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高法民一申自第659号案答辩状
发布时间:2012-05-26 09:21:40
发布时间:2012-05-26 09:21:40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民一申自第659号
答辩状
答辩人:广东省湛江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五0三车队
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椹川大道北93号
被答辩人:中山市南晶玻璃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山市港口翠港新村三巷42号首层1卡
被答辩人因与答辩人、洪玉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深圳市诚锐运输有限公司(下称诚锐公司)、深圳市诚锐运输有限公司平江分公司、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广东路通交通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27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案号:(2012)粤高法民一申字第659号,现答辩人就该案发表答辩意见如下: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270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合法合理。被答辩人申请再审既无事实亦无法律依据,漠视其违法导致的严重后果和给答辩人造成的痛苦和重大经济损失,屡屡企图利用法律程序,千方百计规避承担责任,制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理由有:
一、引发本案的重要事实和成因是诚锐公司粤B60890号牵引车在虎门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车头碰撞被答辩人车辆失控前行280米后再碰撞因故障正在被救援作业的答辩人粤G36903号货车导致引发火灾的交通事故,该事实证据确凿。被答辩人无视本案的事实和成因,刻意转移本案的焦点,为规避承担责任千方百计制造种种籍口和理由,毫无顾及本案交通事故给众多的死难者家属的痛苦和受害者的重大损失,完全丢弃了一个企业应承担的责任和良知,现又企图再通过“诉累”耗费司法资源,答辩人作为受害者是不能接受的。
二、关于本案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认定,无论是作为事故责任划分的权威部门交警,还是本案的终审判决,均有正确、清晰的认定和判定,即是答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还有因本案交通事故引发的其他一系列法院判案也一致判定,答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具体见附件: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269、3270、3271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二申字第366号民事裁定书】)。
三、被答辩人再《再审申请书》中诉称答辩人应承担责任的理由亦是牵强及荒谬的,显然无理无据。答辩人车辆因故障正在被拯救队拯救作业,却被被答辩人引致向前滑行280米的车辆碰撞造成车毁人亡,被答辩人不承认自己的责任和过错,反过来说是答辩人的过错,是答辩人的责任,是答辩人烧毁了虎门大桥,这是一个什么样的逻辑,这是一个什么样牵强及荒谬的诡辩,假设按被答辩人的逻辑是油品烧桥,那么油品的生产厂家,销售单位,托运货主都应对烧桥承担责任。因此,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应承担责任是完全没有理由的。
综上所述,答辩人对本案交通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事实清楚,认定准确。终审法院的判决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合法合理。被答辩人申请再审完全无理,请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无理诉求。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9)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269】
【(2009)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270】
【(2009)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271】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1)粤高法民二申字第366】
答辩人:广东省湛江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五0三车队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