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

发布时间:2018-06-30 10:27:58

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

为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扩大干部选拔工作的民主程度,增强干部监督工作的实际效果,防止用人失察和不正之风,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经研究决定,在企业建立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

第一条 公示对象和范围

凡由企业直接行文任命或提名任命的拟提拔为副部长级以上的干部(特殊岗位除外)在全公司公示。

第二条 公示内容、方式和期限

公示内容:拟提拔任用的干部人选的姓名、出生年月、性别、籍贯、学历、政治面貌、工作简历、现任职务、拟任职级或职务等基本情况。

公示方式:通过文件、会议通报、网络公告等方式进行。以上公示方式,可以单独采用,也可以合并采用。

公示期限:7-10天。

第三条 公示程序

1、确定公示对象:经总经理提名,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形成干部调配方案,同时确定公示对象。

2、向全公司公示:公司经理办对公示对象以正式通知形式在全公司公示。

3、收集汇总、分析核实公示反映:公示通知发出后,接受全厂干部职工对公示对象的广泛审议。全厂员工可在公示期限内当面或以署真实姓名的书信等方式向公司党委或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

对群众有反映但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已经掌握或作出结论的问题,如果没有新的内容,一般不再予以调查;对群众有反映但组织上没有掌握的新情况,一般由组织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群众举报的重大问题,由组织部门会同纪检(监察)及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的结论,由公司纪委向有关单位和举报人反馈。

4、使用公示结果:在公示期限内,对群众无不良反映,或反映的问题属于一般性缺点、错误,不影响任用,或所反映问题查无实据的,原研究决定的干部调配方案一般不再进行复议,按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组织谈话并行文;对群众反映公示对象存在影响任用的问题或一时难以确认的问题,由纪检(监察)部门研究经复议后取消或缓定原任职方案。

第四条 公示纪律

(一)要及时拟定公示通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公示通知的发出。

(二)确保公示时间。凡来信举报的,在公示期限内的均有效。

(三)反映、举报公示对象情况要本着对组织、对公司、对公示对象负责的精神,实事求是反映问题,不得捏造事实,诬陷他人。

(四)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打听公示对象的群众反映,不得为公示对象打招呼、说情。

(五)公示对象要正确对待公示,自觉接受单位和群众的监督,积极配合组织查明情况,不得阻挠、刁难群众反映问题,更不准打击报复。

(六)公司党委、纪委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对反映公示对象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进行归纳整理,登记建档,并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七)核查要做到重事实、重证据,并注意方式、方法,防止在作出正式结论前问题扩散对干部本人造成不良影响。

凡违反上述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以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八)本制度由经理办负责解释,自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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