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案件线索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6-27 09:15:56

盐都区纪检监察案件线索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案件线索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确保违纪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有效查处,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线索是指应该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反映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涉嫌违犯党的纪律、行政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线索材料。

第三条 明确机构及职责。在区纪委案管室设立案件线索储备库,确定专人管理,具体负责案件线索的收集、登记、分类、归档等工作。分别建立《案件线索登记簿》和《案件线索台账》,内容包括涉案人员姓名、单位、职务、政治面貌、住址、违纪情况等;对案件线索按待查案件线索、重要案件线索、暂存缓查案件线索等实行分类登记。

第四条 储备库线索信息来源。主要包括:领导批转的信访案件线索;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违纪的线索;各镇(区、街道、中心社区)、区直部门、司法机关报送的线索;其他方面收集、掌握的涉案信息等。

第五条 储备库管理工作流程。主要包括线索的报送、登记、分流处置、统计与分析等四个方面。重点是线索的分流处置,对领导批示自查的案件线索,按照《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的初核时限办理,并在两个月内提交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对交由基层纪检监察组织调查的案件线索,接收单位要在规定的初核期限内,向区纪委提交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对自办、交办的案件线索,经初查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给予党政纪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予以立案调查,同时在案件线索储备库内注明立案时间和立案机关。

第六条 储备库管理工作纪律。案件线索储备库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纪律,不得对外泄露、扩散与案件线索有关的信息、资料;不得向涉案人员通风报信;不得压、瞒、漏、改或擅自处理案件线索;不得利用案件线索对有关人员进行敲诈勒索或接受宴请、财物等;未经分管书记批准,不得向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提供线索材料借阅。对违反工作纪律者,从严追究责任。

第七条 建立案件线索报送制度。明确报送责任人员及时限,规定各基层工作室主任、镇(区、街道、中心社区)、区直部门、司法机关的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是案件线索报送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必须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案件线索集中报送区纪委。重大案件、时效性较强的案件及责任事故随时报送。

第八条 案件线索报送的范围。具体包括:各信访渠道受理的人民来信来访,群众举报中涉及党员、行政监察对象违纪的案件线索;司法机关以及行政执法机关在办案、工作过程中发现的涉及党员、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违法的案件线索;区纪委机关各室、各基层工作室在查办案件中发现的涉及党员、行政监察对象的违纪案件线索;本单位(辖区)内发生的责任事故等。

第九条 区纪委、监察局实行案件线索集体评估制度。由分管案件检查工作的副书记、常委、纪检监察室主任组成案件线索集体评估小组,定期对违纪案件线索甄别,确定办理方式及承办室。

第十条 建立案件线索报送工作考核制度。考核对象为各基层工作室、镇(区、街道、中心社区)、区直部门、司法机关的纪检监察组织。案件线索报送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分别为领导重视和制度建设(10分)、案件线索报送及时、规范(20分)、案件线索数量(30分)、案件线索质量(20分)、案卷材料的移交情况(20分)。对出现漏报、瞒报等情况的,扣除基本分10分。区纪委对各单位案件线索报送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通报,年终进行综合考核打分,并将考核分数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纪检监察工作考核范围,作为评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先进单位、先进纪检监察组织和先进纪检监察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建立案件线索报送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移交不及时致使案件线索漏报的,初次给予口头批评,再次予以通报批评,直至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纪律处分;对有关单位和办案人员在办案中以罚代法、以罚代纪或者有意包庇袒护、故意隐匿销毁与案件有关材料的,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由区纪委案管室负责对交办、转办的案件进行跟踪督办。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纪检监察案件线索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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