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2014-12-24 11:3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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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邻水县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管理,依法、合规地开展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规范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有效防范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四川省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农村信用社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以下简称承兑业务)是指农村信用社作为付款人,接受承兑申请人的付款委托,承诺在汇票到期日对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三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为基础,严禁承兑无真实合法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条 对提供100%保证金或敞口部分以存单、国债、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的承兑业务,可适当简化调查内容和业务流程。
第五条 本规程是邻水农村信用社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一节 承兑申请
第六条 承兑业务由承兑申请人(以下简称出票人)向客户部门(客户部门指公司业务部、小贷业务部,下同)提出承兑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出票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由下列资料组成:
(一)《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申请书》(附件一);
(二)出票人资格证明文件及有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贷款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司章程,如章程写明其申请承兑须提交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等决议则应提供有权有效的文件。
(三)交易双方签订的与汇票承兑内容相符且合法、有效的商品购销、劳务交易合同、发票。
(四)近三年及近期的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供成立日起至近期的财务报表。
(五)担保人的资格证明文件及有关法律文件,同上述第(二)条。
(六)原则上需提供担保人近三年及近期的财务报表。
(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担保人提供担保已进行有效决策的相关文件材料(如担保人公司章程中规定其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等决议,则应提供有权有效的文件。
(八)抵、质押物有关资料(清单、权属证明和评估报告等);
(九)农村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提供的资料为复印件的,须提交原件供核对,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章并有经办人员签章,并加盖出票人单位公章。
第二节 承兑调查
第七条 客户部门负责承兑业务的受理,对所提交材料是否完整、合法、规范、真实进行初步审查,并对出票人基本情况进行初步认定,对同意受理的承兑业务进一步开展承兑前调查,对不同意受理的承兑业务,客户部门应向客户做好解释工作,并退还相关资料,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严禁对出票人办理承兑业务:
(一)有逃避银行债务行为的;
(二)有承兑垫款余额的;
(三)曾经以非法手段骗取金融机构承兑的;
(四)有记录反映在他行或本行有到期不能兑付的;
(五)近三年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的。
第八条 客户部门受理承兑业务申请后,负责对出票人的各项情况进行承兑前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并填写《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调查审查审批表》(附件二)提交审查。
第九条 承兑前调查应重点调查以下几个方面:
(一)基本情况调查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及其他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按规定办理年检。
2.公司章程是否真实、有效;公司章程对其办理承兑业务有要求的,需要提供章程要求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有效文件。有效文件应包括:申请承兑业务用途,金额、期限、担保方式及出席人等,股东会或董事会议应由出席股东或董事签字,相关决议应达到公司章程或组织文件规定的有效人数,注明召开日期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签章、签字真实有效。
4.属于特殊行业或应有环保许可的,是否已有有权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且有关证照是否在有效期内。
5.出票人是否在本社(行)开立结算账户。
(二)信用状况调查
1.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调查出票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高管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调查出票人的商业信用情况,调查出票人与其经营活动的开展情况及稳定性,着重调查其履约情况及涉及诉讼情况;调查出票人纳税情况。
3.承兑业务的信用敞口部分是否在出票人的可用授信余额范围之内。
(三)生产经营情况分析
1.出票人到期备付汇票资金的来源是否明确、可靠,调查出票人既往出票情况。
2.出票人与收款人交易的商品是否合法、正常,符合申请人的经营需要。
3.出票人的销售收入回笼周期与银行承兑汇票期限是否匹配。
4.出票人生产经营是否正常,销售货款回笼是否顺畅。
5.出票人为物质贸易或批发企业的,其所进货物是否已落实销售对象。
(四)财务情况分析
1.客户提供的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合理,各期报表之间是否有效衔接,报表数据是否存在着大起大落的现象,对发现问题应进行分析并说明原因。
2.通过趋势分析、横向分析、总量分析和比率分析等方法分析出票人的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盈利能力状况。重点分析出票人的短期偿债能力,特别是出票人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周转率等流动性指标的变化原因,分析出票人现金流量及其主要变化原因,预测全年度现金流趋势,分析客户按期兑付汇票的合理性、可行性。
(五)贸易背景调查
客户部门应对承兑汇票的贸易背景进行调查。调查出票人和收款人之间是否具有真实的商品、劳务交易关系,并重点调查该交易是否真实发生。杜绝只重形式审查,无视真实贸易背景的现象。
1.商品生产经营情况分析
(1)本次承兑给付的商品、劳务交易的款项是否符合出票人生产经营需要。
(2)银行承兑汇票签发量是否与其实际经营状况和业务规模相匹配,近期报表反映的经营规模、注册资金、盈利情况与承兑金额、合同中商品交易数量是否适应,有无明显夸大额度、数量失真等情况。对申请单笔金额较大的,本笔交易与以往的大宗交易记录是否有关系。原则上每一企业银行承兑汇票的年签发量应控制在上年经营性现金流量的一定比例或上年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以内。
(3)对出票人多次申请办理承兑的,调查出票人以往办理承兑业务所对应合同是否都按期进行了履约,备付资金的来源是否正常、可靠。
2.交易合同分析
(1)商品、劳务交易合同的签订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是否符合市场交易规则。
(2)交易合同的供需双方的名称是否与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收款人的名称一致。
(3)合同的要素是否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主要条款完备、印戳齐全、填写完整准确。交易内容的数量、单价、金额之间是否符合逻辑。
(4)交易合同主要记载要素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是否合理,如商品定价和商品物流的方向应符合市场实际。
(5)交易合同供需双方签章、签字是否清晰。
(6)交易合同的签订时间、履行期限是否与票据的出票行为相衔接。
(7)交易合同无重复使用现象,即交易合同项下已承兑额度加上本次申请承兑额度应小于或等于合同金额。信贷业务人员应在已办理承兑的交易合同原件上注明已办理承兑金额,防止其用同一合同在多家银行重复申请承兑。
(8)交易合同中是否允许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结算方式。
(9)从交易商品的产地或供货地与交易合同交货地的关系,分析商品运输方式是否合理。
(10)如系商品流通企业的申请人,其购入商品的销售合同是否落实并与采购合同相匹配,商品物流的位移方向、定价是否有悖于经济运行的规律。
(11)交易合同若为分期执行(付款)合同,本次承兑业务是否与合同相关条款匹配。
(12)对于商业订单、商业计划数或商品调拨单,经调查后确有真实商品交易的,并加盖交易双方公章或合同章,可视为交易合同。
(13)对于优良大型集团性客户对其关联企业或商业伙伴之间采取计划调拨单、发货通知等方式确定交易关系,并根据以往一贯的交易履约情况等能够反映真实交易状况的,该计划调拨单、发货通知等经加盖供货方公章或合同章(销售部门业务章)的可视同交易合同。
(14)对于水、电、煤、油、燃气等公用事业单位作为收款人,如出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与其相关的商业交易合同,上述公用事业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或业务用章的供应计划(如供电计划)或其他能证明真实贸易背景的材料,可视为交易合同。
(15)对于其他特定行业,承兑申请人确实无法提供商品、劳务交易合同的,应提供能够说明贸易背景的其他替代材料。
3.税务发票分析
(1)要查验税务发票原件,留存复印件。
(2)要阅读税务发票的购销方与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收款人及交易合同的当事人是否一致。
(3)登陆税务部门官方网站,查询核实税务发票领用人信息与出票人提供的税务发票票面信息是否一致。
(4)对于出票人提供普通发票的情况,应认真核实出票人的纳税人资格。
(5)申请人申请承兑时,收款人尚未能开出发票的,可有适当的宽限期,在约定的时间里必须补全。
4.保证金调查
(1)办理承兑业务是否按规定比例收取保证金。
(2)保证金来源调查,包括:
保证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是否为客户正常的经营收入或货款回笼。其划款的账户是否合理、合法。承兑保证金不能来自于贷款,对保证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不得办理承兑业务。
5.担保情况调查
对信用敞口部分,应提供足额有效的担保,担保方式可采取抵押、质押或保证担保,具体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执行。
(1)担保合法性调查
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有效;提供担保的合法性手续(如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是否齐全、合法、有效;抵(质)押物是否属可抵(质)押财产,权属是否清晰,权属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担保可靠性调查
A:保证担保。通过调查保证人的发展前景、经营期内可用于代偿债务的现金流量、或有负债的风险状况等,测算出保证人理论上最大的担保额度,确认测算额度是否大于所担保金额。
B:抵(质)押担保。抵(质)押物的评估价值是否与当地交易价格相符;抵(质)押率等指标是否符合规定。
C:仓储物资担保。要严格按照厂、商、银、储等多方协议的约定,做到进仓要验审,存仓要监管,出仓要背书,把握在押物资的全过程监控。
D:担保最佳方案。客户部门在能够提供的多种担保中,应争取代偿能力最充足、最易变现的担保方式,形成最佳担保方案。同时,单个(种)担保不具备足够代偿能力的,可以同时采取符合《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规定的多种担保方式。
(六) 对于集团企业、关联企业之间承兑业务的调查
1.集团企业基本情况调查
集团客户企业治理结构是否完善、财务制度是否健全;阅读集团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中的审计意见,确认集团客户经营是否正常;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查询;查看税务、海关等部门信息以及报刊、媒体、网络的公开信息,确认集团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信用状况是否良好。对于公司关联混乱、财务不透明、资本运作频繁的家族式的集团性客户,应审慎介入。
2.关联交易合理性的调查
关联企业间的商品或劳务交易是否必要、真实、合理;关联交易是否符合公允原则;关联交易的供需双方是否存在着供应链或上下游关系,两个贸易型关联企业的交易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3.担保调查
对于集团企业是否优先选择了变现能力保值增值能力强的资产抵(质)押担保方式;集团性企业采用关联企业保证担保的,是否由集团本部(母公司)、核心企业或集团财务公司提供担保;集团本部(母公司)为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要看集团本部的实际担保能力,核算保证能力时,应使用集团公司本部(母公司)未经合并的财务报表,不能接受以空壳集团本部为所属企业提供的保证担保。要从严控制集团内部关联企业之间的保证额比重,对民营企业可增加股东的连带保证担保和还款责任。
第十条 调查报告
客户部门对调查报告的撰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所采取的调查方法、调查程序,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认定及认定的依据。
(二)出票人基本情况及法定资格分析。包括历史沿革、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主要投资人及出资金额、比率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主要关联企业情况等。
(三) 出票人信用状况。包括出票人法定代表人和主要高管的信用状况、在金融机构信用总量及信用记录、在本社(行)的信用情况及与本社(行)合作的情况、商誉情况,在本社(行)的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使用情况。
(四) 出票人承付能力情况。包括客户市场、竞争力分析,客户财务状况、经营效益、现金流量等情况。
(五) 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的贸易背景调查情况。
(六) 保证金和担保的调查情况。
(七) 风险评价。
(八) 本次承兑业务的综合效益分析。
(九) 结论。包括是否同意承兑及承兑的金额、期限、保证金比率、收费、担保和限制性条件或合同加列补充条款以及其他要求等。
(十) 调查人签名并签署日期。
第三节 审查审批
第十一条 信贷管理部收到承兑申请材料及调查报告后进行审查,并填写《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调查审查审批表》(附件二)。
第十二条 审查内容应重点调查以下几个方面:
(一)承兑资料完整性审查。
审查人员应对承兑资料的完整性进行认定,主要包括:
1.申请人基础资料。主要包括:申请人主体资格、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和交易背景真实性证明材料等资料是否齐全,合规。
2.担保资料。主要包括有关担保人主体资格证明,担保物证明等是否齐全。
(二)审查出票人基本情况,主要包括:
1.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审查。
2.信用情况审查。包括对出票人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高管的基本情况和信用记录情况,出票人银行信用状况和商业信用状况等的审查。
3.是否对出票人已进行统一评级授信,本次承兑业务的信用敞口部分是否在出票人的可用授信余额范围之内。
(三)企业财务状况审查,主要包括:
1.出票人财务报表是否完整、真实;
2.财务管理是否合规;
3.出票人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短期偿债能力和现金流量能否具备按期承付汇票的能力。
(四)交易背景审查,主要包括:
1.商品、劳务交易内容是否在符合企业经营需要;
2.客户银行承兑汇票签发量是否与其实际经营状况和业务规模匹配;
3.商品、劳务交易合同要素是否完整、合理,合同签订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
4.交易是否符合市场规律。
(五)担保情况审查
1.保证金比例是否符合要求,保证金资金来源是否合规;
2.保证人是否具备担保资格和能力;
3.抵(质)押物是否合规、有效、足值。
第十三条 对审查通过的,按权限提交有权审批部门进行审批,有权审批部门应对承兑业务的合法、合理性,承兑主体资格、市场和财务状况,贸易背景,担保情况等进行审议,尤其是对调查、审查环节提示的风险事项及签署的意见进行审批,并填写《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调查审查审批表》(附件二)。
第三章 办理承兑
第一节 协议签署
第十四条 通过审查审批后,客户部门根据相关审批意见与出票人和担保人签订《银行承兑协议》(附件三)和相应担保合同,如为保证担保,还应让保证人签订《银行承兑汇票保证书》(附件四))。承兑协议以及担保合同的填写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有关合同文本填写的要求进行办理。
第十五条 对于频繁使用承兑敞口的客户,可签订最高额担保合同,以便于客户在最高额担保合同项下多次使用敞口,而不必反复签订担保合同和办理担保登记手续。
第二节 保证金管理
第十六条 保证金账户开立的基本要求
(一)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应专户管理。在保证金科目下按客户设立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专户,在专户下按每个承兑协议逐笔设立子账户,并一一建立对应关系。
(二)保证金专户必须实行封闭管理。保证金必须严格监管,专款专用,用于支付相应的承兑汇票到期兑付,不得挪作它用。严禁发生保证金专户与客户结算账户串用、子账户之间相互挪用等行为。
(三)保证金不得提前支取。
第十七条 保证金的存入
(一)需要交存的保证金由客户部门按照审批确定的保证金比例通知出票人到联社营业部办理保证金交存手续,并向联社营业部提交《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收取通知书》(附件五),由出票人通过转账的方式将保证金转入保证金专户。
(二)保证金进账后,联社营业部应对账户做冻结止付处理,同时应向客户部门反馈一份进账单复印件和《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收取通知书回执》(附件五),并加盖会计部门业务公章和个人名章。
(三)对用存单、国债、银行承兑汇票等有价证券质押的,联社营业部应对质押的单证入库保管,并按面额纳入表外核算,登记相关登记簿。
第三节 审 核
第十八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出票前,应由信贷管理部按照信贷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对承兑业务进行审核,并填写《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调查审查审批表》(附件二),主要包括:
(一)在承兑前审核合法、合规性手续和限制性条款的落实情况;
(二)审核承兑协议、担保合同或其他有关协议文本;
(三)审核担保落实情况,包括对保证金和相关担保登记手续的审核。
第四节 出 票
第十九条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出票是指联社营业部对出票人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后并将其交付给出票人的票据行为。
第二十条 汇票的领用
银行承兑汇票空白凭证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业务凭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联社营业部根据客户部门提交的承兑协议、审查审批表,按照相关会计制度向汇票凭证库管员请求出库,做好相应记录,并出售给出票人。
第二十一条 出票记载
根据承兑协议约定的金额、出票日期、期限、付款人、收款人等要素填写银行承兑汇票并签章,为了确保票据的有效性,汇票的记载应注意:
(一)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印刷厂统一印刷的银行承兑汇票凭证。
(二)银行承兑汇票可手工填写或采用机打,机打的由本社(行)指定人员操作;手工填写的由出票人财务人员领票后在信用社柜面及时填写,会计人员应现场监督,不得由出票人把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带出社(行)外填写。
第二十二条 汇票书写要求如下:
(一)票面所有内容应符合标准化、规范化的要求;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无涂改。
(二)书写应用正楷字或行书字体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
(三)银行承兑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应全部填写。
第二十三条 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标明“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一)“银行承兑汇票”字样,印刷在汇票的正上方,出票人无需另行记载。
(二)无条件支付委托,印刷在银行承兑汇票的正面,通常以“本汇票于到期日付款”、“本汇票请予以承兑于到期日付款”等类似文句表示,出票人无需另行记载。
(三)承兑金额。汇票上记载的出票金额必须确定,并且只能以金额为标的。出票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二者金额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汇票金额的记载必须确定,不允许选择性记载、浮动性记载或不确定记载(如100或200、100到200或100左右)。
(四)金额书写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到元为止的,应在其后面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在“分”之后不能写“整”或“正”字。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表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
3、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额须认真填写,不得连写或出现分辨不清的情况。
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间有“0”的,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言规则、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填写。
5、出票人和收款人名称应为全称。出票人账号和付款行行号应准确填写。
6、日期应使用中文大写准确记载出票年月日,为了防止变造汇票的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
7、银行承兑汇票上出票人的签章与出票人在本社(行)的预留印鉴一致。汇票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签章应完整、清晰。
8、汇票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汇票无效。对于汇票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则上原登记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9、为防止票据纠纷,汇票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如承兑协议编号、收款人账号、收款人开户行等票据要素应规范填写。
第二十四条 联社营业部处理
(一)汇票填写审核。联社营业部应按规定对汇票要素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汇票要素是否与签订的承兑协议一致,以及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有效、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汇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名称、账号、印章是否相符,汇票是否是统一印制的凭证。
(二)签章、审核无误后,汇票专用章主管人员在汇票第二联“承兑人签章”处加盖汇票专用章,再加盖授权经办人员名章,将银行承兑汇票交给会计人员。
(三)汇票交付。票面处理完毕,会计人员按规定向出票人收取承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按规定办理核算手续。将汇票第二、第三联交给出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并办理汇票交接手续。银行承兑汇票第二联复印件交客户部门作为信贷档案管理。
(四)会计档案管理及检查
1、会计人员将银行承兑汇票第二联复印件、协议和审批表等复印件专夹保管,将银行承兑汇票第一联底卡交由专人保管。银行承兑汇票表外科目要定期与底卡进行核对,以保证卡账相符。
2、按相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质押的存单、国债、银行承兑汇票等进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并登记查库登记簿,以备查考。
第五章 汇票解付及拒付
第一节 汇票解付
第二十五条 收到持票人开户行的委托收款凭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后要进行严格审查,经审查确认无误合后应登记相关登记簿。
审查不通过的,作退票处理并说明退票原因。
第二十六条 票款备付
客户部门至少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10天,查看出票人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的账户存款情况。若账户存款不足以支付票款的,对出票人和担保人送达到期通知书,督促出票人将款项划转至承兑信用社。
第二十七条 汇票审查
收到收款人(或持票人)开户行委托收款凭证及汇票后,会计人员应抽出专夹保管的汇票底卡,与签发的承兑汇票进行上下联核对,并由承兑汇票记账员、复核员分别进行手工、仪器鉴别,审查无误后进入下一程序。审查要点包括:
(一)承兑汇票是否本社(行)统一定制的凭证;
(二)承兑汇票票面内容(包括凭证号码和业务编号)与本社(行)记载内容是否一致;
(三)根据承兑汇票的防伪点鉴别是否是伪造、变造票据;
(四)承兑汇票上汇票专用章与留存汇票专用章印模是否一致;
(五)该汇票应为本社(行)承兑,与汇票底联应核对无误。与汇票卡片的号码和记载事项相符,不存在伪造、变造痕迹(包括笔迹、墨水、书写工具等);
(六)承兑汇票是否记载事项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有更改,其他记载事项若有更改是否由记载人签章证明;
(七)背书转让过的其背书应连续,签章应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应按规定在粘接处加盖骑缝章签章;被背书人应填写正确完整,后手的签章应与其前手的被背书人一致;背书日期填写的应在出票日与到期日期限内;
(八)汇票应做成委托收款背书;
(九)委托收款凭证的记载应与汇票记载的事项相符;
(十)托收凭证填写要素是否齐全无涂改,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
(十一)托收凭证第三联是否有持票人开户银行加盖的结算专用章;
(十二)汇票上记载的到期日已到,且汇票未超过提示付款期:
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但在票据权利期间内(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权利期间为票据到期日起2年),持票人在做出书面说明(说明需加盖持票人公章)后,仍可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超过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权利期间要求提示付款的,承兑人认定已丧失付款请求权利,可以拒绝付款;
(十三)未收到客户挂失止付通知,或虽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但已超过止付期。《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信用社不再承担责任;
(十四)无人民法院出具的停止止付通知书;
(十五)承兑汇票上有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仍发生有汇票转让行为的,可以拒付;
(十六)在出票日以后至兑付日期间发生过多次查询;且查询次数与背书手数不相匹配的要重点审查托收票据的真伪,防制票据被克隆,必要时可以延付一两天,进行观察;
(十七)其他需要审查的项目。
第二十八条 审查无误,应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具体操作按第三十一条操作办理。
第二十九条 需要背书人出具书面证明的,证明中必须有“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由我单位负责”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法人章寄到本社(行)。
第三十条 兑付票款
(一)到期付款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出票人在承兑社(行)账户(存款账户及该笔承兑对应的保证金账户)资金足以支付票款金额的,根据规定划出票款。
(二)超过提示付款期
1.持票人超过承兑汇票提示付款期限,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即自承兑汇票到期日起2年内)向本社请求付款时应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承兑汇票的第二联原件,承兑社(行)应按照到期付款审核要点对持票人提交的承兑汇票要素及真伪严格审核,并与留存承兑汇票第一联及系统信息核对无误后,以持票人为收款人办理付款手续。
2.因持票人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未提示付款导致的长期为应解付款,经有权部门审批后,解付票款。
3.持票人超过票据权利时效,仍享有民事权利。持票人向本社(行)提示付款时,凭公证处出具的公证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对承兑汇票要素、真伪及证明审核无误后,以持票人为收款人办理付款手续。
第三十一条 银行承兑汇票兑付后,会计部门应及时将划付票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送达客户部门。
第二节 拒绝付款
第三十二条 收到提示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第二联及托收凭证,经双人审核,若存在合法抗辩事由可以拒绝支付。
第三十三条 经审查确认汇票存在合法抗辩理由的,自接到汇票的次日起3日内,做成退票理由书,连同托收凭证四、五联及银行承兑汇票第二联原件退回持票人开户银行,并在登记薄中登记处理结果。退票理由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所退汇票的主要内容,退票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退票时间和退票人签章。
第三节 垫款
第三十四条 垫款的处理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承兑社(行)在扣划出票人存款和保证金后,仍不能足额支付票款的,向持票人(收款人)付款后,联社营业部应将垫款情况书面通知客户部门,客户部门接到联社营业部的垫款通知后,应及时通知出票人和担保人,若设定抵押、质押或保证担保的,按合同约定及法律有关规定处置抵(质)押物,向保证人追索,并将所得款项优先偿付被垫付的资金。
第三十五条 对发生被迫垫款的,客户部门要说明原因,逐级上报,并视同为流动资金不良贷款进行管理,加强组织清收和落实风险防控措施。
第三十六条 垫款账务处理
出票人账户无款或不足支付时,差额部分应转入票据垫款账户,每日按万分之五或按逾期贷款计收利息。同时打印客户回单做票据垫款通知交客户部门。
第六章 汇票未使用注销
第三十七条 出票人对未使用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本社(行)申请注销。经审核同意后,给予办理汇票注销手续。
第三十八条 申请汇票未使用注销,出票人应填制《银行承兑汇票注销申请书》(附件七)说明退票事由、汇票时间、收款单位名称、金额、汇票号码等,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及授权代理人签字,连同银行承兑汇票原件第二、第三联,提交承兑行客户部门。
第三十九条 客户部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注销申请书》(附件七)及银行承兑汇票原件第二、第三联后,调阅承兑业务资料,审查申请内容是否真实、相符,汇票留存的复印件是否相符,退票理由是否合理,并签署同意退票的意见送联社营业部。
第四十条 会计部门接到已经批准注销的《银行承兑汇票注销申请书》(附件七)及银行承兑汇票原件第二、第三联,办理汇票退票处理手续。
(一)抽出专夹保管的第一联汇票底卡与第二、第三联汇票核对;
(二)在第一、第三联汇票备注栏注明“未用注销”字样;
(三)在第三联汇票上加盖信用社(行)业务公章、柜员名章后退交出票人;
(四)比照收取票款的操作,银行承兑汇票第一联汇票代银行承兑汇票表外科目付出传票,第二联汇票作附件,打印复式记账凭证做传票,销记表外科目;
(五)办妥后在《银行汇票承兑注销业务通知书》(附件七)签注意见并留存复印件,原件返回客户部门,会计部门凭已批准注销的《银行汇票承兑注销业务通知书》(附件七)办理保证金退回手续。
第七章 挂失止付
第四十一条 银行承兑汇票挂失
(一)已承兑的承兑汇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失票人应向经办社(行)书面申请,并及时向经办社(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二)挂失时填写挂失止付申请书,申请书中须写明:
1、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时间和事由;
2、票据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到期日期、出票人名称、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等;
3、挂失止付人的名称、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式。
(三)将承兑汇票第一联与申请书核对,确实未付款的可正式受理挂失。将挂失书第一联盖公章交挂失申请人作挂失依据,第二联联同第一联银行承兑汇票另行专夹保管。
(四)经办社(行)收到当地人民法院出具的止付通知书时,应当将其内容与留存的汇票第一联和承兑协议核对,核对相符确未付款的,方可受理。
(五)经办社在正式受理后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信用社不再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 挂失后解付
持票人出示具有单位全称、账号、开户行的证明,同时凭法院出具的享有该银行承兑汇票权利的相关证明向经办社(行)请求付款。
第八章 查询查复
第四十三条 联社营业部会计人员接到银行承兑汇票查询书后,应及时将被查询票据与台账、票据底卡联记载的要素进行核对,并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回复。回复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票号、票面金额、出票日、到期日;
(二)他行是否已经办理过查询,有他行查询的票据,在回复中应注明他行查询次数及查询行号;
(三)有无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或被司法机关冻结等情况。
回复内容应按查询要素有问必答,简明确切,并提醒对方自辩真伪,避免引起责任纠纷。每次查询回复后,应做好台账记录,回复内容与查询书配对保管,以备他行(社)再次查询。
第九章 承兑后管理
第四十四条 客户部门在收到联社营业部已经办理出票、解付、注销等通知后,应在相关系统中录入信息。
第四十五条 承兑后检查
客户部门进行承兑后检查应根据《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并按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有关要求执行,应重点检查以下方面:
(一)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汇票项下的商品交易或劳务交易是否已履行,有无套取银行信用的行为;
(二)出票人生产、经营、管理、主要财务指标情况是否正常;
(三)出票人在承兑信用社、其他银行贷款和为他人担保的变化情况;
(四)出票人在农村信用社账户存款情况;
(五)保证人生产、经营、管理、主要财务指标情况是否正常;抵、质押物情况是否发生变化。
第四十六条 垫款追索
承兑业务发生垫款后,客户部门应将垫款部分视同为客户在本社(行)的不良贷款进行管理,作好相关追索工作。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七条 承兑业务的档案管理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客户部门要单独建立承兑业务信贷档案,落实专人管理,及时做好承兑业务的电子、纸质档案移交及归档工作。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程由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九条 各法人机构可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本规程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申请书
2.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调查审查审批表
3.银行承兑协议
4.银行承兑汇票保证书
5.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收取通知书
6.银行承兑汇票清单
7.银行承兑汇票注销申请书
附件1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申请书
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因我单位支付结算需要,特向贵社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张 万元,具体内容如下:
出票人全称: ;
出票人账号: ;
付款行全称: ;
收款人全称: ;
收款人账号: ;
收款人开户行: ;
承兑期限: ;
保证金:按票面金额的 %交存;
担保方式:敞口部分采用 担保,具体为 。
上述银行承兑汇票经贵社(行)承兑,申请人及担保人愿遵守贵社(行)的相关规定,并承诺:
1、对提供给贵社(行)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承兑手续费在出票时一次付清;
3、交存的保证金在承兑汇票到期时可直接扣收并兑付承兑汇票;
4、保证于承兑汇票到期前10日备足票款,如未能备足,贵社(行)可在我单位结算账户中扣收票款和罚息,直至扣清为止;
5、若由于本申请人未及时足额供款造成贵社(行)垫付资金时,本申请人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并愿按银行承兑协议之规定承担罚息及催讨债务产生的一切费用;
6、上述票据如发生任何纠纷,均由本申请人和收款单位自行处理。
此致
社(行)
申请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调查审查审批表
承兑申请人:
经办单位:
经办人员:
报送时间: 年 月 日
承兑申请人基本情况及信用往来情况表
( 调查之一)
承兑申请人基本信息 | |||||||||||
申请人名称 | 成立日期 | 年 月 日 | |||||||||
营业执照号 | 执照有效期 | ||||||||||
信用等级 | 基本户银行 | ||||||||||
法定代表人 | 注册资本 | ||||||||||
本社贷款余额 | 他行贷款余额 | ||||||||||
经营地址 | 主要产品 | ||||||||||
经营范围 | |||||||||||
管理及发展前景 | |||||||||||
经营管理水平 | 高级管理层素质 | 高□ 较高□ 较差□ 差□ | |||||||||
内部管理制度 | 高□ 较高□ 较差□ 差□ | ||||||||||
文字说明: | |||||||||||
行业现状及前景 | 行业前景 | 好□ 较好□ 较差□ 差□ | |||||||||
文字说明: | |||||||||||
企业在行业中的竞争水平 | 竞争力 | 强□ 较强□ 较弱□ 弱□ | |||||||||
文字说明: | |||||||||||
信用状况分析 | 文字说明: | ||||||||||
承兑申请人财务数据与指标分析表
(调查之二)
承兑申请人财务数据与指标分析 | |||||||||
项目 | 上年末 | 最近月 | 项目 | 上年末 | 最近月 | ||||
营业收入 | 总资产 | ||||||||
营业成本 | 净资产 | ||||||||
净利润 | 总负债 | ||||||||
财务费用 | 流动资产 | ||||||||
管理费用 | 流动负债 | ||||||||
资产收益率 | 存货 | ||||||||
资本收益率 | 应收账款 | ||||||||
应收款周转天数 | 其他应付款 | ||||||||
存货周转天数 | 流动比率 | ||||||||
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 | 速动比率 | ||||||||
销售利润率 | 净现金流量 | ||||||||
应收款账龄 | 一年以内 % | 一至三年 % | 三年以上 % | ||||||
企业财务现状及趋势分析 | |||||||||
对企业财务分析结论:好□ 较好□ 较差□ 差□ | |||||||||
企业或有负债的情况分析 | 对外提供担保余额 | 开立保函余额 | |||||||
企业或有负债占净资产的比例: | |||||||||
企业或有负债状况: 过重□ 较重□ 较轻□ 轻□ □无 | |||||||||
承兑风险分析及对策措施表
(调查之三):
申请承兑金额 | 期限 | 个月 | 担保方式 | |||||||||
承兑担保分析 | ||||||||||||
保证担保 | 抵(质)押担保 | |||||||||||
保证人名称 | 抵(质)押物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地 址 | |||||||||||
基本户银行 | 数量(价值) | |||||||||||
基本户账号 | 抵(质)押人 | |||||||||||
信用等级 | 抵(质)押率 | |||||||||||
担保能力 | 强□ 较强□ 较差□ 差□ | 抵(质)押变现能力 | 强□ 较强□ 较弱□ 弱□ | |||||||||
保证和抵(质)押情况说明 | 文字说明: | |||||||||||
承兑申请人 在我社所存保证金金额 | 保证金占承兑金额的百分比 | |||||||||||
该笔承兑存在的风险分析 | 文字说明: | |||||||||||
该笔承兑的风险: 大□ 较大□ 较小□ 小□ | ||||||||||||
对策与措施 | 文字说明: | |||||||||||
对风险的控制能力: 强□ 较强□ 较弱□ 弱□ | ||||||||||||
客户经理意见 | 同意□ 不同意□ | 承兑金额 | 期限 | 个月 | ||||||||
经办人签名 | 日期 | 年 月 日 | ||||||||||
客户部门 意见 | (签章) 主任(总经理): 年 月 日 | |||||||||||
承兑业务审查审批表
主管部门 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审查人: 审批人: | |
主管领导 |
年 月 日 |
主管领导签字: | |
贷审会 | 年 月 日 |
出票 |
年 月 日 |
审核人: | |
附件3
银行承兑协议
编号:
申请人(全称):
承兑人(全称):
担保人(全称):
经申请人、承兑人和担保人协商一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承兑人同意承兑下列内容的承兑汇票,共 张,总金额 万元,人民币大写: 。(详见附件:银行承兑汇票清单)。
第二条 申请人于汇票到期日前无条件将应付票据款(以下称票款)按承兑人要求的方式足额交存。从汇票到期日起,承兑人有权从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中直接划付票款。
第三条 承兑手续费按票面金额的万分之 计算,在承兑人同意承兑时一次付清。
第四条 申请人承诺
1、申请人系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和授权进行经营活动,且对其经营管理的资产享有合法的处分权。
2、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系基于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他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且不会违反对申请人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
3、申请人保证向承兑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和凭证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并对其承担责任。
4、若发生可能影响申请人或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如包括分立、合并、联营、与外商合资、合作、承包经营、重组、改制、计划上市等经营方式的变更,减少注册资本、进行重大资产或股权转让、承担重大负债,或在抵押物上设置新的重大负债、担保物被查封,解散、撤销、(被)申请破产等,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申请人应及时通知承兑人,如上述行为将对申请人的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须征得承兑人的同意。
5、申请承兑的承兑汇票有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为基础。因汇票的基础交易关系产生的纠纷,由纠纷双方自行处理,无关本协议。
6、在本协议下当事人违约或发生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纠纷,可能影响承兑人权益的实现时立即通知承兑人。任何纠纷均不构成其拒绝履行本协议项下债务的理由,票款在到期日前仍足额交存承兑人。
7、若承兑汇票到期日,承兑申请人不按时足额交付票款,导致承兑人对外垫款的,承兑人对垫付的票款按实际垫款天数,每日按垫款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申请人计收罚息,直至申请人还清垫款为止。
8、根据本协议第一条有关汇票内容,由申请人填写或经承兑人机打填写汇票,申请人负责核对所填写汇票内容,并在汇票上签章,申请人在汇票上一经签章,即视为申请人已签发汇票,由承兑人代为填写的汇票与申请人自行填写的汇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为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申请人向承兑人或有关方面支付;因申请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本协议或承诺书项下内容,给承兑人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申请人承担,包括汇票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事先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及其他因申请人违约而引起的费用。
10、现时或将来政府有任何针对本协议项下征收税赋,由申请人承担,若承兑人代为支付该税赋,申请人将立即补偿给承兑人。
11、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 承兑人的权利与义务
1、承兑汇票到期日前,申请人不能足额交付票款时,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予拒付的情形外,承兑人凭票无条件向持票人支付票款。
2、承兑人所垫付票款自付款之日起转作申请人逾期贷款,并按有关规定计收逾期利息,不须事先通知申请人和另签借款合同,且承兑人有权在申请人开立的任何存款账户中直接扣取相应票款、利息及手续费。
3、申请人发生诈骗及其他重大变更事宜,可能损害承兑人利益的,以及申请人违反本协议第四条任一承诺事项的,承兑人有权要求申请人提前交存票款及采取相应措施。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兑人有权要求申请人、担保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如申请人、担保人未按期纠正违约行为,则承兑人有权选择单边解除银行承兑协议或者宣布银行承兑协议提前终止或宣布本协议下尚未偿还的款项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并且要求申请人提前将应付票款交存承兑人:
(1)申请人在第四条中的声明不真实或违反其所作的保证;
(2)申请人在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3)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的约定,或在与承兑人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4)申请人涉入或即将涉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承兑人认为可能损害承兑人利益的;
(5)申请人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解散、撤销或破产事件;
(6)申请人或保证人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7)抵、质押物贬值、毁损、灭失、被查封或冻结,申请人未按承兑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8)申请人发生诈骗及其他重大变更事宜,可能损害承兑人利益的其他情况。
5、承兑人给申请人任何宽容或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承兑人依本协议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也不应视为承兑人对协议项下权利利益的放弃。
第六条 承兑的担保
1、保证金质押担保
申请人应于承兑人同意承兑之前,按承兑金额的 %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承兑人指定的保证金专户(保证金金额:人民币大写: ),以此作为质押担保,不再另行签定担保合同。在未付清票款前申请人不得动用该保证金。申请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不能足额交付票款时,承兑人有权直接扣划保证金以清偿票款不足部分。
2、其他担保
本协议项下除保证金担保部分之外的申请人应付款项(包括汇票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手续费、实现债权等费用)采用以下第 种担保方式:
(1)由担保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为 ;
(2)由担保人提供抵押担保,并另行签订《抵押合同》(或《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为 ;
(3)由担保人提供质押担保,并另行签订《质押合同》(或《最高额质押合同》),编号为 ;
(4)双方约定的其它担保方式: 。
另行签定的担保合同作为本协议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承兑申请人不能于承兑汇票到期日之前足额交存票款或发生其他违约事由时,按约定的方式承担担保责任,承兑人有权从保证人账户中或其他收入款项中扣款,用以交付所欠票款;有权处分抵押物,以其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补足票款;有权处分质押标的,以其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兑现质押标的所得价款补足票款,实现质权。
若申请人或担保人发生承兑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事件,或担保合同变为无效、被撤销或解除、申请人或担保人因财务状况恶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其他原因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或担保人在担保合同或与承兑人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或担保物贬值、毁损、灭失、被查封等,致使担保价值减弱或灭失时,承兑人有权要求,且申请人有义务提供新的担保,更换保证人等以担保本协议项下债务。
第七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若通过诉讼解决的,向承兑人所在地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事项
1、 申请人同意承兑人查询企业客户端“企业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相关内容,承兑人对查询相关内容保密,不得泄露申请人的经营秘密。
2、 。
第十条 承兑汇票款付清后,本协议自动失效。
本协议一式 份,一份由申请人留存,一份由承兑人留存,一份由担保人留存,一份由 留存,效力相同。
第十一条 提示
承兑人已提请申请人注意对本协议应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申请人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协议的含义认识一致。
申请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承兑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担保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附件4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书
社:
因 (出票人)与贵社签订编号为 的 《银行承兑协议》,约定由贵社(行)为出票人签发的金额共计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我方接受出票人的请求,自愿就贵社(行)为出票人进行上述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提供如下保证:
1.本保证担保的范围为金额人民(大写) 万元及手续费用、垫款逾期利息和贵社实现本项担保债权的各项费用。
2.本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本保证期间自生效之日起至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两年止。
4.在本保证期间内,如出票人未能向贵社(行)足额交存到期票款,使贵社(行)不能对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款项时,或者在贵社(行)先行垫付款项,将汇票垫款转为出票人逾期贷款后,可直接向我方索偿,由我方无条件向贵社(行)支付本保证书保证范围内的索赔金额。贵社(行)可直接对我方在贵社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的存款予以扣划。
5.本保证书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银行承兑协议》及其项下的所有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协议》及其项下的商业汇票无效不影响本保证书的效力。
6.因本保证书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时,由贵社(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7.本保证书自我方签章后生效。
保证人( 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5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收取通知书
会计部门:
我分社(部)客户 申请在我分社(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共计 笔,承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保证金比例为 %,请你部据此收取保证金,划入保证金科目,对其进行监管,并作冻结止付处理。
客户经理(签章): 客户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收取通知书(回执)
客户部门:
我部已对客户 申请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共计 笔,承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按承兑金额的 %收取了保证金,已经转入保证金科目实行监管,已做冻结止付处理。
经办人员(签章): 会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6
银行承兑汇票清单
出票人全称 | 出票人账号 | 承兑人全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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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款人信息 | 金额 | 出票日期 | 到期日期 | ||||
收款人全称 | 账号 | 开户行全称 | 小写 | 大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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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合计(小写): | 金额合计(大写): | |||||||
承兑人申请人(公章): 承兑人(公章):
附件7
银行承兑汇票注销申请书
社(行):
本单位(出票人) 年 月 日向贵部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 笔金额 万元,现由于 ,现请求贵部对下列票据给予注销处理,解除下列票据中贵社(行)的全部票据义务。
请求注销银行承兑汇票内容:
序号 | 收款人全称 | 出票日 | 到期日 | 金额 | 汇票号码 |
1 | |||||
2 | |||||
3 | |||||
合计 | |||||
申请人特别申明:由于上述票据所产生的一切经济纠纷和法律后果,均由本单位承担。本《银行承兑汇票注销申请书》,作为编号 的《银行承兑协议》及该协议项下从协议的补充部分。
承兑申请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审批部门意见:
审批部门(盖章):
审批人(签章):
年 月 日
会计部门受理意见:
会计部门(盖章):
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