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基金募集、管理、运作办法

发布时间:2023-02-18 18:07:19

基金会基金募集、管理、运作办法基金会基金募集、管理、运作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基金会基金募集、管理、运作办法为发展壮大基金,促进友好和平发展事业,保证基金合法、安全、增值,使基金充分发挥社会效益,特制定基金募集、管理、运作、赞助、使用暂行办法。第一条...基金会基金募集、管理、运作办法为发展壮大基金,促进友好和平发展事业,保证基金合法、安全、增值,使基金充分发挥社会效益,特制定基金募集、管理、运作、赞助、使用暂行办法。第一条基金会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其基金的募集方法如下:(募集基金的对象是中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国外友好团体和个人以及章程中所规定的对象。(募集基金,坚持自愿的原则,数量不限。(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受理捐赠的具体业务,并将捐赠的事迹载入基金会史册。对捐赠2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5万元以上的个人由基金会颁发证书和纪念品。第二条基金会基金、财产受法律保护,并根据捐赠人的意愿设立"项目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抵押和挪用。第三条基金会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基金。捐赠协
议明确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应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办理。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用途时,基金会可依法拍卖和变卖,所得收入扣除10%的管理费后由基金会决定使用方式或按捐赠者意愿使用。第四条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每年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基金会的一切开支,必须用于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基金会本身事业的发展。第五条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及其申请、评审程序。第六条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基金会有权对资助款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款项或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七条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高增值的原则运作基金。基金用于增值性质的运作,要坚持民主决策,实行严格的项目论证、听证和监督程序。其过程必须连贯透明,并符合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基金的安全、增值。第八条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财产清算等,应进行财务审计,接受相关部门的查询、监督。基金会基金募集、管理、运作办法

基金会基金募集、管理、运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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