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9号――关于中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
发布时间:2019-05-21 15:3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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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9号――关于中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原产地规则适用问题的公告
【法规类别】普惠制与原产地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9号
【部分失效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58号――关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项下原产于柬埔寨王国的进口货物适用海关总署令第199号有关规定的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66号――关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项下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的进口货物适用海关总署令第199号有关规定的问题的公告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1.03.22
【实施日期】2011.03.22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公告
(2011年第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9号,以下简称《中国-东盟原产地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经中国-东盟自贸区贸易谈判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商定,现就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项下原产地规则操作管理程序有关规定的适用问题公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