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笔录

发布时间:2016-09-18 12:27:56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笔录]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笔录 案由:拆迁安置合同纠纷 时间:200578830 地点:本院第二法庭      (第一次开庭) 合议庭成员:  审判长叶玉军  审判员徐安娜  代理审判员王萍 书记员:王鑫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陈帮红、陈道友与被上诉人合肥龙岗开发区罗岗村民委员会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笔录。这是上诉人陈帮红、陈道友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04)瑶民一初字第1449号、1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审理本案适用第二审程序。现在宣布开庭。 审: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本案将合并审理。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身份: 上诉人陈帮红(原审被告),男,19281010日出生,汉族,农民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肥东县龙岗镇罗岗村卫南村民组。(到庭) 上诉人陈道友(原审被告),男,196554日出生,汉族,农民,无固定职业,住址同上,(到庭)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郑天发,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到庭) 审:宣读两上诉人的授权委托书(内容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龙岗开发区罗岗村民委员会,住所第合肥市长江东路龙岗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李国建,主任,协议书《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笔录》。(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章继红,安徽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到庭) 审:宣读合肥龙岗开发区罗岗村民委员会的授权委托书(内容略) 审: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没有异议? 均:没有异议。 :经审查,双方当事人即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由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审判员叶玉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徐安娜、代理审判员王萍组成合议庭,由叶玉军主审,由本院书记员汪鑫担任法庭记录。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以及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略)。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已经告知了,以上诉讼权利,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 均:清楚。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履行以下诉讼义务在庭前已经告知了,你们是否清楚? 均:听清楚了。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先告知合议庭人员,当事人有申请审判人员及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如果认为合议庭组**员、书记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属,以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判决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他们回避。你们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均: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审:双方当事人有无证人出庭? 均:没有。 审:法庭准备阶段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调查。 审:现在进行当庭陈述。 先由上诉人简要陈述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或者宣读事实状。 郑天发:宣读上诉状   (内容略  详见上诉状) 1 请求撤销原判;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略) 陈帮红:我要求被上诉人赔偿精神、经济损失。 陈道友:我要求被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 郑天发:两上诉人补充的,由于我们一审没有提出,将另行起诉。 审:下面由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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