针对上一年度秋季入学的非脱产班MBA

方式:论文指导教师MBA学生双向选择后,由各方向组或学院统一协调

规定:学生填写个人信息及拟选导师后,导师按照每学期每班指导学生不能超过一定人数的原则,选择愿意指导的学生。指导教师一旦确定,不再更改。学生论文的研究内容应与主修方向保持一致。

2.2 论文开题报告

时间:每年的3月、9月中旬左右分别举行次论文开题报告工作。

对象:3月份的开题报告针对上一年12月份选择了指导教师的MBA学生;9月份的开题报告针对当年6月份选择了指导教师的MBA学生。以往未参加开题报告的 MBA学生经导师同意后,可参加其中任何一次开题报告。

方式: MBA学位论文开题报告采用通信评审方式进行。

其他:详见有关具体规定。

2.3 论文撰写

时间:开题报告通过后至毕业最后期限,但是论文撰写工作至少有半年的时间。

其他:详见有关具体规定

2.4 提交论文中期检查表

时间:开题报告通过后的三个月内。

其他:详见有关具体规定。

2.5学位申请

时间:每年的3月、9月上旬左右。

规定:要求经论文指导教师同意。

2.6资格审查

时间:每年的3-4月、9-10月。

内容:培养计划是否完成、费用是否完清、学习年限是否符合规定。

2.7论文评审

时间:每年的4月下旬、10月下旬左右。

形式:校外专家和校内专家匿名评审。

其他:详见有关具体规定。

2.8 论文答辩

时间:每年的5月中旬、11中旬左右。

形式:个人单独答辩,并以公开方式进行

其他:详见有关具体规定。

2.9 审批学位

时间:每年的6月中旬、12月下旬左右。

形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校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四川大学MBA学位论文指导教师遴选条件和职责

为了做好MBA的培养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和全国MBA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MBA教育的实际,特制定指导教师遴选细则和指导教师职责。

一、遴选条件

1、具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

2、退休前具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退休后仍为MBA学生授课的退休教师;

3、原具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已超出学校规定年龄的,但仍为MBA学生授课的教师;

对于院内教师,符合以上条件之一,可作为MBA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对于院外教师,若符合第1条,可申请作为MBA学位论文指导教师。

二、职责

1MBA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应积极参与MBA专业方向介绍会,详细介绍本专业培养特色和研究方向。

2、指导教师负责工商管理硕士(MBA)研究生学位论文的选题,审核开题报告和中期报告,指导学位论文撰写以及学位申请等方面的工作。

3、指导教师负责定期检查学生论文进展情况,审阅和修改学位论文,以保证论文达到MBA论文质量要求。

4、指导教师负责指导MBA学生论文答辩前准备工作。

5、指导教师负责指导的MBA学生通过论文答辩且获得学位, 或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学业后,则结束指导工作。

三、MBA学位论文指导教师选择办法

论文指导教师采用双向选择办法确定。首先由学生填写《四川大学工商管理硕士(MBA)研究生选择论文指导教师登记表》和《MBA学位论文初步设想》,导师选择愿意指导的学生,经各方向组或学院统一协调确定,并报MBA教育中心备案。

四、MBA学位论文指导酬金

MBA学位论文指导酬金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MBA学生获得学位后,由学院统一将酬金发放给指导教师。


四川大学MBA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相关规定

一、开题报告工作流程

二、选题要求

1、鉴于工商管理学科的性质及我校实际情况,我校MBA论文研究方向暂定为: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金融投资与财务管理、新创业务、项目管理、其它自设方向。

2MBA学位论文选题,主要体现以下几方面:(1赢利及非赢利性机构的微观管理问题,包括企业方式运作的政府部门的微观管理问题;(2)鼓励实操性;(3)允许应用研究性论文;(4)鼓励专业化发展,如市场营销、HRM、金融与财务、项目管理、新创业务管理、战略管理、运营管理等。

三、开题报告

1、选题方向确定后,MBA学生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之下,制定学位论文工作计划。学位论文的工作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一年。

2MBA学生应围绕选题方向,安排实习、开展调查研究和资料收集工作。

3MBA学生最迟应在论文参加答辩前6个月提交《四川大学工商管理硕士(MBA)研究生论文开题报告》。开题报告应确定论文类型(学位论文类别分为五种:管理方案设计、管理问题诊断报告、应用研究性论文、调研报告、案例编写)、论文题目;说明该课题的目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指出研究设计、预期结果;并提出所需条件和完成时间;细化到三级目录的论文纲要。

MBA教学方向组负责组织开题报告评审,通过开题报告评审的学生方可进入论文正式写作阶段。未通过开题报告评审的学生将不能进入开题报告的后续阶段。

四、开题报告格式

四川大学

MBA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 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川大学研究生院

五、开题报告评审表

四川大学MBA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四川大学MBA学位论文中期报告相关规定

根据MBA学位论文工作的要求,学生自开题报告评审通过后的第3个月须提交论文中期报告。

一、论文中期报告具体要求如下:

1、论文工作已按照开题报告中预定的设计方案和进度安排进行,论文至少已完成三分之二的初稿工作量;对于应用研究性论文已完成文献综述;

2、学生自我总结中需写明:论文进度计划完成情况,已取得的成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接下来的进度计划;

3、提交论文中期报告时,需同时提交附件:学位论文提纲(细化到三级标题);已取得成果的支撑材料

4、《MBA学位论文中期报告》须由导师审核并签字;

5MBA学生的中期进度报告导师审核未通过或未按时提交,则不得参加当期答辩

二、中期报告格式

MBA学位论文工作中期报告


四川大学MBA学位论文基础标准和各类别论文体例指引


四川大学MBA学位论文格式体例

一、MBA学位论文构成部分

MBA学位论文一般由十个部分组成,依次为:1、外封面;2、内封面;3中文摘要; 4英文摘要;5目录;6正文; 7参考文献;8附录 9致谢;10 论文声明与论文使用授权说明,由指导教师和学生同时签名有效;11、封底。

二、MBA学位论文格式要求

1、页眉和页脚标注

论文页码从正文部分开始至参考文献为止,用小五号宋体阿拉伯数字连续编码,页码位于页脚居中。

中文封面、致谢、论文声明与论文使用授权说明不编入页码。

中文摘要、英文摘要、目录用小五号宋体小罗马数字连续编码,页码位于页脚居中。

页眉内容为“四川大学工商管理硕士(MBA)学位论文”,字体为宋体小五号字,居中。

2、名词术语

科技名词术语及设备、元件的名称,应采用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中规定的术语或名称。标准中未规定的术语要采用行业通用术语或名称。全文名词术语必须统一。特殊名词或新名词应在适当位置加以说明或注解。

采用英语缩写词时, 除本行业广泛应用的通用缩写词外,文中第一次出现的缩写词应该用括号注明英文全称。

3、物理量名称、符号与计量单位

文中所用的物理量、符号与单位一律采用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及国家标准《量和单位》(GB31003102)。

4、图、表及其附注

图须紧跟正文,图应具有“自明性”,即只看图题和图例,不阅读正文就可理解。图序一律采用阿拉伯数字分章编号,第3章第2个图的图序为“图3.2。图的名称用黑体五号字,加粗,居中。图的正文内容用宋体五号字。

表须紧跟正文,表序一律采用阿拉伯数字分章编号,如第3章第1个表的表序表示为“表3.1”。 表的名称用黑体五号字,加粗,居中。表的正文内容用宋体五号字。

3.1 19971999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和人均财政收入的基尼系数

单位:万元

图、表中若有附注时,“注”写在图、表的下方,宋体10.5pt居左,单倍行距,段前6磅,段后6磅。具体内容,宋体10.5pt,单倍行距,段前0磅,段后0磅。


4.1 19931998年中国贫富地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的差异

1) 富裕地区包括东部11 个省份: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和海南。

2) 贫穷地区包括西部11 个省份:新疆、甘肃、青海、宁夏、内蒙古、陕西、四川、云南、 广西、贵州和西藏。

5、公式

公式居中,序号顶右。如第2章第1个公式表示为“(2.1)”。

6、注释与参考文献

1 注释

需要加注释的情况:直接引用文献原文、引用文献的大意、引用文献的观点和数据。

注释采用脚注方式,即在本页末加注。字体为宋体小五号,格式同参考文献格式(见下文),要求细化到页码。

为与参考文献的序号相区别,序号用[1] [2]……。

每页注释序号均从1开始,不与前文的注释连续编号。

2)文末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是论文写作时参考的文献,置于正文的末尾。若在正文中加以标注的文献,必须出现在文末参考文献中。参考文献按照先中文,再英文,分别按字母排序。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放在“[ ]”号内。每一条参考文献条目以下角圆点“.”结束。

文献的作者不超过3位时,全部列出;超过3位时,只列前3位,后面加“等”字或相应的外文;作者姓名之间用“,”分开。建议根据《中国高校自然科学学报编排规范》的要求书写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题目用宋体小三号字,居中。正文内容用宋体10.5磅(英文用Times New Roman10.5磅),行距16磅,段前段后0

几种主要参考文献著录表的格式为:

例如:

参考文献

[1] 陈建军,车建文,陈勇.具有频率和振型概率约束的工程结构动力优化设计. 计算力学学报,2001Vol.181:74-80

[2] 陈景润.组合数学. 郑州:河南科学技术出版社,1985

[3] 丁光莹.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非线性反应分析的随机模拟分析:[博士学位论文] .上海:同济大学土木工程学院,2001

[4] 丁义明,方福康,范文涛.离散动力系统的密度演化方法. 见:许国志主编.系统科学与工程研究. 上海: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00:62-77

[5]金善宝.情报信息是建设现代文明的一大支柱.光明日报,19930205(3) .

(注:如果月或日到达两位数,则前面不加“0,直接标明月或日数。)

[6] 吕西林,金国芳,吴晓涵.钢筋混凝土结构非线性有限元理论与应用.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1997

[7] Elishakoff I., Ren Y. J. & Shinozuka M, Variational principles developed for and applied to analysis of stochastic beams. Journal of Engineering Mechanics, 1996,Vol.122 (6): 559565

[8] Mark W. McElroy. Double-Loop Knowledge Management

http://www.learning-org.com/docs/McElroyDLKMv3.pdf.

……

7、附录

附录A ×××××

有些材料编入文章主体会有损于编排的条理性和逻辑性,或有碍于文章结构的紧凑和突出主题思想等,可将这些材料作为附录编排于全文的末尾。

附录的序号用ABC…系列,如附录A,附录B…。附录中的公式、图和表的编号分别用A1A2…系列;图A1,图A2…系列;表A1,表A2…系列。每个附录应有标题。

8、论文声明与论文使用授权说明

《论文声明》

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据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获得四川大学或其它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己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谢意。

学生签名: 导师签名:

《关于论文使用授权的说明》

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四川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磁盘,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四川大学可以将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汇编学位论文。(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应遵守此规定)

学生签名: 导师签名:

9、致谢

致谢

逾尺的札记和研究纪录凝聚成这么薄薄的一本,高兴和欣慰之余,不禁感慨系之。记得鲁迅在一篇文章里写道:“人类的奋战前行的历史,正如煤的形成,当时用大量的木材,结果却只是一小块”。倘若这一小块有点意义的话,则是我读书生活的最好纪念,也令我对于即将迈入的新生活更加充满信心。

回想读书生活,已经整整二十个年头。进入四川大学以来,深深醉心于一流学府的大家风范。名师巨擘,各具特点;中西融合,文质相顾。处如此佳境以陶铸自我,实乃人生幸事。

……

20065

10、目录与论文层次结构

目录

1 引言

1.1 四川电信宽带接入业务的外部环境

1.1.1 宽带接入业务一般环境分析

7 结论与展望

7.1 结论

7.2 展望

11、摘要

1)摘要应概括地反映出论文的主要内容,包括选题目的、研究方

法、研究成果和结论,要突出论文的创造性成果。中文摘要力求语言精炼准确,外文摘要以反映中文摘要内容为限。建议中文摘要1000字以内。摘要中不要出现图片、图表、表格或其他插图材料,尽量用纯文字叙述。关键词一般35个。

2)论文摘要严格按打印格式的字型字号,如题目用小二号宋体居中,专业用小四号宋体居中,“研究生”和“指导教师”用小四号黑体,研究生姓名和指导教师姓名用小四号楷体,“摘要”两个字用四号黑体,居中。正文用小四号宋体,“关键词”三个字用小四号黑体,词与词之间空两个汉字符。(标题上空二行,标题与专业之间空一行,专业与姓名之间空一行,姓名与“摘要”空一行,“摘要”与正文空一行,正文与关键词空两行

3)英文摘要要求同中文摘要。


例:

基于人工神经网络智能监测理论的研究

专业

研究生 指导教师

刀具故障的在线监测理论和技术是现代切削加工技术中的重要研究课题之一,对于先进制造技术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本文主要对人工神经网络技术在非线性映射,模式分类和智能监测中的应用,光纤传感在线监测深加工刀具故障系统等做了深入研究。

……

最后,建立了深孔加工刀具故障的智能系统,对钻头破损,切削堵塞和钻头急剧磨损进行了测试,表明该系统能够适应智能监测的要求。

关键词:神经网络 光纤传感 动态信号


12、论文封面

四川大学

工商管理硕士(MBA)学位论文

完成日期

授予学位日期


13、论文排版与用纸

论文统一用Word软件排版,纸张使用A4(210×297mm80g)标准大小的白纸双面打印装订。外封面和封底统一由MBA教育中心提供。

14、论文正文

正文用小四宋,行距20,一级标题用小三黑体,二级标题用四号黑体,三级标题用小四号黑体,均靠左边顶排;各章之间要分页;标题与标题不空行,标题与上段正文之间空一行;图、表和正文之间空一行,图、表名用五号黑体,图表内容用五号宋体。页面设置中页边距为:上边距2.5cm,下边距2.5cm,左边距2.8cm,右边距2.6cm。页面设置中版式为:页眉距边界1.5cm,页脚距边界1.75cm

示例:

四川大学工商管理硕士MBA学位论文

此框仅表示版心大小,打印时切勿画上


四川大学MBA学位论文评阅规定

一、MBA学位论文评阅办法

1MBA学位论文评审采用匿名评审方式进行。

2MBA论文由两名(校内校外各一名)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3MBA论文评阅采用100分值制,70分及以上为合格,即认为已达到MBA学位论文水平。

4、所有评分进行四舍五入处理,应为整数。

二、MBA学位论文评阅标准

四川大学MBA学位论文评阅意见表

*请在括号内打“√”

四川大学MBA学位论文复评相关规定

一、MBA学位论文复评办法

首次未通过专家评审的MBA学位论文,若满足复评条件,学生可申请进入复评程序,但只有一次复评机会。

1、复评条件

凡有下列两种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进行复评。

(1) 评阅人中有一名专家对学位论文评价意见认为未达到MBA学位论文水平,且评分值低于70分,但又高于65(65),不同意提交答辩的;

(2) 评阅人中有一名专家对学位论文评价意见认为未达到MBA学位论文水平,且评分值低于65分,不同意提交答辩,但另外一名专家对学位论文评价意见认为达到MBA学位论文要求,其评分值在80(80)以上的。

3)属于其他情况的,不能申请复评。

2、复评程序

学生先提出书面申请,陈述理由,然后由校MBA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复评申请进行审议,确认理由充分,再聘请一位专家复评(原持否定意见的评审专家为校外的,即请校外专家复评,原持否定意见的评审专家为校内的,即请校内专家复评)。复评后专家评分值高于70(70),可参加本期答辩;专家评分值低于70分,则不能参加本期答辩。学生必须根据评阅人的意见做修改工作,只能参加下一期论文答辩。(注:复评费用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由学生自理。)


、复评申请表

四川大学MBA学位论文复评

申请人签名:

四川大学MBA学位论文答辩相关规定

一、MBA学位申请程序

不满足条件

未通过

通过 满足条件

未通过

通过

三、MBA学位论文答辩注意事项

1、答辩委员会注意事项

1)答辩委员应准时进入答辩会场,不得迟到或早退。

2)在答辩过程中,不得接打手机,不能频繁出入答辩会场处理与答辩无关事宜。

3)答辩委员应事先准备好所提问题。在提问时,每位答辩委员向每位答辩工商管理硕士(MBA)研究生提出的问题一般不超过3个。

4)所有学生答辩完毕后,答辩会休会,由答辩委员会举行秘密会议,主要议程:

1) 评议论文水平及答辩情况;

2) 进行表决与评分,填写《四川大学工商管理硕士(MBA)学位论文评分表》。表决用无记名方式进行,答辩委员分别对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MBA学位行使表决权。

3) 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决议应包括下述内容:

①对选题背景及意义的评语;

②对论文研究内容的评语;

③对论文水平的评语;

④对论文写作的评语;

⑤对论文答辩情况的评语;

⑥答辩委员投票表决结果与具体得票情况;

⑦《答辩委员会决议》的措辞应当与投票和评分成绩相符合。

5)在填写《四川大学工商管理硕士(MBA)学位论文评分表》时,应注意评分与投票结果的一致性,即投通过票的MBA学位论文,评分值应在70(70)以上,投不通过票与弃权票的MBA学位论文,评分值应在70分以下。

6)答辩委员会主席应对投票结果进行复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必须“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对于五人组成的答辩委员会,应有4票以上(4)通过,该工商管理硕士(MBA)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才能通过答辩。

7)论文通过与否,以答辩委员会投票结果作为唯一依据。

8)凡没有通过答辩的论文,答辩委员会应当用文字方式向MBA研究生说明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修改意见,并填写《四川大学工商管理硕士(MBA)学位论文未通过意见反馈表》,一式三份(其中复印件二份)MBA教育中心保留原件,复印件分别反馈给MBA研究生和论文指导教师。

9)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对学生论文的评语和表决结果与具体得票情况。

2、答辩秘书注意事项

1)答辩委员会秘书在答辩委员会主席的领导下,协助组织答辩工作具体事宜。

2)事先在《四川大学工商管理硕士(MBA)学位论文评分表》上填写好MBA研究生学号、论文题目等项内容。

3)作好答辩记录,统计答辩表决票及答辩评分,起草论文评语初稿。在《四川大学工商管理硕土(MBA)学位申请书》中填写答辩委员会决议和答辩记录。

4)其他MBA教育中心交办的事项。如让MBA研究生补填《四川大学工商管理硕土(MBA)学位申请书》中漏项,补交照片等。

3、参加答辩的MBA研究生注意事项

1)参加答辩的MBA研究生应提前进入答辩会场,做好答辩准备工作,如将答辩幻灯片输入电脑,准备好提纲、记录纸、笔等。

2MBA学位论文答辩采用匿名方式进行,学生在陈述论文提纲和相应幻灯片或致谢中,只报告本人论文题目及相应班级、学号,不得报告本人姓名及指导教师姓名,否则在答辩成绩中扣5分。

3)参加答辩的MBA研究生进行论文陈述,陈述主要内容如下:(时间不超过15分钟)

1)选题背景及意义;

2)论文主要结构;

3)论文的创新或应用价值,应用效果;

4)收获体会;

5)不足之处,进一步研究解决的问题。

4)由答辩委员会委员提出问题, MBA研究生回答问题:(30—40分钟)

1)答辩MBA研究生在答辩委员提出问题时,应作好记录,

2)所有答辩委员提完问题后,再逐一回答问题。

3)答辩MBA研究生在回答答辩委员提出的问题时,应简明扼要,抓住重点。

5)答辩结束后,学生应按答辩委员会主席通知的时间,回到答辩会场听取答辩委员会对其学位论文的答辩决议和表决结果,不得无故缺席。无故缺席者,不予宣布并视为此次答辩无效。


四、MBA学位论文答辩评分表与答辩表决表

工商管理硕士(MBA)研究生学号:

论文题目:

答辩时间:

四川大学MBA学位论文答辩表决票

1:请在相应栏内画“”,每一行只画一个“”,否则作废。

2:是否通过学位论文並建议授予MBA学位,参考评分项目中不合格条标准,其中有一条不合格,可不通过该论文,不建议授予MBA学位。

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是否建议授予MBA学位:

五、MBA学位论文未通过意见反馈表

四川大学MBA评选优秀论文相关规定

1MBA学生有下列两种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评为MBA优秀论文:

(1)学生论文评阅成绩在85分以上(85),且答辩成绩在80分以

(80)

(2)学生论文评阅成绩在80分以上(80),且答辩成绩在85分以

(85)

2MBA优秀论文评选工作由MBA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

3、被评为优秀论文的学生由四川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颁发荣誉证书,其

指导教师根据相关规定获得相应奖金。


关于在四川大学MBA学位论文中实施投诉制度的管理办法

学位论文是MBA研究生申请学位的重要依据。为加强监督,保证我校MBA学位论文水平,摒弃社会上不良风气对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影响,特制定该管理办法。

一、投诉范围

1MBA教学指导委员会接受属于下列情况的投诉。

(1)MBA研究生在论文写作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抄袭别人论文或请人代作论文情况者。

(2)MBA研究生在论文评审、答辩过程中,采用不正当方式,对评阅专家施加影响者。

(3)指导教师在论文指导过程中,不负责任,未对学生给予指导且无故刁难学生者。

二、投诉方式

1.投诉人向MBA教学指导委员会提交投诉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为保证投诉人的权益,参与处理投诉的各类人员应对投诉人情况严格保密,不得泄漏给被投诉人。

三、投诉处理

1、接到投诉报告后,MBA教学指导委员会应在一周之内开会研究,并安排专人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二周内提出处理意见。

2、在投诉处理中涉及学术问题的,由教授委员会裁定在投诉处理中涉及行政处理问题的,由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并在三周之内将处理意见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一九八○年二月十二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 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四条 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辨,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

第八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其组成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遴选决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授予单位提出,报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应将批准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2/3以上通过,报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决定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由原单位推荐,可以就近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查同意,通过论文答辩,达到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三条 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以免除考试,直接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对于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授予单位提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对于具有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六条 非学位授予单位和学术团体对于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持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异议。学位授予单位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研究和处理。

第十七条 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第十八条 国务院对于已经批准授予学位的单位,在确认其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时,可以停止或撤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

第十九条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1981520国务院批准实施)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位按下列学科的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

 

 

第三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应当由系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对达到学士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应当由系向学校提出名单,经学校同意后,由学校就近向本系统、本地区的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有关的系,对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的本科毕业生进行审查考核,认为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第五条 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经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由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硕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书和申请硕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申请时,应当送交本单位关于申请硕士学位的推荐书。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学位授予单位对未具有大学毕业学历的申请人员,可以在接受申请前,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大学课程。

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七条 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一门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可按上述的课程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非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进行。凡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核,认为其在原单位的课程考试内容和成绩合格的,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同等学力人员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进行。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论文答辩。规定考试的课程中,如有一门不及格,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的,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试行学分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按上述的课程要求,规定授予硕士学位所应取得的课程学分。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取得规定的学分后,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聘请一至二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成员中一般应当有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的2/3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多数成员如认为申请人的论文已相当于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除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可向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提出建议,由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按本暂行办法博士学位部分中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书和申请博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学位授予单位对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申请人员,可以在接受申请前,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硕士学位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

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考试范围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定三位专家组成的考试委员会主持。考试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两门外国语。第一外国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个别学科、专业,经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只考第一外国语。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课程考试,可按上述的课程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第十二条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的,应当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有关的出版著作、发明的鉴定或证明书等材料,经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审查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第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在答辩前三个月印送有关单位,并经同行评议。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聘请两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其中一位应当是外单位的专家。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成员的半数以上应当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成员中必须包括二至三位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应当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的2/3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博士学位的论文答辩一般应当公开举行;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公开发表(保密专业除外)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

 

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六条 名誉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授予。

第十七条 授予名誉博士学位须经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由学位授予单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授予。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八条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授予学位的权限,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名单。

()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25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成员应当包括学位授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人员应当从本校讲师以上教师中遴选。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单位,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研究人员主要应当从本单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半数以上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位授予单位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主要负责人(高等学校校长、主管教学、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或科学研究机构相当职务的人员)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各由715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由各学位授予单位报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每年应当将授予学士学位的人数、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名单及有关材料,分别报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参照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办理。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参照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士学位的证书格式,由教育部制定。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位授予单位发给。

第二十三条 已经通过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论文,应当交存学位授予单位图书馆一份;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还应当交存北京图书馆有关的专业图书馆各一份。

第二十四条 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同意参加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后,准备参加考试或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

第二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关于在部分普通高等学校

试行《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

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11024)

 

 

为了促进我国高等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保证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质量,决定在部分普通高等学校试行《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现将试行办法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普通高等学校开展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点工作,应以本试行办法为依据,除了政治思想要求外,既要遵守我国现行的学位制度的原则精神,又要考虑世界各国,特别是第三世界国家的实际情况,做到实事求是,保证质量。

二、试行办法基本适用于授予亚非地区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的工作。对授予其他地区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问题亦可参照执行,在具体掌握上应注意以下原则:

()授予博士学位,不管来华留学生来自哪个地区的国家,都应按照本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授予硕士学位,对来华留学生课程学习应按本试行办法的规定来要求;对硕士论文,可以根据不同的培养规格提出不同的要求。

来华留学生培养规格的确定,主要由各有关高等学校自行掌握;对于来自亚非地区的来华留学生,一般应采取学习课程为主,撰写论文为辅的培养规格;对来自其他地区的来华留学生,拟采取学习课程与撰写论文并重的培养规格。

()授予学士学位,可按本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来要求。

三、对来华留学生学习汉语的要求应实事求是,要求太高,容易脱离实际;要求太低,不利于对外交流。应按照本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达到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应该达到的基本要求。

四、试行办法只作为内部文件在部分普通高等学校中组织实施,不对外公布。望各有关高等学校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认真总结经验,注意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问题,并将组织实施本试行办法的情况及时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便逐步完善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这一工作制度。

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

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

第一条 促进我国高等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保证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质量,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的单位及其学科、专业,应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及其学科、专业。

第三条 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简称学位条例,下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简称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下同)的有关规定,除在政治思想上要求对我友好外,既要遵守我国现行的学位制度的原则精神,又要考虑各国的实际情况,做到实事求是,保证质量。

第四条 来华留学生在学期间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纪律。

第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培养的来华留学本科生,符合本试行办法的规定,经审核准予毕业,达到学位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具体要求如下:

(一)通过本专业规定的基础理论课程、专业主干课程的考试和选修课程的考查。

(二)初步掌握汉语。要求具有使用生活用语和阅读本专业汉语资料的初步能力。《中国概况》应作为来华留学本科生的必修课来安排和要求。

(三)完成有一定工作量的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下同)。

第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本试行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对来华留学本科生进行逐个审核。对审核合格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

(二)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授予相应学科门类学士学位。

第七条 普通高等学校培养的来华留学硕士生,符合本试行办法的规定,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学位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第八条 来华留学硕士生申请硕士学位,应在学习期间通过本专业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以及其他必修和选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这些课程应作为学位课程来安排和要求。

(二)汉语课。对于在我国获得学士学位、再次申请来华攻读硕士学位者,要求具有使用生活用语和阅读本专业汉语资料的能力;对于在他国(含派遣国,下同)获得相当于我国学士学位学术水平的学历证书者,要求具有使用生活用语的初步能力。《中国概况》应作为来华留学硕士生的必修课来安排和要求。

(三)选修课。各学科、专业可以根据来华留学硕士生攻读硕士学位的需要,开设一些选修课。

对于在他国已经修学相应学科、专业硕士学位课程的来华留学生申请攻读我国硕士学位时,普通高等学校及其学科、专业应根据申请人提供在他国修学的课程名称、成绩单以及两名专家(相当于副教授及其以上人员)的推荐信等材料组织同行专家(副教授及其以上人员)组三至五人对其已经修学的硕士学位课程进行审查、审核、考试或考核。凡经专家组认可的课程,可以免修;否则应按本条规定重新修学有关课程。

凡未达到上述要求者,可以在一年时间内补修或重修有关课程;仍未达到上述要求者,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第九条 来华留学硕士生申请硕士学位,必须撰写论文(含专题报告)。普通高等学校及其学科、专业,可以根据来华留学硕士生不同的培养规格,对论文提出不同的要求。论文可以是学术研究或科学技术报告,也可以是专题调研、工程设计、案例分析等报告,其报告应能反映学位申请者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综合运用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及其学科、专业,对于来华留学硕士生申请硕士学位,应按照本试行办法第四条、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进行认真的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参加论文答辩;审查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第十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及其学科、专业培养来华留学硕士生,原则上应采取脱产培养的方式,即整个培养过程均在我国完成。提倡来华留学硕士生撰写论文与其本国实际相结合;确因需要、经指导教师同意,来华留学硕士生可以利用部分时间回国撰写论文,但在我国进行论文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半年;来华留学硕士生的论文答辩工作必须在我国进行。

第十二条 来华留学硕士生申请硕士学位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及其学科、专业对学位申请者论文的评阅和答辩,按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八条和第九条关于对硕士学位论文进行评阅和答辩的规定进行。对论文答辩通过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对论文答辩未通过、要求重新答辩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十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培养的来华留学博士生,符合本试行办法规定,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学位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 华留学博士生撰写的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在工作技术、临床医学以及其他应用学科、专业毕业和来华留学博士生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应具有重要的实际价值,同时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从事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十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及学科、专业,应根据来华留学博士生进行科学研究工作的需要开设必要的课程。学位申请者应在学习期间通过本专业规定的课程考试。具体要求如下:

(一)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在本门学科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汉语课。对于在我国获得硕士或学士学位、再次申请来华攻读博士学位者,要求具有使用生活用语和阅读本专业汉语资料的能力;对于在他国获得相当于我国硕士学位学术水平的学历证书者,要求具有使用生话用语和阅读本专业汉语资料的初步能力。《中国概况》应作为来华留学博士生的必修课来安排和要求。

(三)一门外国语(除派遣国母语、汉语以外)。要求具有阅读本专业资料的初步能力。可作为选修课来安排和要求。

凡未达到上述要求者,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第十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培养来华留学博士生,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脱产培养,整个培养过程均在我国完成;二是在职培养,其课程学习和撰写论文可以在我国和他国完成。

在职培养的来华留学博士生,如果课程学习在他国完成的,其课程考试应在我国进行;学位论文在他国完成的,其论文答辩工作必须在我国进行。在职培养的来华留学博士生,在我国进行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工作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一年半。

第十七条 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及其学科、专业,对于来华留学博士生申请博士学位,应按照本试行办法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参加论文答辩;审查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第十八条 华留学博士生申请博士学位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及其学科、专业对学位申请者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和答辩,按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对论文答辩通过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博士学位;对论文答辩未通过、要求重新答辩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十九条 攻读我国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以及艺术、中医和临床医学等专业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来华留学生,应用汉语撰写和答辩论文。普通高等学校及其学科、专业应根据学校及其学科、专业的有关规定对学位申请者进行认真的审查、审核和授予学位。

攻读其他学科、专业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来华留学生本科毕业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博士学位论文可以用汉语、英语和法语撰写和答辩。

第二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授予他国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有关人员我国硕士、博士学位,可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及其学科、专业可以根据本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办学特点,拟定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的工作细则,做好学位授予工作。

第二十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及其学科、专业应通过我驻外使(领)馆对来华留学生中学位获得者从事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情况定期进行追踪调查工作;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会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委的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对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的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为来华留学生颁发的学位证书,除按规定用汉语填写外,还可以用英语和法语印制、书写译文副本、所有版本具有同等效力。证书及其译文副本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


 

四川大学学位授予体系组成原则

 

(20011015学校校务会议讨论通过)

 

根据国家学位条例,鉴于四川大学合并后的实际情况,参照类似兄弟院校的经验,校务会议定学校新的学位授予体系组成原则如下:

一、建立三级学位授予体系

我校组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简称“学科部”,分设文科、理科、工科、医科四个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会三级学位授位体系。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1. 基本职责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国家拟定的授予学位的权限,根据国家学位条例的规定,负责处理学校学位授予的有关工作。主要有:

(1)学校学位授予方针政策及规章条例制订,审议决策有关重大问题;

(2)作出或撤销授予学位的决定;

(3)审批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

(4)认定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

(5)制订学校学科建设规划,检查评估学位授权点;

(6)处理有关学位问题的争议及其他事项。

2. 组成原则

(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长、主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校长、研究生院及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及有关权威专家共25人,上报教育部审批组成;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分别由校长和主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校长担任;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除当然成员外,一般应在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中推选委员;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研究生院,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三、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学科部)

1. 基本职责

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学科部)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审理所属学位评定分委会有关学位授予的工作。主要有:

(1)按照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规定及要求,通过或撤销授予学位人员的建议名单;

(2)根据学校规定的条件,审议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建议名单;

(3)初审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

(4)审议加强和改进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有关建议,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有关工作方案、咨询意见;

(5)督查、评估学科所属的学位授权点,并按照学科规划,进行新增学位授权点的选拔审理。

2. 组成原则

(1)在全校范围内按学科类别分别组建文科、理科、工科、医科四个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每个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15人组成;

(2)突出学术性,原则上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成员均应为该学科有关方面的专家;

(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应为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

(4)各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由权威专家担任)、副主任委员12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兼任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具体负责日常联系、协调工作。

四、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1. 基本职责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负责联系所属学位授权点,按授位条件接受初步审查授位申请,并提交建议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

(2)博士生指导教师和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初选与推荐;

(3)所属各学位授权点的申报建议、规划、评估等各项具体工作。

2. 组成原则

全校拟按学科门类设置24个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具体规划见附件),组建基本原则如下:

(1)具有博士点的一级学科才可建立分委员会,且若某一级学科所含博士、硕士点和涉及该学科授位的院系较少,需同相近的学科统一组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仅有硕士点的一级学科,归并到邻近的具有博士点的一级学科组建分委员会。

(2)根据国家学位条例,分委员会由715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主席由所属学科中学术威望较高的研究生导师担任,副主席由有声望的专家或所属学院分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院领导担任,成员一般应是有教授以上任职资格的研究生导师。

(3) 视分委员会所含二级学科的多少,原则上每个博士点产生12名成员、每个硕士点产生1名成员,同是博、硕士点的学科点成员名额以博士点可产生的名额为限,不重复计算;对于跨学院的博、硕士点,其成员名额可少量增加。

(4)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挂靠在学科学位授权点较多的学院,并由该学院选拔分委员会秘书。

五、年龄及任期

1.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是工作机构,日常工作较繁,成员应较年轻,除了规定的当然成员,其他成员具体年龄要求是: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不超过65周岁,博士生导师不超过60周岁,其他人员不超过56周岁;

2.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会成员实行任期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的调整一般与校级领导班子的调整同步;学科学位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中凡是退休或不能胜任工作及有特殊原因需调整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时调整。

 


 

附件:

 

四川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学科划分

 

一、文科学位评定委员会(6个分委员会)

1、哲学与教育学分委员会,挂靠公共管理学院

宗教学()、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哲学、外国哲学、应用心理学、体育教育训练学

2、经济学分委员会,挂靠经济学院

政治经济学()、世界经济、国民经济学、区域经济学、财政学(含税收学)、金融学(含保险学)

3、法学分委员会,挂靠法学院

诉讼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国际关系、社会学、人口学、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4、文学分委员会,挂靠文学与新闻学院

中国语言文学(博士授权一级学科)、英语语言文学、外国语言文学及应用语言学、新闻学、传播学、美术学、设计艺术学

5、历史学分委员会,挂靠历史文化学院

历史学(博士授权一级学科)

6、管理学分委员会,挂靠工商管理学院

企业管理()、管理科学与工程、会计学、旅游管理、技术经济及管理、行政管理、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土地资源管理、图书馆学、档案学、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

二、理科学位评定委员会(4个分委员会)

7、数学分委员会,挂靠数学学院

数学(博士授权一级学科)

8、物理学分委员会,挂靠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

原子与分子物理()、凝聚态物理()、光学()、辐射技术与应用()、理论物理、粒子物理与原子核物理、无线电物理

9、化学分委员会,挂靠化学学院

化学(博士授权一级学科)

10、生物学分委员会,挂靠生命科学学院

生物学(博士授权一级学科)、农药学

三、工科学位评定委员会(9个分委员会)

11、力学、土木及环境工程分委员会,挂靠建筑与环境学院

固体力学()、流体力学、岩土工程()、结构工程、环境工程、环境科学、建筑与土木工程(工程硕士)、环境工程(工程硕士)

12、机械工程分委员会,挂靠制造科学与工程学院

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机械电子工程、机械设计及理论、测试计量技术及仪器、仪器仪表工程(工程硕士)、机械工程(工程硕士)、工业工程(工程硕士)

13、材料科学与生物医学工程分委员会,挂靠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材料科学与工程(博士授权一级学科)、材料工程(工程硕士)、生物医学工程(博士授权一级学科)、生物医学工程(工程硕士)

14、电气工程与控制工程分委员会,挂靠电气信息学院

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电机与电器、电力电子与电力传动、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检测技术与自动化装置、模式识别与智能系统、电气工程(工程硕士)

15、电子与信息分委员会,挂靠电子信息学院

通信与信息系统()、信号与信息处理、电路与系统、微电子学与固体电子学、电子与信息工程(工程硕士)

16、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分委员会,挂靠计算机学院

计算机应用技术()、计算机系统结构、计算机软件与理论、计算机技术(工程硕士)

17、水利工程分委员会,挂靠水利水电学院

水利工程(博士授权一级学科)、水利工程(工程硕士)

18、化学工程与动力工程分委员会,挂靠化学工程学院

化工过程机械()、化学工程()、化学工艺()、生物化工、应用化学、工业催化、化学工程(工程硕士)、动力工程(工程硕士)

19、轻工纺织分委员会,挂靠轻工与纺织学院

皮革化学与工程()、纺织化学与染整工程、食品工程、轻工技术与工程(工程硕士)

四、医科学位评定委员会(5个分委员会)

20、基础医学分委员会,挂靠华西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

基础医学(博士授权一级学科)

21、临床医学分委员会,挂靠华西临床医学院

内科学()、儿科学()、精神病与精神卫生学()、影象医学与核医学()、外科学()、妇产科学()、眼科学()、耳鼻咽喉科学()、肿瘤学()、麻醉学()、皮肤病与性病学、老年医学、神经病学、临床检验诊断学、护理学、康复医学与理疗学、运动医学、急诊医学、中西结合临床、临床医学专业学位

22、口腔医学分委员会,挂靠华西口腔医学院

口腔医学(博士授权一级学科)、口腔医学专业学位

23、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分委员会,挂靠华西公共卫生学院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博士授权一级学科)、公共卫生硕士专业学位

24、药学分委员会,挂靠华西药学院

药学(博士授权一级学科)

四川大学授予学位工作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是我国发展教育、科学事业的一项重要立法,我校各级组织及有关人员要严格执行,并以“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证质量”为指导思想,按照本细则的具体规定,认真做好学位授予工作。

第三条 经国务院批准,我校有权授予的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分别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和管理学等11个学科门类和专业学位授予。

第四条 凡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并具有相应学术水平者,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

 

第五条 大学或通过法定的其他学习途径的本科学生凡已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或毕业实习)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初步能力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大学本科学生修业期满后,由各学院根据第四、五两条的要求,逐个审核其各门课程的考试、考查成绩、各学习项目的考核成绩、毕业论文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提交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审核通过,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 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本科毕业生向我校申请学士学位,应由所在学校提供推荐名单、课程成绩、毕业论文、毕业鉴定等材料,按规定程序逐级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由我校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八条 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要求

一、硕士学位获得者必须达到本校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项要求,通过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表明申请人确已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并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

二、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包括学位课、必修课和选修课。

三、课程名称,基本内容和要求,由相关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的硕士生指导教师按照《四川大学研究生工作手册(2002年元月版)》等有关规定提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四、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按《四川大学关于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的规定》执行。

五、申请学位应取得学术成果的要求,按《四川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应取得学术成果之基本要求》执行。

第九条 授予硕士学位的程序:

一、学位申请和资格审查

凡攻读我校有权授予硕士学位专业的研究生,满足下列条件者,可向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硕士学位:

1. 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个学习科目,经考核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学分;

2. 完成达到硕士学位水平的学位论文;

3. 取得申请硕士学位所要求的学术成果;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一般应在答辩前一个月提交学位论文和硕士学位申请书。指导教师应对申请者的学位论文写出详细学术评语和推荐意见;教研室(研究室)、院、系()负责人应对申请者的政治表现、课程学习成绩、论文工作情况等进行全面审查,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和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的意见,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二、论文评阅和论文答辩

1. 经资格审查合格,由院、系()和指导教师提出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2. 论文评阅人应聘请两位副高或副高以上职称的同行专家担任,其中至少要有一名校外同行专家。论文应在答辩前一个月提交论文评阅人。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评阅人中如有一人的评语属否定的则应再聘请一人评阅,如再属否定,则此次申请无效,申请人必须对论文进行修改后,重新组织评阅。

3. 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应为35人。答辩委员会委员应是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且其中至少要有一名校外专家。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一般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应在答辩前半个月提交答辩委员会委员。

4. 论文评阅和答辩由相关学院、系()组织。

5. 论文答辩会以公开方式举行,答辩会开始前,由院、系()负责人宣布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的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答辩会的基本程序如下:

(1)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

(2)申请者报告论文主要内容,时间不少于30分钟;

(3)委员提问,申请者答辩。经答辩委员会主席同意,允许申请者查阅所携带的与论文有关的资料,并给予适当的准备时间。答辩时间一般应为20—30分钟;

(4)答辩会休会;

(5)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由秘书介绍申请人完成培养计划的情况,宣读导师和论文评阅人的学术评语,委员进行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过。论文答辩未获通过者,应讨论决定是否同意在一年内经过修改论文或补学有关课程后再申请答辩。最后,商定答辩委员会决议。决议内容应包括对论文的学术评语,答辩情况和通过答辩对申请人掌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能力的评价,以及答辩委员会表决结果等;

(6)答辩会复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

(7)答辩结束。

三、审批学位

1. 论文答辩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连同整理后的答辩记录、表决票、论文评阅意见书等材料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对申请者的全部材料逐一认真地进行审核,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赞成票超过分委会全体委员的半数,方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3.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将经表决通过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及审议中有争议的问题送校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

4. 校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指定人员在会上介绍审议情况,经会议充分讨论,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提出建议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并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中提出的争议问题做出裁决,一并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5.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对校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硕士学位人员名单进行审议,并进行表决,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第四章 博士学位

 

第十条 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要求

一、博士学位获得者必须达到本校该专业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各项要求,通过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在本门学科专业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能用一门外国语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且有一定的写作能力和听说能力。

二、课程考试合格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博士学位的考试课程科目、基本内容和要求,由相关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参照《四川大学研究生工作手册(20021月版)》等有关规定提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三、学位论文:博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或一组)系统的完整的学术论文。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四、申请学位应取得的学术成果:(见《四川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应取得学术成果之基本要求》,另文颁布)

第十一条 授予博士学位的程序

一、学位申请和资格审查

凡攻读我校有权授予博士学位专业的研究生,满足下列条件者,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博士学位:

1. 按专业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的要求,完成博士课程的学习,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

2. 完成一篇达到博士学位水平的论文;

3. 取得申请博士学位规定的学术成果。

符合上述条件的博士学位研究生,一般应在答辩前2个月提交学位论文,并填写《博士学位申请书》。指导教师应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作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和推荐意见;教研室(研究室)、院、系()负责人应对申请者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成绩、论文工作情况等进行全面的审查,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意见,提交学位分委员会审批。

二、论文评阅和答辩

1. 论文评阅。

(1)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为5名具有正高职称的同行专家。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本学科领域选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成绩突出的专家。其中博士生指导教师、校外专家均不应少于3人。由博士生所在院、系()提出10名评阅人建议名单送校学位办,校学位办根据申请人论文及学科专业情况,参考已有的专家库名单,确定5位论文评阅人后,由院、系()研究生秘书(干事)或答辩秘书密封后寄送评阅人。

(2)评阅人中如有半数以上的人认为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则不能组织答辩,博士生须重作论文或修改论文后重新组织评阅;若5位评阅人中有12位评阅人认为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经校学位办批准,可再聘请12位校外博士生导师评阅,若仍有否定意见,则不能组织答辩,博士生须重作论文或修改论文后重新组织评阅。

2. 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人组成,其中至少应有1位为校外专家,答辩委员应聘请本学科、专业或相近学科、专业的博士生导师、教授和相当职称的专家,其中博士生导师不少于3人。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一般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名单,由学院、系、()提出,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2)答辩会以公开方式举行。在学院、系()负责人宣布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的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后,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

(3)答辩会的基本程序如下:

)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

)由答辩委员会秘书(或指导教师)介绍博士学位申请者的简要情况。

)博士学位申请者报告论文主要内容,时间为40—60分钟,着重阐明自己的创造性成果和需要补充说明的问题。

D)委员提问,申请者答辩。经答辩委员会主席同意,可以给予申请者适当的准备时间,允许查阅与论文答辩有关的资料。

E)答辩会休会。

F)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答辩秘书宣读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意见。在委员对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含三分之二),方可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若未获通过,可以讨论决定是否允许在两年内修改论文后再申请答辩一次(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最后,商定答辩委员会决议。决议内容应包括对论文的学术评语,答辩中回答问题的情况和通过答辩对申请人掌握基础理论及专门知识、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能力的评价以及答辩委员会表决结果等。

G)答辩会复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

H)答辩结束。

三、审批学位

1. 论文答辩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连同整理后的答辩记录、表决票、论文评阅意见书等材料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申请者的全部学位申请材料逐一认真地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会议无记名投票表决,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通过,且赞成票数超过分委会全体委员的半数,方可做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

3.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将经表决通过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人员名单及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材料报送校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

4. 校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各学位分委员会应指定人员在会上逐一介绍博士学位申请人的情况、审议情况和补充说明。校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经会议充分讨论,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提出建议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博士学位人员名单,连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中提出的争议问题,一并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5.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对校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博士学位人员名单进行审议,并进行表决,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并对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的审议中出现的争议问题进行裁决。

6.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予以公布,无异议者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博士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半年之后两年之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修改后的论文仍由原培养单位负责组织评阅和答辩,答辩如仍不合格或逾期未申请者,取消博士学位申请资格。

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且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十三条 授予国内外有卓越成就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名誉博士学位,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十四条 授予学位的各种材料应由专人负责妥为保存,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并向有关部门报送。其中:

一、硕士学位

1. 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学位研究生)登记表;

2. 硕士学位申请书(含评阅人意见表)

3. 硕士学位论文;

4. 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单;

5. 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6. 答辩委员会表决票;

.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票。

二、博士学位

1. 授予博士学位人员(学位研究生)登记表;

2. 博士学位申请书(含评阅人意见表)

3. 博士学位论文;

4. 学位课程考试试卷及成绩单;

5. 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申请者考试硕士学位基础理论和专业学位课的考试试卷;

6. 答辩委员会表决票;

7.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票;

8. 学位授予情况软盘。

第十五条 专业学位的学位授予参阅相关专业学位的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相应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及四川大学的实施细则办理。

第十七条 外国留学生及港、澳、台地区的学生申请相应学位,参照本《细则》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20029月起施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川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2002624全体会议原则通过)

四川大学MBA论文工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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