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进口盆栽植物检疫及监管要求
发布时间:
欧盟进口盆栽植物检疫及监管要求(2011版)
(2011-3-31更新)
欧盟植物检疫法律法规体系比较复杂。现归纳整理了欧盟《关于防止危害植物或植物产品的有害生物传入欧共体并在欧共体境内扩散的保护性措施》(2000年5月8日欧盟理事会第2000/29/EC号指令)和《关于防止星天牛Anoplophorachinensis(Forster)传入欧盟并在欧盟内部扩散的紧急措施》(2008年11月7日欧盟委员会第2008/840/EC号决议),同时结合修订与勘误2000/29/EC号指令的其他相关指令、法规等(包括2001/33/EC、2002/28/EC、2002/36/EC、2002/89/EC、2003/22/EC、(EC)No806/2003、2003/47/EC、2003/116/EC、2004/31/EC、2004/70/EC、(EC)No882/2004、2004/102/EC、2005/15/EC、2005/16/EC、2005/77/EC、2006/14/EC、2006/35/EC、2007/41/EC、2008/64/EC、2008/109/EC、2009/7/EC、2009/118/EC、2009/143/EC、2010/1/EU)、修订2008/840/EC号决议的2010/380/EU号决议,形成欧盟进口盆栽植物检疫及监管要求。
针对盆栽植物,欧盟有特殊的进境检疫及监管要求(见附件1)。同时,盆栽植物也应符合针对植物及其产品和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普遍性要求。
欧盟相关法规中规定了19类禁止输欧的植物及其产品,现归纳了其中可能误作盆栽植物用途的9类植物(见附件2)。
欧盟相关法规中规定了允许进入但有特殊规定的86类植物及其产品,现归纳了可能作为盆栽植物用途的37类植物(见附件3)。
欧盟相关法规针对植物及其产品附着的土壤或栽培介质提出了一般要求(见附件4),与盆栽植物要求中对栽培介质的规定可结合执行。
欧盟相关法规中规定了禁止传入欧盟的有害生物名单和禁止输入欧盟的被相关有害生物感染的植物及其产品名单,对输欧盆栽植物也具有约束力。其中包括:禁止传入欧盟的有害生物名单(见附件5)、禁止传入欧盟内某些特定区域的有害生物名单(见附件6)、禁止输入欧盟的被相关有害生物感染的植物及其产品(见附件7)、禁止输入欧盟某些特定区域的被相关有害生物感染的植物及其产品(见附件8)、欧盟进口中国星天牛寄主植物的检疫要求(见附件9)。
附件:1.欧盟法规中针对盆栽植物的特殊要求
2.禁止输入欧盟的植物
3.允许输入欧盟但有特殊规定的植物
4.植物及其产品附着的土壤或栽培介质的一般要求5.禁止传入欧盟的有害生物
6.禁止传入欧盟特定区域的有害生物
7.禁止输入欧盟的被相关有害生物感染的植物及其产品
8.禁止输入欧盟特定区域的被相关有害生物感染的植物及其产品9.欧盟进口中国星天牛寄主植物的检疫要求
>>>>>1
1
此材料由福建检验检疫局整理,并实施动态维护。
1
附件1
欧盟法规中针对盆栽植物的特殊要求
一、本文所指“盆栽植物”在欧盟相关法规中的定义:
源自非欧洲国家的种植用天然或人工矮化植物,种子除外。二、法规内容:
在适当情况下,不影响随后附件2-8中所列的适用于植物之规定的前提下,官方证明
(一)这些植物,包括直接移自自然环境的植物,发运之前,必须在正式登记的苗圃栽培整枝连续两年以上,且以上苗圃必须遵守官方的监控制度。
(二)前款规定的苗圃栽培植物必须1.至少在(一)款规定期间内,应
(1)栽种在花盆里,花盆置于离地至少50厘米的架子上。
(2)已经针对非欧洲种锈病采取了相应的处理措施;本指令规定的植物检疫证书必须在“杀虫和/或消毒处理”一栏中写明这些理措施使用物质的有效成分、浓度和使用日期。
(3)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