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沈阳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有关
发布时间:2019-03-13 14:51:06
发布时间:2019-03-13 14:51:06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沈阳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沈人社发[2016]93号
【发布部门】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6.09.13
【实施日期】2016.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沈阳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人社发[2016]93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职工的工伤保险合法权益,规范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人社部令第15号)和《关于辽宁省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6〕17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对象
对符合辽人社〔2016〕176号规定并满足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类型的职工,其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