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予的房产如何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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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和大家聊聊情场+财场高手郎咸平。
郎教授在与第六任妻子的婚姻存续期间给婚外异性女友以及其父亲各送了一套,但在感情转淡后,郎教授想把房子收回来。经过两次开庭后终于如愿以偿,最后空姐出身的女友不仅什么都没得到,最后还莫名为郎教授背上了900万的债务……
这经济学、法律学、爱情学交织的劲爆故事令人唏嘘,着实有成为“经典案例”的赶脚。
第一局,郎教授起诉要求空姐和空姐爸爸退还购房款。空姐以自愿赠予为由抗辩。郎教授败诉。
第二局,不甘心失败的郎教授与第六任前妻合作,让前妻起诉自己非法处置夫妻婚内财产,要求空姐和空姐爸爸返还购房款。郎教授赢。
至此,郎教授已经完胜。唯一的遗憾是,他要回的只是原始的购房款,而房价这几年已经大涨了很多。或许为了挽回潜在损失,郎教授发起致命一击。这一局交手最有知识含量,围观者应该好好学习。
第三局,郎教授起诉了一家名叫馨源的公司和空姐。这家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空姐是法人代表。郎教授说自己向该公司买了1600万元的铜制佛像等物品,当时自己向民生银行借款900万元付了第一笔,但物品一直没交割,故要求该公司退钱。你是不是要问,什么佛像值1600万元,银行为什么愿意借给郎教授900万元去买佛像?先等一等,因为我也想问。
空姐此时应该已经进入深度懵逼状态,表示馨源只是郎咸平的壳,钱一到账就转给了郎咸平儿子任总经理的上海汉新豪投资公司了。法院表示,一码归一码,馨源公司虽然把货款打给了案外人,但该公司与郎咸平之间的买卖合同依然有效。
郎咸平付了钱,馨源没交货,所以就该退钱。判决书的原话是“依据合同的相对性,馨源公司仍然是合同履行及责任承担的相对方”。由于馨源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唯一股东的空姐又不能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所以郎咸平要求空姐承担还款责任,法院支持了郎咸平。
郎咸平与上海馨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缪洁晶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3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郎咸平,男,1956年6月21日出生,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祝振伟,上海沪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震捷,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馨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缪洁晶,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明军,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蓝艳,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缪某
委托代理人贾明军,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蓝艳,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郎咸平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一(民)初字第3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郎咸平的委托代理人祝振伟、郑震捷,被上诉人上海馨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缪某、委托代理人贾明军、蓝艳,被上诉人缪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贾明军、蓝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缪某系上海馨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馨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年7月12日,郎咸平与馨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一份。依据合同约定,郎咸平向馨源公司购买铜质佛像、铜质上师像、西藏阿里地区佛像、程丛林画作、清螺钿红木家具七件套等,共计货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6,000,000元,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2012年7月30日。合同签订后,郎咸平办理了个人消费贷款申请,由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浦东支行应借款人郎咸平指定分别于2012年9月5日向馨源公司支付2,500,000元、2012年9月11日支付2,500,000元、2012年10月30日支付4,000,000元,共计9,000,000元。馨源公司得款后又通过银行将上述款项转入案外人上海高汉新豪投资管理公司账下(未注明款项用途),但并未履行《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交货义务。故郎咸平诉至原审法院,请求解除买卖合同并判令馨源公司返还货款9,0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缪某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馨源公司辩称,确实收到了9,000,000元,但获款当天已经按照郎咸平的指令将这些钱款转付给案外人上海高汉新豪投资管理公司,钱款系郎咸平实际使用。缪某辩称,买卖合同与其本人没有关系。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