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学考试开放(公开)学院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12-01 10:58:00

广东省自学考试开放(公开)学院管理办法

(OO三年三月修订公布)

为了贯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国家教育部关于《教考职责分离、发挥主考学校作用》等文件的精神,华南理工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汕头大学、湛江师范学院等五所普通高等学校从1999年起,以举办开放(公开)学院的形式,通过招收自学考试全日制学员班,实验在自学考试中加强素质教育,强化教育教学功能,扩大考试规模,提高考试质量和考生毕业率,探索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开放教育、尝试高等教育“宽进严出”的新路子。为加强管理,保证质量,实现预期的实验目标,根据全国考委五届二次会议精神,修订广东自学考试开放(公开)学院管理办法。

一、开放(公开)学院是在普通高等学校中试办开放式教育的学院。开放(公开)学院行政上接受所在普通高等学校的领导,业务上接受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的制导。开放(公开)学院原则上由各普通高等学校的继续(成人)教育学院统一管理。

二、在试办开放(公开)学院的过程中既要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又要符合国务院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关于自学考试的基本方针和政策,严格执行省考委的各项规定。

一、 开放(公开)学院实行“既充分利用学校乘余资源而又不挤占学校普通高等教育资源”的办学原则。向社会招收自学考试全日制学员班,进行全脱产的班级教学。教学点和住宿点原则上在学校周边范围,并要高度集中管理,不宜分散,不设分院。

二、 开放(公开)学院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办学条件及生源的实际,于每年三月份向省考委申报招生的专业及人数,在省考委审批后可正式招生;所申报的专业,原则上应在我省自学考试已开考的专业中遴选。各开放(公开)学院的专业要保持相对稳定;为了保证生源的质量,要以招收高考落选生为主,并有一定分数线的要求。

学员被录取入学后,开放(公开)学院应建立学员的学籍管理档案,并于每年十月底

前造册上报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

五、开放(公开)学院必须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专业培养规格的要求,具体制定各专业的教学计划。教学计划中的必考课程必须与省考委规定的专业考试计划完全一致。在教学中要体现自学考试开放性和灵活性特点,培养面向市场经济的技术型、应用型的合格人才。教学计划中的选考课程应以素质教育课程和技能应用课程为主。各开放(公开)学院应形成有特色的选考课程。

六、开放(公开)学院的必考课程由省考办统一组织。选考的素质教育课程和技能应用课程,由省考委委托开放(公开)学院报省考办审核批准。委考课程应严格按照省考委有关规定进行命题,必须坚持“教考职责分离” 的原则,试题要严格保密和保管;委考课程的考试的时间由各开放(公开)学院的自行安排,于考前十天报省考办备案。要按自学考试的有关规范要求严密组织与实施考试,严防考试作弊;委考课程的试题和考试成绩于每年三月和九月份前报送省考办。

对委考课程不合格的学生,开放(公开)学院可组织补考。委考课程的考试费由开放(公开)学院按我省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收取。委考课程的答卷由各开放(公开)学院保管,二年后自行消毁。

七、在开放(公开)学院的专业考试计划中,除委考课程之外的课程均属于省统考课程(以下简称省考课程)。省考课程原则上安排在每年的一月和七月,由省考办统一组织各开放(公开)学院所在市考办实施。开放(公开)学院向省考办每年申报一次省考课程的考试安排,省考课程安排以省考办下达的文件为准,省考课程的考场原则上设在各开放(公开)学院附近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定点考场内。开放(公开)学院要积极配合市考办做好对学生的考风考纪教育工作,确保省考课程考试的顺利进行。

开放(公开)学院要按市考办的要求,认真做好省考课程的报考工作。省考课程的报考费由各开放(公开)学院按省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收取,并全部上交市考办。

省考课程的成绩由省考办统一公布,课程合格证书由省考办统一颁发。

八、开放(公开)学院的委考课程所使用的教材,若自考教材系列中没有或虽有但已明显落后于目前经济社会发展的,经省考委批准后,可使用普通高等学校名称和

要求相同或相近的教材。开放(公开)学院内各专业中相同委考课程的教材必须一致。

九、开放(公开)学院要鼓励省考课程不合格的学生,积极参加每年四月、十月有关课程的考试和一月、七月有关课程的加考。对不及格人数较多的课程,学院要加强考前辅导。

十、凡在一月份取得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合格成绩者,毕业时间为当年六月,开放(公开)学院必须于六月三十日前准毕业生材料报送省自考办;凡在七月份取得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合格成绩者,毕业时间为当年十二月,学院于当年十二月三十日前将准毕业生材料报送省自考办。

十一、委考课程的考试成绩在学生学习周期结束后的三年内有效,逾期作废。在有效期内,委考课程尚未通过但已离校的学生应主动与原开放(公开)学院联系,经原学院批准后参加有关委考课程的考试,也可参加面向社会的自学考试课程名称和代号相同课程的考试,待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均通过之后、开放(公开)学院方予补办毕业手续。在有效期之后,各开放(公开)学院不再办理这些学生的毕业手续,所有委考课程(含学习期间和有效期内已通过的委考课程)均必须重考,这些学生可参加面向社会的有关课程的考试,待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均通过后,学生直接到所在的市考办理毕业手续。

原省统考课程合格成绩在国家有关规定的期限内有效。

十二、上述管理办法中的未尽事项(如开放(公开)学院学生有关转专业、转考和免考的事项),仍按照省考委和省考办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三、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以前有关开放(公开)学院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本管理办法由省考委负责解释。

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

OO三年三月十日


广东省自学考试开放(公开)学院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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