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台“以案说法”《民法总则》

发布时间:2020-04-24 09:45:14

电台“以案说法”《民法总则》

广东秉铨律师事务所,李坚强律师 13828044789

主持人:听众朋友,大家好,今期节目介绍的是《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起,备受关注的民法总则正式施行,这部共计11章、206条的法律,更加详细的规定了民事领域的方方面面。从基本原则到具体规定,民法总则的每一项都是在推动社会沿着和谐、友善、公正、法治的价值理念稳步前行,可以说它的施行,让国人的生活变得更踏实、更安全,也更有尊严。

如何找到更好的解决办法,维护自身权益,肯定是大家普遍关心的话题。而且,跟民法通则相比,民法总则有哪些新的规定,又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哪些改变呢?带着这些问题,今天请来广东秉铨律师事务所 李坚强 律师,对此作扼要的介绍,并通过具体的案例加深认识。

进入正题

主持人:李律师,您好。民法总则的法律价值究竟何在

李律师主持人,各位听众,大家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经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了,这部法律是与咱们老百姓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因为它规范的是我们所有的民商事活动,每一个自然人也好,法人也好,以及非法人的社会组织也好,它的社会活动、经济活动全部在这部法律的规范范畴之内,可以说这是每一个公民也好,社会主体也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个有力武器,这部法律的正确实施,对于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水平,提高法治社会的建设水平是有非常重大的意义的。

主持人:那么《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相比较,有哪些大的变化呢?

李律师主要有十二点较大的变化

一、学习国际经验,引入习惯、公序良俗来处理民事纠纷

二、增加了胎儿享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的权利的规定

三、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十周岁降到八周岁

四、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在证明,宣告死亡无需受2年时间的限制

五、明确了法人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偿的权利

六、重大误解的撤销期限降低至三个月

七、共同代理能否单独行使需要约定

八、特定条件下,被代理人死亡后,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仍有效

九、规定了连带责任人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的追偿权利

十、见义勇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十一、同一民事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民事责任优先受偿。 

十二、诉讼时效由2年调整为3年,应该是此次新法的最大变化

   

主持人:在李律师所说的上述十二点较大的变化当中,其中有涉及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十周岁降到八周岁”的规定,那么李律师可否为我们简单说说

李律师:好的。多大的孩子进行哪些民事行为,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在民法通则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最低年龄是10周岁。而民法总则对此作出调整,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孩子满8周岁,从法律上讲就是“小大人”了。该调整是适应限制小孩的成长现状的,8岁的孩子就是个“小大人”,已经可以从事与其智力相匹配的民事活动了。

主持人:举个例子,假如10岁的小明今年上小学三年级,过年时,亲戚给了他300元压岁钱。最近,小明用这笔钱买了一些作业本、课外书籍。李律师,小明可以自主处置这笔钱吗?

李律师:可以的。年龄是衡量一个人知识和经验的标准。一般而言,自然人达到一定年龄后才能独立处理自己的事务,能够意识到自己行为所产生的后果。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认知能力以及自我承担能力均有所提高,因此,《民法总则》适当地下调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符合现代未成年人心理、生理发展的特点,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有利于未成年人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保护其合法权利。但民事行为是否生效,最后还要看是否符合心智标准,如果不符合,可以撤销,宣告无效。比如分割房屋财产、签标的大的合同,就不符合一个八九岁儿童的心智标准。

主持人:我们都知道,见义勇为是好事,“英雄流血又流泪”是不少见义勇为者做了好事却遭遇的尴尬。那么,《民法总则》当中对见义勇为的规定让我们社会上的见义勇为者不再有后顾之忧呢?

李律师:是的。《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该条法条的立法背景就是彭宇案后,老人倒了无人扶的社会现实。本条可谓是针对社会现实问题的“及时雨”。 紧急救助往往事发突然、情况复杂,非专业人士进行救助难以实现完全不出差错。这样规定就是为了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免除救助人的后顾之忧。这一条款的制定,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立法中的具体体现,有利于通过法律弘扬社会正气,引领良好的道德风尚。同时,民法总则还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当然,见义勇为时还是要注意方式方法,特别是一些需要医学知识的救助活动中,救助不当会造成受助人更大损害的,还是要小心为之。

主持人:据我们了解,《民法总则》的一大亮点就是诉讼时效的变化将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那么,请李律师详细介绍下,什么是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对我们日常诉讼有什么重要意义?以及哪些方面我们是需要注意的?

李律师:所谓诉讼时效,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的产生实质上是对权利人行使权利的督促。简言之,民法赋予权利人一定时限行使权利,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计算期限,如果你在该法定期限内懈怠行使你的权利,超过该法定期限,民法将不再保护你的权利,对方将拥有抗辩权,可以不再履行相应的义务。也就是说,如果权利人在诉讼时效内不行使权利,诉讼时效过了以后,不再享有胜诉权。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方面,存在着权利人法律意识淡薄,未在诉讼时效期间起诉而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强制力保护,或者害怕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匆忙起诉导致败诉;另一方面,义务人违背诚信利用诉讼时效制度逃避债务,不利于建设诚信社会。《民法总则》将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以适应社会生活中新情况不断出现、交易方式与类型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的现实情况与司法实践,有利于建设诚信社会,更好地平衡权利人和义务人的利益关系。

因此,建议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损时,应当及时向对方主张权利,如直接向对方送达主张权利文书、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等,特别是在自行向对方主张权利的时候,应当注意保存主张权利的证据,以免丧失自己胜诉的权利。

主持人:那么在诉讼当中,是不是统一适用三年的规定呢?

李律师: 不是的,有些是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民法总则》第196条规定,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如停止侵害,由于侵害处于持续状态,不能以时效为由不予处理;要求对方返还财产,不能说对方霸住财产长期不还,就以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而取消权利人的物权;赡养费、抚养费等基于人身关系的费用,也不以时效作为抗辩借口,否则,有违公序良俗了。

主持人:据了解,最高级人民法院在《民法总则》实施后,就诉讼时效出台了《最高法院颁布适用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司法解释》,李律师,请你就该司法解释作出相关规定的考量因素进行简要阐释

李律师:好的。

第一,关于《民法总则》施行之日,《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尚未届满情形下,适用《民法总则》188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体现了“前后交叉用新法”的适用原则。主要考量了三方面因素:一是有利于保护债权人权益,符合《民法总则》将诉讼时效期间规定为三年以及不再规定一年短期诉讼时效的立法目的。二是当《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跨越《民法总则》施行日时,依据法理,可推定当事人对于《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是知情的,不损害当事人的期限利益。三是一般情形下,新法的规定优于旧法,适用新法更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例如,2017年4月12日,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原告被被告打伤头部,造成原告住院治疗的后果。因派出所调解未成,2018年4月16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虽《民法通则》第136条第1款规定,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但根据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原告的主张并未超过3年的诉讼时效。

第二,关于《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情形下不再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主要考量了三方面因素:一是尊重立法本意。二是依据法的溯及力原理。遵循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诉讼时效制度为实体法制度,应采从旧原则。三是基于稳定交易秩序和利益衡平考虑。《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情形下,义务人已经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义务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交易秩序已经稳定,如果再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会使已经稳定的交易秩序受到冲击。

例如,原告孙某主张其于2014年12月5日受到彭某当众辱骂诽谤,于2017年11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自2014年12月5日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至2017年10月1日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已届满,不适用《民法总则》有关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主持:谢谢 李坚强 律师的精彩论述,听完以上的讲解,相信听众朋友们对于《民法总则》有了深刻的认识,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电台“以案说法”《民法总则》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