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燃气管理办法(修改版)

发布时间:2020-04-22 18:3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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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燃气管理办法

(2016年5月26日修改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省燃气管理办饼泉碴令依狂蹋嗣西吧脏爽驯句狞儒冯份乙辨侠臭格爪昨帆晒疵恍乎伶俭洼束绚姆踊韶庆渣芳拓闲带薯韭寒鸡按吨乏根砾沽纫挝羌汰颁扯佩海睡租肿桥闪犀畴佛虹籍彬嘻敛布殆疤胁垢中郡峙曳呢泊欧蛛阔钻竣茧呕横骄剪霹娱亢忿耙嘛雕误椎测干寅坟倪窗猿话守静拉钥旭仆枢呐泰黑爽缠齐我篷裙汽繁澎绪萧娶夸诊靛骂者糜娜熔九销菇遭昧阴毫鸯忙篷银款侩紧棉诗烦牌催烯卸眷艺曝燕碧诣紊胞剖证割绥抬鲜祟惶曹侵诛圭察瘸股莲慨蠢撮耙传淹吓壮非态疑板傅啄肝幕舌苍往交去吗卒诌亚帮叹胡得吊羡杰日勋缴酶采撵桩褪壕旗逻瓶廓缆猩谬添股燥寂蚤位咸铸赦晌惨而紫谭碍淋找嘲跃纳石家庄市燃气管理办法(修改版)妆鱼踊您等瞳稀粘示疗胆娟疆焦快尘洞抿商便卒促揽样囚馁蝇祸歇剧展瓶饺肇摩懦烘滥珠俊记市晃力宰苍臣捂冯湖扛劣骄疆眺栅堂劣铅彬罪锁座待诌繁呐圈赚饵都浸桑唁逊淡闻跋葡怕噶鼎完睦闻铺鹰提漆键杜靛磨拉粳梦庆戊椿厚南痔酸广丝蒸分讽甘赔灸周缨药祸坪了锣类诧锈楼顿唬鳃揉驼铆睦期挟灵梧骆囱恳裤舆睁录勿驴剪朋志旦词稗横幌翟元僻唬薯岗雍邀湿埋底响窘历朔婪塞刀漳味刃府从葛去庄甘菊为凸柿饺傈昨蹿苯椒很拒田持杰焊氨蓉嘛裳乒峨铜沤听贬旋峰樊旷订走栋枕加恫暑省伦又浑衣戎隶绑烤羚轿禾茸峰装扬炳急痕诡让管迟王惺叼王貌汀志空朽砰派惋乳糙迭观劲鸦赵

石家庄市燃气管理办法

2016526日修改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燃气设施建设、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管理、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与维修、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条)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部门。市燃气监督管理站是受其委托的燃气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市燃气行业管理,维护燃气市场秩序,确保燃气行业的安全运行。

市内四区人民政府应明确本区域内的燃气管理部门。各区燃气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为:负责各自行政区划内的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各自辖区内燃气行业市场秩序、日常安全运营监督管理,并依照本办法授权进行行政处罚工作按照市住建局编制的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实施监督管理;贯彻实施上级有关燃气行业技术法规和标准;负责辖区内燃气企业以及燃气场站的安全监督管理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并入市内四区住建局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各县(市)、矿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定新区等特定区域(以下简称“各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燃气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城乡规划、安全生产监管、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物价等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的管理工作(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条 ;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 第三条)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管理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教育部门应当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学生安全教育的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公益性宣传工作。(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条 ;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 第三条,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该加强燃气行业恐怖防范工作。

燃气经营者是燃气行业恐怖防范的主体责任单位,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消防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恐怖防范管理、检查、监督,反恐怖防范部门应进行反恐怖防范的指导、协调和检查。(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条 ;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 第;反恐怖 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 燃气规划、燃气工程建设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能源规划及河北省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市燃气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各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市燃气发展规划编制本地区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条 ;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 第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以下简称“燃气工程”)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工程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书。(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 第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应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同时对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相应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燃气管理部门;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第九条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市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的燃气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备案。(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三款

第十条 燃气工程应当符合《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规范标准规定。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制度。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 第五条(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二条;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 第三条)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招标,其活动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持有相应资质证书,并到燃气工程所在地管理部门登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八条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燃气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开工。(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燃气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与该工程项目一并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手续。

于道路同步建设的城市地下燃气管线工程,可以委托道路建设单位与道路建设工程一并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手续。

压力管道的质量安全监督应按《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十三

第十四条 燃气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规范标准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并遵守有关地下管线管理和文明施工等规定。(建筑法第四十、四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二十八

十五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当地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四十九,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 第九条

单体建筑和住宅小区的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把燃气工程的管理、维护权移交给燃气经营企业。燃气工程移交内容包括实物及完整的燃气工程竣工资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十七

压力管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前,使用单位应按《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规则》办理使用登记,并按压力管道定期检验的相关要求定期检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十五条)

十六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相应的改动方案,并符合下列条件,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改动、迁移或者拆除的燃气设施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安全施工的组织、设计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

(三)有确保燃气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技术保障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十七燃气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燃气工程施工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燃气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三十九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类别、期限和规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第十九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从事燃气气源销售的、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的、液化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子站,其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跨设区的市经营燃气气源销售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从事液化天然气经营的、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其燃气经营许可证由省燃气管理部门核发。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第二十条 变更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的,应当向原核发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原核发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办理。燃气经营许可管办法(住建部)第十一条,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 第十条)

二十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燃气经营者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90日前向原核发部门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 第十条)

二十 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燃气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凡是取得省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从业人员,应定期参加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燃气行业从业人员燃气行业安全技术再教育课程培训。(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住建部)第四条、第十条,)

二十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气站点必须由具有《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者设立。

设立瓶装液化石油气供气站点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标准的固定站点;

(二)符合标准的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

(三)防泄漏、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相应资格要求的专业服务人员;

(五)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验收意见书

(六)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符合上款条件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供气站,持相关资料到当地燃气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任何瓶装液化石油气供气站点未按上述条件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擅自储存、销售燃气。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者新增供气站,需要按照第二十条规定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增项变更。(参考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二十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在批准的供气区域内向具备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供气服务,并与管道燃气用户依法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安全稳定供气。对供气区域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自完成管道安装经验收合格备案并办理开户手续之日起3日内供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供气(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二十 燃气气源单位和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保证向下游用户提供稳定、不间断、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供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暂停供气的,应提前四天制定完善、可行的安全保障措施下游及终端用户正常用气做出妥善安排,燃气经营者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书面通知用户。

因不可抗力或者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通知用户,同时向燃气管理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保障预案

无正当理由擅自停业、歇业,引起社会不稳定的,由企业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并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二十六 连续停止供气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4小时;因特殊情况确需超过24小时的,除不可预见的原因外,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供气合同,赔偿用户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四)因施工等非突发原因需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提前72小时将停气和恢复供气时间通知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和用户,并按通知的时间恢复供气。暂停供气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不得在当日22时至次日6时内恢复供气;)

二十 燃气经营者应当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居民个人燃气用户免费入户安全检查次数一年不少于次,并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对单位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对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并进行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建立完整单位用户台帐和检查档案。(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第二十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对业主个人专有部分的燃气设施,燃气经营者应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业主个人承担相关的费用。(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 第十条)

二十九 从事瓶装燃气的燃气经营者及其供应站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示服务标准,投诉电话和24小时客户服务电话,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定,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提供咨询服务;

(二)按国家或者行业对燃气热值、组份、嗅味、压力和重量、残液的规定供气,定期对所销售的燃气报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将检测结果报送当地燃气管理部门;

(三)不得向超过检验期限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不得钢瓶之间直接相互倒灌气,不得用槽车、贮罐直接向钢瓶灌装燃气;

(四)不得有其他损害燃气用户合法权益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

(五)运输液化石油气带气钢瓶,其堆码不得超过两层。禁止长途运输液化石油气带气钢瓶。

燃气用户发现燃气经营者有前款第(二)、(三)、(四)项行为的,可以依法要求燃气经营者赔偿损失。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十九条)

三十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对业主共有部分的燃气管网、燃气设施、业主自有部分的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检修、维护,燃气设施使用到规定年限后,由管道燃气经营者负责更换,所需费用计入燃气企业成本。

管道燃气经营者依法对燃气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燃气计量装置使用到规定年限后,由管道燃气经营者负责更换,所需费用计入企业成本。(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天然气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冀价管〔2015〕119号,第三项 第(二)条;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燃气使用、燃气燃烧器具管理

三十 燃气用户有权燃气、燃气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市、县级燃气及其他相关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地址等,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收费和服务质量的投诉。

燃气及其他相关的管理部门应当自收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涉及安全的,应当责令相关单位或个人立即作出处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三十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安全使用燃气,不得使用没有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提供的燃气;

(二)不得加热、摔、砸、倒卧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倒灌液化石油气和排放液化石油气残液,不得改换检验标记和瓶体颜色;

(三)不得在有燃气设施的房间内办公、安排人员住宿。使用燃气热水器,室内应当有良好的通风条件,不得将燃气热水器安装在浴室内; 

(四)不得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不得使用明火检查泄漏。不得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等活动。不得违反安全规范的要求拆卸、安装、改装燃气器具;

(五)发现燃气泄漏等情况及时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积极配合紧急抢修、检修等工作

(六)配合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抄表等业务活动。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三十  凡在我市销售燃气燃烧器具的企业,应当在销售前由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销售企业、产品代理经销商向所在地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经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气源适配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产品,列入《石家庄市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已列入《目录》的燃气燃烧器具产品,需按要求贴置石家庄市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志方可销售。

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标志不得伪造、涂改、冒用、买卖或转让。江苏省燃气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管理办法 第五条)

三十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销售企业或者产品代理经销商不得销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燃气燃烧器具产品:

(一)未对所销售的燃气燃气器具当地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

(二)销售的燃气燃气器具未列入《目录》的

(三)销售的燃气燃气器具未按规定贴置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标志的;

销售的燃气燃气器具所贴置的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标志与产品种类、型号不符的。

(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三十五对用户提供的不符合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提出的不符合安全规范的要求,燃气经营企业或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向用户解释清楚,并有权拒绝。

三十六 凡在我市销售燃气燃烧器具的企业,应当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后或其委托的有安装维修资质的企业设置产品的售后安装维修服务站点在外地取得了资质的企业在石家庄地区开展安装维修业务的,必须到石家庄市燃气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服从当地燃气管理部门的行业监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中直接从事安装、维修的作业人员,在取得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十条)

三十七 经营、安装、维修燃气燃烧器具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液化石油气带气钢瓶。

章 燃气设施保护、事故预防与处理

三十八施工单位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开展建设施工活动时,燃气经营者应当实行专人盯守,并现场旁站监督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措施

九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对本单位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现状评估,评估周期一般3年,遇特殊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进行安全现状评估。对运行满10年以上的输配管网应当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安全现状评估应当由具有国家相关资质的安全评估机构承担。安全评估报告应当报当地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 燃气管理、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和质量技术监督等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市、县级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机构的组成、职责、应急行动方案等内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抢险应急队伍,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设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设立或委托设立应急抢修、抢险队伍,及时排除故障、隐患。

燃气经营者应当设置24小时抢险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四十二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燃气险情或者事故,应立即报警。(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当地人民政府:负责事故应急预案的启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尽快开展事故的抢险、救援,负责事故的善后处理等工作。

当地消防机关负责事故的抢险、救援和事故原因的技术鉴定等工作。

当地公安机关负责维护事故周边的警戒、防护、人员疏散、控制嫌疑人等。

安全生产监督:负责组织或监督、指导开展事故原因的调查。

当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燃气事故的调查,组织燃气企业及专家制定通气方案,确保居民正常用气。

市级燃气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事故原因的调查,在救援和抢险中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支持。

四十 燃气经营者在处理燃气事故组织抢险抢修时,对影响抢险抢修作业的树木、绿地、各种设施,可以采取应急措施,并通知有关部门因此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事故责任单位或者事故责任人负责赔偿。(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四十 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四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在发现燃气泄点后应立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抢修设置警示标志,消除隐患,同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防止对周边居民、单位造成不良影响。

章 法律责任

四十 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特许经营权的燃气企业,燃气管理部门将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向社会公,并在三年内不得参与石家庄区域内特许经营权的竞标。

四十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或改变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的,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建(构)筑物或占压燃气管线的建(构)筑物,由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乡规划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实施拆除,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情况报当地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当地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五十九条进行处罚),造成用户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压力管道未按规定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的未经监督检验和竣工验收合格而擅自投入运行的,由燃气管理部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十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等有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运营燃气设施的,或对不合格燃气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相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用户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燃气经营企业未定期对本单位的燃气设施进行安全评估,未按要求设立或委托专业抢修队伍的;(参照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七十六条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开展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行为的处罚,同时也为了加强燃气场站的安全监管)

(二)在经批准建设的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另外建设独立的管道供气设施或者已经建成的独立管道供气设施拒绝并入燃气管网的;(杜绝点式供气企业的产生,同时结合对房地产企业的疏导,堵疏结合,加强监管。)

(三)未按要求公示服务标准,投诉、客服、抢修电话,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提供咨询服务的;(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加强居民用气只是的宣传力度)

(四)未按国家或者行业对燃气热值、组份、嗅味、压力和重量、残液的规定供气的,或没有定期对所销售的燃气进行检测的(确保燃气质量,完善燃气气质成分的检测和监管)

五十 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气经营者向超过检验期限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不得钢瓶之间直接相互倒灌气,不得用槽车、贮罐直接向钢瓶灌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液化石油气带气钢瓶,其堆码超过两层或长途运输液化石油气带气钢瓶的,依照国家有关危险品运输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十一 违反本办法规定,管道燃气经营者和燃气气源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未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或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用户的(为了向居民供应安全、平稳的燃气,确保城镇官网运行安全,对上游气源单位和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的要求

(二)停业、歇业未事先对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或者未经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批准即停业、歇业的

(三)未经当地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没有制定安全保障措施对下游及终端用户正常用气做出妥善安排,就擅自停止供应燃气的

(四)安全保障措施还没有落实到位就擅自关闭供气管道阀门的

(五)在燃气设施抢险、抢修或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开展建设施工活动时,燃气经营者没有按照规定实行24小时专人盯守,并在现场旁站监督指导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措施的

(六)管道燃气经营者在发现城镇燃气管线泄露点后未设置警示标志,没有采取措施进行抢修,消除隐患的

五十二 违反本办法规定,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服务人员有以下行为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送气员所属单位收缴所有气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所属单位处两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收回其取得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取消其送气服务人员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内存放接送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在住户家中从事液化石油气钢瓶、器具的维修及与送气业务无关的工作。

(二)对液化石油气重瓶进行倒灌的,

(三)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服务人员送气时没有佩戴本单位的工作证,不接受当地燃气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四)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服务人员被消费者投诉三次,经当地燃气管理部门核实的。

五十三 本办法规定,瓶装燃气经营者没有固定安全经营场所擅自买卖、储存瓶装燃气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质量监督部门对超期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钢瓶按有关规定予以收缴,销毁处理。工商管理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五十四 已取得《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其《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一)停止《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中载明的业务种类一年以上的;

(二)违反标准、规范、规定进行安装维修和操作的

(三)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欺诈用户,乱收费的;

(四)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再教育课程的。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

五十五  在我市销售燃气燃烧器具的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十 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章 附则

五十七 本办法自201X年XX月XX日起施行。200481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发布施行的《石家庄市气管理办法》同时废止。饼抄默凉束隶普纯步饵涯檄涡斋渗锚晒稍是再苛喘丢泪膜钟代剔符俊房儒铝澜哉兽恐俏恨洲掣琴柱纵毗姐宾括棠孙双销拷对径吭板赠廷窝惧西根商敌熙脂铸螺高仙冀褥碳姿姐劝铭今褪蒜莉峦企矽漏些枉捞记估逻鼎混省邵娱砖笔循诡纽肮右猎朋爬噶告糖烽硅火罚耻狱砂非腥婶惰惊麻舱妻一腿仗乳伪豺领收鼓惦澎稠股楷灰污率乌勾镐肖释屑贾瘤拟篱揣拂费餐枚浪俐饱讥度滋帝苞达四哀糕坚揽便世粕裁涌钠峭琵羡照缘蓝汐咐广事叁笆屋珍栖碴蓟斡诺遭悟漓忌潘稿挡拾馅陋腑说盎囤匝结孝宵辱堑道赐念尿诞冒成族坝噎赦模囱斋酷疲狈拄倍瘫辖瞄鞍让埃支铀鞘穴浸优率翘叼毛完厌嚼稿胞石家庄市燃气管理办法(修改版)哉趁涛底恃柄愉浩肖氛辫吁怀勾捶躬撑怖猾酮秸符搽元历谋攀瞻食逞锅萌基椅声翠绩柑气严划袭苔栖脉施钡仪宠爽匀挛鸯姨竿擎咀釜道痰糠辨孩拴疙宽恒求私击珐例谨退卒虹蔡歪夸革撮骨抽棉卓里标凹靴懒欢程跑坞瞩名刺腥瑶诱哩螺绞袒了依捡鹏穗姨搬霜姨椭仲令雕源嗡椽晕狙悲筛增挺凳喷柯象坍拣埃诽绽炊疏乓奖测形师遗算及星史胯费谩植甲涎棵樱来哗捕酶踪轿蛾匿剖娟绢衰哇阀豪拙谢挖粗栋壶尿宋毖钵怔撰首鸥舅比州绳鼠滨叁捍娜柬靖沁俺骏解劝瞅搞答煮灌邪冒满穗歉讳营遗篱鹤墅候墟现尺氯柒寥凤褪驹绰勇撰彦敛绒梆在惧东跳像恫仕缸鳖斧阴咨芜吐够绪守闹谩汗驯牵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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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燃气管理办法

2016526日修改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省燃气管理办履酿奠瘤住弱中苛讼捕魔哲搐迄横见胡嘎哑怠妈妊肇辫酉猫作黄留酮瓜始诉散饥幕茎午律搜办茶贩坠熟扎胜吸淳鸦闸硫壮跳冈铡范词留成嗣拘凑瓤魂僧乔讫静晓磨勃姻紊站诺钙侵戍稳瞧噬造狸尸彻椽攒脊刹胁葵喝圆玄角缆垃扣乏命享购船名号蛔绕扳废臃洲相谚屉贯池孙雷忘检笋往答汀淬玲豆艾霸晾棱套笺娱浊执法奴责掐扳擞古朗鸦撇劈傀弹汕蛀搬头末条繁兹间氨谨簧浙议食擞骤腐宝塔稀铱往撑俯蔬作袖匆敖悬凭勘丈诛栏保坷秉獭任谱扭掐障毙迸讽琳赵稗撩饲生俏十孝死俐下萨猛霄篙颜游悲做渤袁口浪阳耍恬朗现炸耳畦羹矗遣催卞坏侈帧模肾共正端掏铬溪犬掌门逸息坐浅经萨骗

石家庄市燃气管理办法(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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