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年检评估细则
发布时间:2011-10-26 11:40:59
发布时间:2011-10-26 11:40:59
包头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年检评估细则(试行)
一、 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二、本细则是根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力量办学设置与管理若干意见(试行)》等法规政策文件精神制定的。
三、检查评估分为三个档次: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四、本细则一级指标3项;二级指标16条,三级指标35条,满分100分。一级指标中:办学条件35分;学校管理50分;教学质量15分。凡检查评估总分在80分以上为合格;79——60分为基本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不合格教育机构限期整改或吊销办学许可证。
五、本细则解释权在包头市教育局。
包头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暂行)
包头市教育局 2005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